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营门店经营管理办法(试行) 为保证*连锁直营门店完成公司整体经营目标规定的任务,提高对连锁门店的管理质量和经济效益,调动门店店长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连锁直营门店实行店长负责制度。店长根据本办法负责门店的经营管理,公司依据本办法对店长进行考核及奖惩。第二条店长必须与公司签订有效的劳动(务)合同,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职业资格证书(农资营销)、危险品上岗证等上岗资格证书、业务知识、营销管理、门店管理等培训。第三条店长从事门店所在区域的农业生产资料零售业务,在确有批发业务时,必须取得公司的书面授权委托,并不得经营市外的批发、零售业务。第四条店长必须依法经营,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规定,并负有保护公司商业秘密之义务。若因店长违法经营受到国家行政机关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必须承担一切赔偿责任;且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务)合同。第五条店长在门店经营管理活动中必须执行上海*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服务规范(见附件1)等制度,对门店实行标准化经营管理,并接受公司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店长应主动配合。公司对店长的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由公司*分公司具体执行。公司根据店长执行上海*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服务规范等制度的情况,对店长违反该规范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对屡犯者按规定实施差错单、告知单、罚款等措施;对严重违反该规范的,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务)合同。
3、 第六条公司拥有该门店内的全部资产所有权,店长应当爱护使用;店长不得擅自将门店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经营;不得擅自将“*”店招及相关图案、中英文名称、标签、工商执照、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系统软件及内部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未经公司授权同意,店长不得擅自处置门店资产。第七条 店长未经甲方书面授权委托,不得与他人签订任何合同,不得以门店财产或名义对外承担担保责任。第八条门店所经营的商品由公司统一采购。公司以菜单形式(附条形码)在*内部网络上公布商品信息。未经公司许可,店长不得私自进货。公司提供的商品若存在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损失由公司承担。店长必须按照上海*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服务规范中“门店商品进销
4、存管理”等统一规范进行经营管理;店长不得在门店存放陈列、展示和销售非公司采购的商品。第九条公司根据店长要货申请统一配送,具体方式为:1. 店长根据公司公布的商品信息通过*内部网络提出要货申请(或者电话申请);2. 公司根据店长提出的要货申请组织货源,配送门店。3店长因所在区域市场需要,要求经营公司商品信息菜单中未列出的商品,店长须书面申请,经公司审核通过后,由公司组织货源,配送门店销售。配送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条 公司为店长提供营销策略指导,及时发布有关商品信息;店长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促销活动,并有义务及时反馈所属区域的市场供求、价格等信息。第十一条门店销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禁止赊帐销售;2
5、销售必须通过电脑收银系统,向顾客提供收银条(或发票),并在公司规定的时间段内将门店当天销售数据传送给公司(除收银系统、电话线路发生故障或停电之外。但在系统恢复后应即补传。);3应当解缴公司的销售货款,店长必须当日将该销售货款全额解入公司指定的银行帐户(农行帐户)。第十二条门店营业时间为每天的7:00-17:00点(节假日除外),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后做适当调整。店长及门店其他员工在营业时间(7:00-17:00点)内不得驾驶私家车外出,否则责任自负。第十三条公司对店长经营的门店实行业绩考核,对责任经营考核优秀者发放经营效益奖。第十四条对违反规定的处罚。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店长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并追索相应的损失,同时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劳动(务)合同。1、挪用销售款的;2、未经公司同意私自进货的; 3、进行赊销或拖欠应缴交销售款的;4、未按本办法约定进行统一规范经营和不服规范管理的。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上海*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