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水平,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项目。章 一般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各项目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一、
2、电工作业;二、 锅炉(含水质化验)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三、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四、 金属焊接(含气焊)作业;五、 登高架设作业;六、 场内行驶机动车辆的驾驶作业;七、 爆破作业;八、 国家规定的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其它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从事爆破作业和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且不得低于初中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技术、安全知识;(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
3、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三章 用人项目第六条 用人项目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第七条 用人项目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第八条 用人项目应按国家、行业、地方、公司的有关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检查工作。第九条 用人项目应编制特种作业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和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第十条 具有连续性或需要倒班作业的特种作业,用人项目应编制交接班制度。第十一条 用人项目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
4、继续教育及岗位培训的力度,做到时间保证、费用落实,通过学习培训使特种作业人员能及时掌握先进的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特别是做好流动人员和协作队伍、分包单位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用人项目应当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第十三条 用人项目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十四条 用人项目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一经发现,公司将进行严肃处理。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
5、训练。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权对作业现场的作业条件、危害作业人员生命和健康安全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用人项目应接受采纳特种作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化建议。第十八条 在作业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等。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
6、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岗工作:(一)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规定进行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2次以上的;(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五)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受过行政处罚的。十一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资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的资格证书,一经发现,公司将严肃处理。第五章 附则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十五条 各项目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的实施细则。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