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商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迅速有效地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或减少(轻)重大突发事件给各级农商行带来的经济、声誉损失和给金融消费者权益带来的损害,提高应对能力,维护地方金融和经济社会稳定,促进农商行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第二条 本预案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83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184号)、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政办发200941号)、关于印发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通知(并银发2008202号)、银行业突发事件
2、应急预案(*银监发201376号)等规定,并结合农商行实际制定。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各级)农商行包括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和市县各级农商行。所称市县各级农商行包括省联社各派出机构、市联社以及各县级联社。所称县级联社包括县(区、市)农商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所称农商行网点包括县级联社(行)营业部、信用社、分社、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和各自助银行。第四条 本预案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且引发或者可能引发本辖区系统内金融风险,严重影响农商行正常经营和社会稳定,造成金融秩序混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第五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原则。(一)依法快捷原则。发生突发事件后应依据国家法
3、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迅速响应和处置。(二)协调一致原则。全省农商行各级各部门应服从指挥,统一步调,按照自身权限和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三)属地为主原则。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应以属地为主,明确责任,积极处置。同时要确保上下沟通、信息通畅。(四)保守秘密原则。对涉及机密级以上(含机密)或商业秘密的事项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泄漏。(五)掌控舆情原则。要密切关注社会公众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重视程度,坚持内紧外松,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正面宣传,避免发生挤兑风险和连锁反应。第六条 农商行突发事件的处置接受当地人民政府(金融办)、银监部门、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七条 本预案适用于农商行发生的各类重大突
4、发性事件的响应与处置。市县各级农商行都应根据本预案,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各自的本级预案。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第八条 组织指挥体系。省联社设立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联社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省联社理事长担任,副组长由省联社其他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省联社各处室、部、直属中心(以下简称“部门”)以及各派出机构、市联社的主要负责人。省联社应急领导小组为非常设机构,组成人员相对固定并随工作岗位变化和重大突发事件情况及时调整。省联社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办公地点设在省联社办公室。省联社应急领导小组可根据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需要设立相关的专业小组,如综合协调、技术保障、资金保障、
5、情报信息、专家咨询、法律顾问等小组,其具体职责可由相关处室承担。市县各级农商行应比照省联社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的组成,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并负责本辖区内的应急处置工作,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通讯方式同时报上一级备案。第九条 职责。(一)省联社应急领导小组的职责1、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农商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2、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3、及时向省政府(金融办)、山西银监局及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部门报告重大突发事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4、决定重大的处置措施;5、负责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二)省联社应急领导小组成员所在部门(单位)的职责各成员所在部门
6、(单位)按照省联社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领导,负责处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应急工作事务,并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建议和措施,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三)省联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1、接收、处理、上报、通报有关信息;2、收集、保管有关档案资料;3、组织协调有关工作,并与地方政府(金融办)、监管部门、其他金融机构就突发事件的处置进行交流和沟通;4、牵头统筹、协调各专业小组工作;5、督促、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处置突发事件的相关培训;6、完成省联社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四)市县各级农商行应比照上述职责在其应急处置预案中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五)各级农商行主要负责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处置负首要
7、责任。第三章 预防预警机制第十条 针对自然灾害、外部风险传染和本单位内部主要业务、重点风险、关键岗位,尤其各种存在的隐患、暴露的问题,全省各级农商行应建立相应的预防预警机制,必要时要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加强日常关注,建立专门的跟踪、监测制度,并根据内部的监测、外部监管审计部门的检查以及其他渠道所获信息及时对本单位内外部风险状况做出判断,有效预防突发事件发生。第十一条 各成员部门应根据自身工作职责,制定并完善各专项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一)安全保卫方面的专项应急预案:消防应急预案、押运应急预案、守库应急预案、营业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二)办公及营运场所安全方面的专项应急预案:群体性突发事件
8、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地震应急预案等;(三)资金营运安全方面的专项应急预案: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资金管理应急预案、重大违约事件应急预案等;(四)信息系统安全方面的专项应急预案:网络系统应急预案、科技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等;(五)声誉风险应急预案等其他专项应急预案。第十二条 各成员部门应根据各专项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定期(不定期)监测、检查、分析、汇报、通报制度,对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事件苗头及时向省联社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并下发专门的预警通知书及时处置。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农商行要加强对各类信息的汇总分析,注重对重大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加强与地方政府(金融办)、银监部门、人民银行等的信息沟通,及时
9、采纳有关建议和意见,改进预防预警措施。第十四条 全省各级农商行要重视和加强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培训,要定期开展模拟演练(具体规定见本预案第六章),要收集整理重大突发事件典型案例,总结其特性,用于指导预防预警工作,主动防范同类重大突发事件的再次发生,有效降低风险损失。第四章 等级界定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根据危害程度、事件类型、发生场所等因素分为四个等级:(一)一级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可能或已经引发全省辖内2个(含)以上地级市系统性风险或严重影响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的事件;2、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网络突发事件,造成全省辖内2个(含)以上地级市网络故障,严重影响正常工作;3、发
10、生重大(或特别重大)信息系统故障,造成全省辖内2个(含)以上地级市科技信息系统大规模瘫痪,造成严重(或特别严重)后果,需要跨部门、跨地区协同处置的突发事件;4、因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可能造成农商行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事件;5、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涉及2个(含)以上县域内农商行的集中支付(金融挤兑)、集中退股、重大违约等事件;6、可能或已经发生造成2个(含)以上县域内农商行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或影响社会经济金融秩序的声誉事件;7、可能或已经发生大面积聚众围堵冲击、集体上访,造成2个(含)以上县域内的农商行无法正常营业的事件;8、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2个(含)以上县域内的农商行
11、停止营业的事件;9、盗窃、出卖、泄露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全省2个(含)以上地级市范围内的金融稳定或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10、已经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的涉及2个(含)以上农商行网点重要数据(含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电子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的事件;11、发生县级联社以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关键岗位人员被绑架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叛逃、失踪或非正常死亡的事件;12、其他可能影响2个(含)以上地级市内农商行正常经营和正常金融服务的事件。(二)二级重大突发事件1、可能或已经引发单个地级市辖内系统性风险或严重影响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的事件;2、发生较大网络突发事件,造成单个地级市辖内2个(含)以上
12、县级联社网络故障,严重影响正常工作;3、发生较大信息系统故障,造成单个地级市辖内2个(含)以上县级联社科技信息系统瘫痪,造成一定后果,但不需要跨部门、跨地区协同处置的突发事件;4、因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可能造成农商行经济损失100(含)1000万元的事件;5、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涉及单个县级联社的集中支付(金融挤兑)、集中退股、重大违约等事件;6、可能或已经发生造成单个县级联社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或影响社会经济金融秩序的声誉事件;7、可能或已经发生大面积聚众围堵冲击、集体上访,造成单个县级联社辖内2个(含)以上的农商行网点无法正常营业的事件;8、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单个县域内2个(含)
13、以上的农商行网点停止营业的事件;9、盗窃、出卖、泄露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单个地级市范围内金融稳定或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10、已经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的涉及单个农商行网点重要数据(含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电子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的事件;11、其他可能影响单个地市内2个(含)以上县级联社正常经营和正常金融服务的事件。(三)三级重大突发事件1、可能或已经引发单个县级联社系统性风险或严重影响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的事件;2、发生较大网络突发事件,造成单个县级联社辖内2个(含)以上农商行网点网络故障,严重影响正常工作;3、发生一般信息系统故障,造成单个县级联社辖内2个(含)以上农商行网点科
14、技信息系统受到一定损坏,影响正常工作的事件;4、因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可能造成农商行经济损失10(含)100万元的事件;5、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涉及单个县级联社辖内单个农商行网点的集中支付、集体上访、重大违约、聚众围堵冲击等,无法正常营业的事件;6、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单个县级联社辖内单个农商行网点停止营业的事件;7、盗窃、出卖、泄露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单个县域内金融稳定或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8、其他可能影响单个县级联社正常经营和正常金融服务的事件。(四)四级重大突发事件符合重大突发事件认定标准,但不属于上述一、二、三级的重大突发事件。第十六条 当重大突发事件难以判定等级或同时符
15、合两个以上的标准时,应根据谨慎性原则按相对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突发事件随时间推移升级后,按升级后级别的程序处理。第十七条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涉及敏感人物的重大突发事件不受上述分级标准限制,按照中国银监会、本预案和相应专项预案的报告与应急响应程序执行。第五章 应急响应及处置第十八条 应急响应。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后,事发农商行网点、县级联社、省联社派出机构、市联社都必须立即响应,按照本预案的时限要求做好向上级或同级的事件报告,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自救。第十九条 事件报告的基本原则。(一)及时性原则。农商行发生突发事件,应当按照预案的时限要求、规定程序和内容报告相关部门或机构。(二)准确
16、性原则。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三)规范性原则。报告内容要规范。第二十条 事件报告的主要内容。(一)事件所涉及的农商行名称、地点、时间。(二)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社会的稳定情况。(三)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经采取及拟进一步采取的应急措施。(四)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第二十一条 县级联社发生突发事件的一般报告程序。(一)发生突发事件后,事发农商行网点应立即按本预案的时限要求向县级联社报告,县级联社接报后要立即按本预案的时限要求向省联社派出机构、市联社报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同级银监部门、人民银行,并启动相应
17、的应急预案。(二)农商行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联社派出机构、市联社接报后要立即按本预案的时限要求报告省联社、当地人民政府(金融办)和同级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并于当天提交书面报告,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三)省联社接报后要立即按本预案的时限要求电话报告人民政府(金融办)和山西银监局、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并于当天提交书面报告,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第二十二条 省联社有关部门及省联社派出机构、市联社有关部门发生突发事件的一般报告程序。(一)省联社派出机构、市联社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立即按本预案的时限要求报告市级应急领导小组。省联社派出机构、市联社要立即按本预案的时限要求报告省
18、联社、同级人民政府(金融办)和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二)省联社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立即按本预案的时限要求报告省联社应急领导小组,省联社立即按本预案的时限要求报告人民政府(金融办)和山西银监局、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第二十三条 事件报告的时限要求。(一)发生一级重大突发事件事发农商行网点应在1小时内向县级联社报告;县级联社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省联社派出机构、市联社报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同级银监部门、人民银行;省联社派出机构、市联社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金融办)和同级银监部门、人民银行报告;省联社在接报后2小时
19、内,事发后6小时内向人民政府(金融办)和山西银监局、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报告。事件发生的省联社有关部门或省联社派出机构、市联社有关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省、市同级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省联社派出机构、市联社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省联社报告,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金融办)和同级银监部门、人民银行报告;省联社在接报后1小时内,事发后6小时内向人民政府(金融办)和山西银监局、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报告。(二)发生二级重大突发事件 事发农商行网点应在1小时内向县级联社报告;县级联社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向省联社派出机构、市联社报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同级银监部门、人民银行;省联社派出机构、市联社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向
20、当地人民政府(金融办)和同级银监部门、人民银行报告;省联社在接报后2小时内向人民政府(金融办)和山西银监局、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报告。事件发生的省联社有关部门或省联社派出机构、市联社有关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市级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省联社派出机构、市联社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向省联社报告,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金融办)和同级银监部门、人民银行报告;省联社在接报后2小时内,事发后6小时内向人民政府(金融办)和山西银监局、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报告。(三)发生三、四级重大突发事件 事发农商行网点应在2小时内向县级联社报告;县级联社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向省联社派出机构、市联社报告,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同级银监部门
21、、人民银行;省联社派出机构、市联社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金融办)和同级银监部门、人民银行报告;省联社及时向山西银监局、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报告。第二十四条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的形式,以及其他报告要求参照省联社重大突发性事件报告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应急处置。(一)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有关成员部门立即进入紧急状态,随时待命,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二)各级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召开成员部门会议,分析研究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类型、性质和成因,迅速设立相关专业小组,由各成员部门根据本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各司其职,利用本部门的业务资源、专项技术和工作经验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经应急领导小
22、组讨论形成处置方案,开展处置工作。(三)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在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立即按本预案的时限要求向上级或同级有关部门报告。(四)各级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紧急程度和其他实际采取相应措施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可采取特别处置措施。第二十六条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案件的突发事件,本预案将采取但不限于以下特别处置措施,包括:(一)责令违法违规部门或人员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二)责令违法违规人员立即离岗接受检查和处理;(三)抽调可靠人员或责令抽调可靠人员暂时代行违法违规人员职务;(四)派驻调查组或责令派驻调查组开展调查;(五)责令立即将数据异地备份或调取所有涉及案件的全部数据资料
23、;(六)对可能丢失、毁损的资料进行登记封存;(七)严格限制印章使用范围;(八)对涉案外部人员请求司法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九)其他可能的有效措施。以上措施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第二十七条 应急处置后的恢复。(一) 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应对事件进行跟踪,确保事件的处置措施得到落实,并组织做好危机公关及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二) 事发县级联社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收集公众信息和媒体反应,随时调整应对措施,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做好对事态发展的监控。(三) 各级农商行相关部门应尽快采取措施消除因重大突发事件所引起的不良影响。第二十八条 后期处置。(一)责任追究及处罚对突发事件原因与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根据调
24、查结果,按照农商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对以下情形视情节轻重与损失程度进行处理:1、因本人工作失职、失误或主观故意,直接造成突发事件发生的;2、错误定位重大突发事件等级;3、故意隐瞒风险情况或擅自降低风险等级,造成风险蔓延扩大和形成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4、没有对突发事件提出处置措施或处置措施不当,落实突发事件处置措施不及时、不得力,酿成严重后果的;5、未经批准向外界泄露风险情况酿成不良后果的;6、不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等玩忽职守行为;7、故意阻挠、破坏、妨碍单位处置突发事件的;8、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给予当事人的处罚包括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以及报请银监部门给予其他形式的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
25、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评估与总结各级应急领导小组责成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及处置工作进行评估与总结,整理应急事件处理的相关资料,立卷归档。同时针对突发事件及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突发事件预警指标体系、应急预案及相关内控制度,严防同类突发事件反复出现。(三)奖励与表彰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适当奖励与表彰。第二十九条 应急保障。(一)人力资源保障1各级农商行应加强应急处置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要害岗位要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因人员的缺岗而影响应急处置工作。2各级农商行要确保参加应急处置的人员熟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一般程序,根据实际
26、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利用具体案例加强培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不断提高全辖干部职工的应急处理水平。(二)通讯保障1、省联社随时与人民政府和山西银监局、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保持联系,确保信息畅通;市县各级农商行应与当地人民政府和银监部门、人民银行和公安部门保持必要联系,建立风险信息共享平台。2、各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集中掌握领导小组成员联系电话,领导小组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值班室、重要业务联系电话变更后,必须及时更新通讯录,同时报告上一级和当地人民政府、银监部门、人民银行更新备案。3、突发事件发生后,参加应急处置的单位及个人要确保通讯稳定畅通。4、所有通讯及信息共享
27、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三)文电运转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各级农商行应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畅通,不得延误。(四)资金、物资保障各级农商行要完善和熟悉应急资金、物资调拨程序,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确保应急资金和物资的及时、安全、充足供应。(五)技术保障1、各级农商行要做好本单位计算机设备、网络系统及核心业务系统的运营维护,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保证,有关信息要有计算机备份。2、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3、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六)安全保障各级农商行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第六章 应
28、急预案的完善和演练第三十条 各项应急预案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应急预案的演练由各级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如演练涉及营业场所,相关业务部门须事先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必要时,演练应在获得当地政府、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许可后向社会公告。应急演练应填写应急演练记录,演练结束后应尽快恢复正常营业。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演练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应由演练牵头部门进行总结和分析,形成应急预案演练情况报告并呈送应急领导小组。第三十二条 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应责成相关责任部门做好应急资源的配置和储备,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物资和应急设施的检查,并填写应急物资、设施检查记录。第三十三条 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结合预案演练、应急资源配置和储备中检查出的问题,修订应急预案。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预案由省联社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农商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农信发2009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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