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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久悬未取款项”专户管理办法
为规范“久悬未取款项”专户管理,有效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各分行、各直属支行(以下简称各分行)。
第一条 “久悬未取款项”专户(以下简称“专户”)核算以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账户):
(一)未纳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的账户
1、历史遗留的,未欠我行债务的久悬账户(包括:办理个贷以个人名字在“2070单位活期存款”科目开立的、人行未批我行已开立的、人行已销我行未销的账户等);
2、今后新发生的核准类账户在核心业务系统预开户后,人民银行最终未核准,单位客户也不来我行办理销户手续的;
3、今后新发生的核准类账户在人民银行
2、账户管理系统已办理销户手续,但不来我行办理销户手续的。
(二)纳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的账户
1、存款人一年(按对月对日计算)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我行债务,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销户手续的;
2、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含展期)已满的;
3、银行得知存款人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或者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且存款人5个工作日内未主动办理销户手续的;
4、存款人未参加账户年检,存在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证等重要开户证明文件超过有效期等不符合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规定情形的。
第二条 结转“专户”的要求
(一)每季度末月的21日,结转清理一次。
3、二)对已纳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的账户,开户行结转“专户”的同时,必须将核心业务系统账户撤销,并且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将账户加注为“久悬银行账户”。
第三条 各开户行对拟转入“专户”集中管理的账户,应逐户抄列《“久悬未取款项”专户结转清单》(见附表1)一式两份,填制“特种转账借方/贷方凭证”各两联,经营业部经理审核批准后,将余额转入“专户”。所抄列清单一份作贷方凭证附件,一份由“专户”专管员(以下简称:专管员)与预留印鉴、手工台账、卡片(“特种转账贷方凭证”留底联)一起保管。
第四条 原账户的印鉴卡片应收回由专管员保管,验印系统做印鉴撤销信息录入。
第五条 专管员必须对纳入“专
4、户”管理的账户建立手工台账管理,台账分“专户”的总账和各户分户账,分户账一户一页,合计余额同“专户”总账余额一致。分户账必须详细记载原账户的结转日期、账号、户名、余额等内容。
第六条 对纳入“专户”管理满五年的待处理久悬未取款项,必须抄列《“久悬未取款项”结转营业外收入清单》(见附表2)一式两份,填制“特种转账借方/贷方凭证”各两联,经营业部经理审批后,将余额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所抄列清单一份作贷方凭证附件,一份由专管员永久保管。印鉴卡片抽出与清单一并保管,印鉴卡片在单位客户支取款项时做借方凭证的附件。
第七条 对纳入“专户”管理的账户,原单位客户办理款项的支取时,须先填写《撤销人
5、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注明销户原因。款项的支取需填制“特种转账借方/贷方凭证”,借方凭证上加盖单位预留印鉴,印鉴卡及“特种转账贷方凭证”留底联作借方凭证附件,专管员手工核对预留印鉴无误,经营业部经理审批后,未转入“营业外收入”的从“专户”列支;已结转“营业外收入”的根据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经有权人批准后从相关科目列支。
第八条 原单位客户所转款项只能转入其指定的与原账户有关联的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九条 对不能出示原存款账户预留印鉴的,按照《银行预留银行印鉴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支行专管员必须确保“专户”总账余额、各户分户账余额合计数、卡片(“特种转账贷方凭证”留底联)合计数、“久悬未取款项”专户结转清单上留存余额合计数、核心业务系统“专户”余额五相符;对“专户”的管理情况,营业部经理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各分行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总行将不定期抽查各级行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其他各项管理制度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久悬未取款项”专户结转清单
2、“久悬未取款项”结转营业外收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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