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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县级联社理(董)事会尽职指导意见模版.docx

1、 农商行县级联社理(董)事会尽职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商行县级联社理(董)事会的运作,有效发挥理(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功能,维护县级联社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理(董)事会应当依据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和授权,按照《章程》规定履职尽职。 第三条 理(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县级联社章程的要求,维护县级联社以及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四条  理(董)事会应当推动县级联社建立良好、诚信的企业文化和价值准则。 第五条  

2、理(董)事会对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县级联社章程行使职权。 第六条  理(董)事会承担县级联社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 第七条  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权力和责任应当以书面形式清晰界定,并作为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职责的依据。 第八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县级联社是指辖内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第二章  理(董)事会自身建设 第一节  理(董)事  第九条  理(董)事的产生及任期应符合县级联社章程的规定。理(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理(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3、改选,或者理(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理(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理(董)事就任前,原理(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县级联社章程的规定,履行理(董)事职务。 第十条  理(董)事对县级联社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理(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县级联社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县级联社和全体社员(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理(董)事有权了解县级联社的各项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权对其他理(董)事和高级经营管理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 县级联社内部稽核部门对内设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稽核的结果应当及时、全面报送理(董)事会。 第十二条 理(董)事个

4、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县级联社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理(董)事会批准同意,理(董)事均应当及时告知理(董)事会、监事会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第十三条 理(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理(董)事会、理(董)事、高级经营管理层成员及县级联社机构和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县级联社章程规定情形的,应及时要求予以纠正并向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理(董)事应当以理(董)事会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并且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县级联社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违反县级联社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越权干预高级经营管理层的

5、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理(董)事应按照县级联社《理(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理(董)事会会议。 理(董)事在理(董)事会会议上应当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提案或发表意见。 理(董)事在理(董)事会会议上的发言,应以书面形式交存理事会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  理(董)事应当持续、及时了解和关注县级联社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状况和理(董)事、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并对县级联社事务通过理(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 理(董)事可通过以下方式了解所需要信息:认真阅读县级联社定期发送的各类资料;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向理(董)事会办公室、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

6、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所需要的信息;必要时,可以就县级联社有关事务向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咨询。 第十七条  理(董)事应积极参加理(董)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考察、调研等活动,并对每次检查或考察、调研活动进行评估和总结。   理(董)事参加理(董)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考察、调研活动不得少于每年活动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  理(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 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掌握作为理(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了解理(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提高履职水平。   理(董)事参加理(董)事会组织的相关培训不得少于每年培训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  理(董)事应保证与县级联社通讯

7、联系畅通,确保理(董)事会办公室能够及时与理(董)事本人取得联系,或者能够通过理(董)事指定的联系人及时转达并反馈理(董)事会工作的相关信息。 第二节  理(董)事会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条  理(董)事会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经理(董)事会明确授权,向理(董)事会提供专业意见或根据理(董)事会授权就专业事项进行决策。 理(董)事会的相关拟决议事项应当先提交相应的专业委员会进行审议,由该专业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 除理(董)事会依法授权外,专业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不能代替理(董)事会的表决意见。 第二十一条  理(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应当有清晰的目标、权限、责任和任期。 各

8、专业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由理(董)事会制定。各专业委员会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召开会议。 第二十二条  理(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具有与专业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理(董)事和相关部门负责人。 各专业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理(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理(董)事或相关部门负责人职务的,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各专业委员会在委员人数少于(或增补后仍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应暂停行使本工作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理(董)事会应当设立发展战略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各专

9、业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协助理(董)事会行使其职权,对理(董)事会负责。 除县级联社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必须由理(董)事会会议做出决定的事项外,理(董)事会可以将部分权力授予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在理(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研究拟定县级联社总体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战略、重大改革、重大机构重组、重大投资、长期发展规划、战略性资本配置、资本运营、资本补充、金融债券发行、县级联社分立(合并、解散)方案;审议本联社内部机构及派出机构的设置方案;定期对发展战略进行重新审议并修订;定期对县级联社重大改革、重大机构重组、重大投资等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审议人力资源、电子化建设技术

10、及其他专项战略发展规划。 第二十五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在理(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按照县级联社确定的发展战略,制定全系统风险管理战略和风险控制政策,确保全系统一系列风险政策、程序和制度的正常运行;审定县级联社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与合规建设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监督和评价高级经营管理层在信用、市场、操作等方面的风险控制状况;监督和评价风险管理部门的设置、工作程序和效果;审议县级联社的重大资产处置、资产抵押或对外担保情况;审议超主任(行长)权限、须提请理(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重大风险管理事项;拟订县级联社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在理(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拟定理(董)事、监

11、事和高级经营管理层成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理(董)事和高级经营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理(董)事会提出建议;拟定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经营管理层成员的薪酬方案,向理(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议;拟订县级联社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方案;就财务、信贷、风险合规和稽核等部门负责人人选进行审核;拟定县级联社各分支机构和各部门负责人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各分支机构和各部门的负责人人选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建议人选。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有1名委员应具备财务(会计)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财务(会计)管理专长。 审计委员会在理(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监督和

12、评估本联社内部控制,检查和评估重大经营活动的合规合法性;检查、监督、指导和评价本联社内部稽核工作,监督内部稽核制度的实施,审核内部稽核部门的稽核报告,对内部稽核部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进行评价;审议县级联社年度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审查县级联社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审核重大财务政策及其贯彻执行情况,监督财务运营情况;审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实施财务报告程序的有效性;审议外部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负责监督和评估内部稽核评价部门和外部审计机构的表现;负责提议聘用、更换或解聘为县级联社审计的会计事务所;负责内部稽核部门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县级联

13、社的内部稽核部门对理(董)事会及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稽核部门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实行垂直管理。县级联社分支机构内部稽核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由县级联社内部稽核部门负责,县级联社内部稽核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由理(董)事会负责。 县级联社的内部稽核部门应当有权获得县级联社的所有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并对各个部门、岗位和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八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在理(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县级联社重大关联交易的审批,其中特别重大的关联交易还需经理(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同时报告监事会。 县级联社章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和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做出规定。理(董)事会应

14、当按照《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县级联社关联交易的监督和控制制度。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应当定期与高级管理层及部门负责人交流县级联社的经营和风险状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跟踪专业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县级联社相关事项的变化及其影响,并及时提请专业委员会予以关注。 第三节  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十一条  理(董)事会应当设立专门办公室,负责理(董)事会的日常事务。理(董)事会应当确保其具有足够合格的人员和完善的治理程序,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 理(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可由理(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也可以设立专门

15、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三章  理(董)事会履职规程 第一节  社员(股东)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社员(股东)代表大会会议由理(董)事会召集,理(董)事长主持;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理(董)事长主持;副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理(董)事主持。 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社员(股东)代表大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节  理(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理(董)事会会议包括理(董)事会例会和理(董)事会临

16、时会议。理(董)事会应当根据县级联社的需要召开理(董)事会会议,但应符合县级联社章程规定的次数要求。 第三十四条  理(董)事会会议由理(董)事长召集和主持;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理(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理(董)事召集和主持。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社员(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理(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理(董)事会临时会议。理(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理(董)事会会议。 理(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三十五条 

17、理(董)事会应当以会议形式对拟决议事项进行决议。理(董)事会就有关事项进行决议时,理(董)事长不得拥有优于其他理(董)事的表决权。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理(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应符合《公司法》和县级联社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理(董)事会应当制定完备的理(董)事会议事规则,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委托授权、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理(董)事会的授权规则等。 第三十七条  理(董)事会应当充分掌握信息,对县级联社重大事务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不应以个别社员(股东)或高级管理层的判断取代理(董)事会的独立判断。 第三十八条  理(董)事会会议,应由

18、理(董)事本人出席;理(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理(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董)事应当对理(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县级联社章程、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决议,致使县级联社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董)事对县级联社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理(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理(董)事会各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

19、可由其委托或由半数以上委员推选一名其他委员召集、主持。 第四十条  理(董)事会各委员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理(董)事会制定。   第四章   理(董)事会的职责 第一节  发展战略与投资  第四十一条  发展战略是指导县级联社经营活动长期、持续、稳健、快速发展的纲要。 发展战略由县级联社高级管理层草拟,理(董)事会制定,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首期发展战略由县级联社筹备领导小组制定,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理(董)事会在即将完成本届任期目标时,应在充分调研和考虑战略发展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县级联社当前的经营与风险现状、风险承受能力、市场状况和宏

20、观经济状况以及合理估计可能面临的风险,对高级管理层拟定的县级联社未来三年发展战略进行审议,决定未来三年的发展目标,并提请下一届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审议,以满足县级联社长期发展需要。 发展战略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理(董)事会应当督促高级管理层将其传达至县级联社落实在经营计划中,并监督县级联社贯彻实施。 第四十三条  理(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县级联社发展战略实施情况进行审议,确保县级联社发展战略与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相协调。理(董)事会对县级联社发展战略进行调整后,须向社员(股东)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四条  理(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层拟定的投资方案时,应当关注其是否符合县级

21、联社的发展战略,并应充分考虑投入、风险、收益等因素。 县级联社投资方案须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五条  县级联社投资包括对内和对外投资。对内投资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对外投资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第二节  经营计划 第四十六条  县级联社的经营计划由高级管理层拟定,理(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理(董)事会应当根据县级联社发展战略和全省农商行年度发展规划在充分调研和测算、衡量资本与业务发展匹配状况的基础上,于本年度末制订出下年度县级联社的经营计划,县级联社经营计划要对资产规模结构及其主要投向、负债规模结构、成本提出意见

22、并对实现利润提出要求。 理(董)事会应当确保在每年度1月份的10日前,将县级联社年度经营计划贯彻到县级联社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第四十八条  理(董)事会应当定期监督年度经营计划的实施情况,并视市场环境变化情况予以修正。 第三节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第四十九条  理(董)事会应当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制度。每季定期对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执行情况进行回顾和检查。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公司组织结构、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县级联社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框架,能够有效地识别、衡量、监测、控制并及时处置县级联社面临的各种风险。 第五十条  理(董)事会每年应当对县级联社风险状况

23、进行评估,年初要确定县级联社面临的主要风险,制定风险政策,确定适当的风险限额,并根据风险评估情况,确定并调整县级联社可以接受的风险水平。 第五十一条  理(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县级联社的内部控制状况及存在问题,推动县级联社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监督高级管理层制定相关制度和程序以及整改措施以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二条  理(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县级联社内部人和关联股东的交易状况,对于违反或可能违反诚信及公允原则的关联交易,理(董)事会应责令相关人员停止交易或对交易条件作出重新安排。 第五十三条  理(董)事会应当对县级联社发生的重大案件、受到行政处罚或面临重大诉讼的情况给予特别关注

24、要求高级管理层就有关情况及时向理(董)事会报告并责成其妥善处理。 第五十四条  理(董)事会应当定期听取县级联社审计部门和合规部门关于内部审计和检查结果的报告。 理(董)事会应当定期开展对县级联社财务状况的审计,持续关注县级联社会计及财务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时发现可能导致财务报告不准确的因素,并向高级管理层提出纠正意见。 理(董)事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充分考虑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提出意见,有关费用由县级联社承担。 第五十五条  理(董)事会应当建立信息报告制度,要求高级管理层按照报告频次定期和即时向理(董)事会报告经营信息,全面及时掌握县级联社经营

25、和风险状况。其中定期报告分为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一)月度经营信息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2、主营业务报告。 (二)季度经营信息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2、季度资产负债管理报告(含各类资产结构性的调整、变动和负责结构性的变化情况); 3、季度信贷运行报告、风险管理报告、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报表; 4、各主要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 5、季度资本充足管理情况(资本金总量结构变化及充足率变化情况); 6、附属机构季度经营情况报告; 7、季度稽核报告; 8、季度关联交易情况报表(含表内、

26、表外关联交易); 9、理(董)事会需要的其他季度经营信息。 (三)年度经营信息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年度财务报告; 2、年度决算报告; 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主任(行长)年度工作报告; 5、年度信贷政策指引; 6、年度稽核报告; 7、附属机构年度财务报告、预决算报告; 8、理(董)事会需要的其他年度经营信息。 (四)即时经营信息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重大投资执行情况; 2、关联交易; 3、重大人事、组织架构、薪资和福利政策的调整; 4、重大外事、宣传、公益活动; 5、重大违规事故、重大案件和重大诉讼; 6、重要的改革项目内容及进展; 7、监管部门下

27、发的监管意见和监管通报; 8、可能对县级联社资产和信誉造成重要影响的事项; 9、引起监管部门或媒体关注,对县级联社造成重要影响的事项; 10、高级管理层成员出入境、出差信息报备; 11、内部稽核审计报告(重大项目、高管离任等); 12、理(董)事会需要的其他即时或专项经营信息。 根据管理需要,理(董)事会可以随时要求高级管理层就有关情况作出报告。 第五十六条  理(董)事会应当按季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县级联社风险状况的专题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对县级联社当期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分析。 第五十七条  理(董)事会应当要求高级管理层制定县级联社员工行为规范准则,对各层级的管理

28、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行为规范作出规定,同时应规定具体的问责条款,并建立相应的处理机制。 第五十八条  理(董)事会应当确保在每年度1月份的10日前,将县级联社风险控制政策措施贯彻到县级联社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第四节  财务事项 第五十九条  理(董)事会应于年初根据县级联社的年度经营计划编制财务预算方案。 县级联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须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理(董)事会应当定期监督县级联社财务预算的实施。 第六十条  理(董)事会承担县级联社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资本充足率管理目标,审定风险承受能力,县级联

29、社的资本不能满足经营发展的需要或不能达到监管要求时,理(董)事会应当制定资本补充计划,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监督执行。 第六十一条  理(董)事会应授权高级管理层负责县级联社资本充足率管理的实施工作。包括制定资本充足率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和报告程序,定期评估资本充足率水平,并建立相应的资本管理机制,加强对资本评估程序的检查和审计,确保各项监控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二条  理(董)事会应按季听取县级联社资本充足率管理报告。如遇影响资本充足率的特别重大事项,应要求高级管理层及时报告。 第六十三条  理(董)事会对县级联社资本充足率实行内部稽核现场检查

30、和外聘审计事务所现场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县级联社资本充足率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县级联社保持资本充足率的资本规划和执行情况,监控资本水平的能力和手段; (三)县级联社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状况; (四)县级联社交易账户的设立、项目计价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五节  注册资本与债券发行 第六十四条  理(董)事会应当根据县级联社的发展战略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并提请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县级联社发行债券应当符合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县级联社资产负债结构的改善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提高。 债券发行方案

31、由高级管理层拟定,理(董)事会审议,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请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节  合并、分立、解散 第六十六条  县级联社合并、分立、解散方案由理(董)事会制定,经社员(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七节  内部机构设置及授权 第六十七条  理(董)事会应当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合理决定内部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明确划分相关部门之间、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建立职责分离、横向与纵向相互协调制约的机制。 第六十八条  理(董)事会应当根据县级联社各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地区经济和业务发展需要,建

32、立相应的授权体系,实行统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权。  授权应适当、明确,并采取书面形式。 第八节  激励机制 第六十九条  理(董)事会应当建立高级经营管理层人员的薪酬与县级联社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 第七十条  理(董)事会应当定期评估县级联社的经营状况,评估包括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并以此全面评价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履职情况。 理(董)事会对高级经营管理层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成为确定其薪酬以及其它激励方式的依据。 第七十一条  高级经营管理层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获得理(董)事会的批准,向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高级经营管理层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县级联社章程规定

33、致使县级联社遭受损失的,县级联社理(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节  对高管层的履职评价 第七十二条  理(董)事会应当视情况定期或及时对高级管理层的经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工作意见。 (一)对高级管理层评价时间的规定 1、季末1个月内,理(董)事会应当对高级管理层经营计划执行情况、风险控制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意见; 2、年末3个月内,理(董)事会应当对高级管理层经营计划执行情况、风险控制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意见; 3、理(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经营管理层报送的经营信息报告或建议10日内,作出反馈意见,重大紧急事项应及时回应。 (二)对理(董

34、事长或相关专业委员会授权的规定 理(董)事会可就有关情况对理(董)事长或相关专业委员会进行授权,处理相关事宜(县级联社可根据需要对授权作出具体规定)。 (三)理(董)事会认为高级管理层存在不尽职行为的,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高级管理层对不尽职情况作出说明; 2、约见高级管理层谈话,责令改正; 3、以书面形式责令改正,并报告上级行业管理部门; 4、对主任(行长)的权利进行约束,并报告上级行业管理部门; 5、向上级管理部门提出调整高级管理层人员的建议。 第十节  信息披露 第七十三条  理(董)事会负责县级联社的信息披露工作,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实施办法,明确信息披露程

35、序,依法确定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制定合规的披露方式,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理(董)事会尽职工作的监督  第七十四条  县级联社监事会依法对理(董)事会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十五条  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县级联社理(董)事会的尽职与否进行监督,定期约见县级联社理(董)事会成员,根据需要列席县级联社理(董)事会相关议题的讨论与表决,就县级联社的经营业绩、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评价,交流监管关注事项。 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对理(董)事会尽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十六条

36、  县级联社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四个月内向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理(董)事会尽职情况报告: (一)理(董)事会会议召开的次数; (二)理(董)事履职情况的评价报告; (三)经理(董)事签署的理(董)事会会议的会议材料及议决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上级行业管理部门认为县级联社理(董)事、理(董)事会存在不尽职行为的,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理(董)事会对不尽职情况作出说明; (二)约见理(董)事长谈话; (三)以书面形式责令改正。 第七十八条  县级联社理(董)事会未能尽职工作,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县级联社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将视情形,采取建议理(董)会调整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等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由农商行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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