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水电工程施工区机动车辆安全文明行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xx水电工程施工区机动车辆管理,预防车辆交通事故,改善施工区机动车辆安全文明行驶状况,保障作业安全和文明施工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xx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x水电工程施工区各参建单位的机动车辆(不含地方从事协调工作、职能监督的车辆和参建单位上级检查、指导工作的车辆);适用范围为xx水电工程施工区域。第二章 机动车辆使用及行驶第三条 施工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及驾驶人员资格应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第四条 凡在工区内行驶的车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颁
2、布的有关条例、法规及xx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第五条 各参建单位应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驾驶员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周安全活动制度。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做好车辆日常检查和保养工作,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并做好运行记录。第六条 凡在工区内从事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施工区域内作业的所有车辆(包括租赁车辆)必须由使用单位登记、申报。一辆车只能有一个单位登记、申报和管理。新进场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进场七天内向监理单位报送工区机动车辆审查、申报资料,由监理单位审查通过后,报xx公司安全监察处备案。申报投入前,车辆使用单位还必须向当地交警主管部门上报车辆的基本台账。第七条
3、对施工区内使用的小车、生活车、工程车等场内行驶机械将实行“xx水电工程工区行驶车牌”发放制度。凡未挂“xx水电工程工区行驶车牌”的车辆不得在工区内从事与工程有关的运输业务及其它施工作业,运输弃碴的车辆未挂“xx水电工程工区行驶车牌”的,不予记数。第八条 工程运输车辆必须在车辆的前、后、左、右四个方位的有效部位粘贴红白相间的反光条,大、中型货车还必须制作防护挡板等安全设施。第九条 各种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限速行驶,工程车辆在施工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 km/h,洞内时速不得超过20 km/h,会车、弯道、险坡段不得超过15 km/h,其他路段按交通标志规定,限速行驶;严禁超速行驶,严禁强行超车,
4、严禁超载运输。第十条 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酒后驾驶。第十一条 严禁自卸车大箱、装载机斗内乘人;驾驶室内严禁超员。第十二条 严禁履带式机械、带链条机械无防护措施在混凝土路面上行驶。第十三条 运碴车辆必须服从碴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在指定地点卸碴,不得自行改变卸碴地点,不得随意弃碴。车辆在卸碴后,应将顶完全放下,方可起步行驶。第十四条 车辆在S211省道上行驶必须谨慎驾驶,礼让行驶,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第十五条 车辆经过工区内临时索桥等桥梁时,必须严格遵守过桥规定。第十六条 工程运碴车辆必须安装车箱后挡板,以防碴料洒漏在行车道路上。第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必须定期对车辆状况进行检查,严禁带病、报废车辆上路行
5、驶。第十八条 各参建单位的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第十九条 车辆由各参建单位自行管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向地方交警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调查、分析和其它相关工作。第三章 检查监督第二十条 碴场管理及道路维护单位在工区内设立违规驾驶行为举报电话,并负责举报电话的接听、举报情况的调查工作。第二十一条 各参建单位及个人均有义务对违章违规驾驶行为进行举报,其中碴场管理及道路维护单位是违章违规驾驶行为的主要检查单位。第二十二条 碴场管理及道路维护单位发现违规违章驾驶行为时,应做好现场保护和相关证据收集工
6、作,并及时通知相关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其监理标段的车辆有违规违章驾驶行为时,自行做好相关的证据收集工作,及时通知责任单位负责人立即整改,必要时给予处罚。其他参建人员发现违规违章驾驶行为时,可立即拨打举报电话或以其它方式通知碴场管理及道路维护单位,并做好现场和相关的证据收集工作。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辆违规违章驾驶行为检查、调查、取证主要由碴场管理及道路维护单位负责;监理单位负责所监理标段的车辆监察、审查,对违规违章驾驶行为签发奖罚通知书;xx公司安全监察处负责核实和审批奖罚通知书,监察奖罚处理过程,必要时xx公司安全监察处根据情况直接下发处罚通知书。第四章 处罚与奖励第二十四条 对违规弃碴、不
7、服从碴场管理人员指挥的车辆,除按施工承包合同及xx水电站工程弃碴场管理及处罚规定进行违约处罚外,另对责任车辆的使用单位进行日常处罚10000元/车.次。第二十五条 车辆乱停乱放,影响交通安全或文明施工,处罚2000元/车.次。第二十六条 平板车箱无后挡板或碴料洒漏在行车道上,处罚3000元/车.次。第二十七条 履带式、链条式机械在工区内已建成的砼路面上行驶时,未采取防护或防护措施不力,处罚20000元/车.次。第二十八条 工程车辆在工区内行驶、作业时,对已建成的建筑物、设施造成损坏,除赔偿直接损失外,处以20000元罚款。对通讯电缆、光缆、电杆设施造成损坏的,除按通讯设施单位要求赔偿其直接经济
8、损失、间接损失外,公司还将处以20000元/次罚款。第二十九条 工程车辆在经过工区内临时桥时,不遵守相关规定,处罚2000元/车.次。对不服从协调,造成交通阻塞的车辆,处罚2000元/车.次。强行冲卡的车辆,处罚10000元/车.次,车辆驾驶员不得在xx工区从事驾驶工作。第三十条 机动车辆从事施工作业时,未将工区行驶车牌悬挂或未悬挂于醒目位置,将对责任单位处以2000元/车.次罚款。第三十一条 工程车辆未按要求粘贴反光条的,处罚2000元/车.次。大、中型货车未安装防护设施的,处罚3000元/车.次。第三十二条 凡对“xx水电工程工区行驶车牌”保管不善,造成车牌字迹模糊、损坏、丢失者,将对责任
9、车辆的使用单位处罚1000元/车,并没收其车牌,重新办理。第三十三条 对不遵守本规定的违章车辆,相关监理单位可吊销其工区行驶车牌,由责任单位组织违章车辆驾驶员学习xx水电工程施工区机动车辆安全文明行驶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学习考试合格后上报监理单位,归还其工区行驶车牌;对屡教不改的驾驶员,相关监理单位可责令车辆退场,并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涉及的处罚作为安全文明施工月考评的一项重要依据。第三十五条 为鼓励各施工单位抓好机动车辆管理,xx公司设立年度机动车辆零违章行为奖,奖励金额为20000元。该奖励由施工单位申报,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xx公司审批。第三十六条 对于积极举报机动车辆违规违章行为的单位及个人,按xx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相关办法给予处罚金额10%的奖励,并在签发安全文明施工罚款通知书的同时,签发安全文明施工奖励通知书。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涉及的管理费用和奖励由安全文明基金统一开支。对各单位的经济奖罚,按照xx水电工程日常安全文明施工处罚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和办理。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涉及的机动车辆违规违章处罚为xx公司安全文明施工处罚条款的补充,与xx公司安全文明施工处罚办法及其它处罚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xx公司安全监察处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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