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港股通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港股通业务,防范结算业务风险,保障公司港股通业务安全高效率运行,依据有关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分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及规定,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交所港股通业务的有关结算业务。港股通结算业务主要工作包括:账户管理、清算交收、资金划付、公司行为处理以及结算风险控制等内容。第三条 港股通业务指投资者委托公司,经由
2、*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上交所 SPV”),向*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在一定额度内买卖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的股票。第四条 港股通业务以港币报价,人民币收付。第五条 港股通业务税收和收费由中国结算*分公司依照联交所和*结算税费和收费标准代为征收。投资者买卖联交所港股通股票,依照*场参加主体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和税收,涉及双边税收安排的依照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投资者办理港股通业务时,应委托及授权公司办理港股通的交易、登记结算以及其他与港股通业务关于的事项,并应充份知晓、认可并同意遵守港股通业务的交易、登记结算等事宜的有关安
3、排。第七条 沪港通仅在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时开通。详细交易日安排将在上交所指定网站公布。本办法中所有涉及交易日或交收日都是指港股通的交易日或交收日。(如:T+2日交收,指 T日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收日)。第八条 港股通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投资者的港股指定交易关系与该投资者沪 A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关系相同。对于存在有未履行交收的证券账户,以及当天有交易的证券账户,当天不得申报撤销指定。第九条 港股通业务暂且不提供融资融券服务。1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条 港股通业务的交易实行 T+2日净额担保交收模式。公司交收资金为净付时,资金交付时间为 T+2日上午 10:30;公司交收资金为净收
4、时,资金收款时间为 T+2日下午 18:00。第十一条 港股通业务风控资金及公司行为类资金交收时间为 T+1日上午10:30第十二条 港股通业务证券组合费的交收时间为 T+1日下午 18:00第十三条 由于天气恶劣(如:八号风球、黑色暴雨警告),*场将会对交易、清算、交收方面做出特殊安排。*场如发生延迟交收安排,公司对客户的资金交收不做延迟交收处理。第二章 账户第十四条 客户资金账户:由投资者申请,公司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柜台系统开立的,用于其参加港股通的资金账户,与投资者在存管银行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一一对应。客户已在公司开立资金账户的,不再另开资金账户。公司通过该账户对投资者的港股
5、通业务进行前端监控,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第十五条 客户证券账户:由投资者申请,公司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柜台中开立沪 A证券账户(港股通业务使用的证券帐户为沪 A证券账户),并为符合港股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开通港股通业务。(客户如未开立沪 A证券账户,需先通过公司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沪 A证券账户)用以记录投资者的港股通业务的交易、权益派发等情形。证券账户按客户性质分为个人账户和机构账户。客户已在公司开立沪 A证券账户的,不再另开沪 A证券账户。对于存在有未履行交收的证券账户,以及当天有交易的证券账户,当天不得申报撤销指定。第十六条 客户港股通证券交收账户:公司在中国结算申请开立的,用于办理公司
6、客户与中国结算的港股通业务证券交收。第十七条 客户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公司在中国结算申请开立的,用以办理公司客户与中国结算港股通业务的资金交收。客户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独立于客户沪 A结算备付金账户。第十八条 客户港股通风控资金帐户:公司在中国结算申请开立的,用于存放公司客户港股通业务的风控类资金。2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九条 客户港股通结算保证金帐户:公司在中国结算申请开立的,用于存放公司客户结算保证金。第二十条 自营港股通证券交收账户:公司在中国结算申请开立的,用于办理公司与中国结算港股通业务的证券交收。第二十一条自营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公司在中国结算申请开立的,用以办理公司与中国结
7、算港股通业务的资金交收。港股通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独立于沪 A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第二十二条自营港股通风控资金帐户:公司在中国结算申请开立的,用于存放公司港股通自营业务的风控类资金。第二十三条自营港股通结算保证金帐户:公司在中国结算申请开立的,用于存放公司自营结算保证金。第三章 清算第二十四条公司与中国结算的结算原则:两级(分级)结算、净额清算、担保交收、人民币结算。第二十五条依照分级结算的原则,公司委托中国结算*分公司办理公司与中国结算*分公司之间的清算交收;公司负责办理公司与公司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公司与公司客户之间的纠纷不影响公司与中国结算*分公司之间的清算交收。第二十六条清算交收。客户只
8、与公司发生结算关系,不与中国结算*分公司发生结算关系。第二十七条 *结算如发生资金交收延迟,不影响公司与公司客户之间的资金交收,公司与客户的港股通交易类资金交收时间为 T+2日日终。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资金交收账户可以办理多边净额结算业务和代收代付等其他结算业务的资金交收。公司依据客户的委托,负责办理公司与客户的股票和资金的第二十九条每个交易日日终,公司依据有关中国结算*分公司的结算资料文件在集中交易柜台、法人结算系统中履行清算。计算 T日港股通交易类资金、公司行动类资金、风控类资金、证券组合费等资金应收应付额,并按交收方式和交收时间履行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交收。(一) 客户的三级清算通过集中交易柜
9、台履行;3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 法人结算系统履行港股通业务的法人清算并与集中交易柜台生成的机构费用明细资料文件进行核对。(三) 交收方式为多边净额结算的,公司依据有关中国结算*分公司的结算资料文件履行交收。(四) 交收方式为代收代付的,公司依据有关中国结算*分公司资料文件中的划付成功记录履行与客户的资金交收。(五) 港股通业务当天买入股票,当天可以回转卖出,当天卖出股票的资金可以用于买入港股通的股票但未能用于境内其他人民币业务的交易。(六) 港股通业务交易类资金,客户 T+2日日间可用于境内其他人民币业务的交易,T+2日日终大集中柜台履行客户的资金交收。(七) 港股通业务公司行动类资金交
10、收,公司在收到中国结算*分公司的结算资料文件,确认公司行动类资金已收妥后,公司在大集中柜台中为客户入账。(八) 港股通业务证券组合费,公司在 T+1日收到中国结算*分公司的结算资料文件中关于 T日证券组合费后,在大集中柜台中向相应客户收取。(九) 港股通业务风控类资金的清算在法人结算系统中履行。第三十条 港股通业务的三级清算并入现有集中交易柜台清算流程,不进行单独清算。港股通业务的法人清算并入现有的法人清算流程,不进行单独清算。第三十一条清算履行后,运营管理总部从二方面检查清算结果准确性。(一)股份对账。依据有关中国结算*分公司的证券余额对账资料文件进行证券余额的对账。(二)资金对账。依据有关
11、中国结算*分公司的资金对账资料文件进行资金对账。柜台系统生成机构费用明细数据,以提供给新意法人系统核对。清算人员如发现对账差异,客户资金透支等异常情形,及时查明原因,并立即报告部门领导和有关部门。在确定解决方案后由各有关部门及时处理。4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二条每交易日日终,运营管理总部发送三方存管数据至存管银行,三方存管数据中包含当天港股通业务客户交收资金;存管银行依据有关公司三方存管数据进行客户管理账户明细数据和余额更新。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有关中国结算*分公司、上交所、*结算及公司有关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结算费用、佣金、透支罚息等费用及向客户支付相应利息。第四章 资金交收及划拨第三十四条
12、公司以自有资金向中国结算支付 20万元结算保证金,按结算保证金管理要求纳入互保范围。由计划财务部将资金划入自营港股通结算保证金账户。第三十五条中国结算通过公司客户、自营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扣划公司应支付的自营结算保证金和客户结算保证金。第三十六条港股通客户交易业务通过中国结算客户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办理交收;港股通自营交易业务通过自营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办理交收。第三十七条客户交收净应付的,公司运营管理总部在港股通交收日(T日)将客户资金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划入中国结算港股通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客户交收净应收的,公司将客户资金从中国结算港股通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
13、。第三十八条自营交收净应付的,公司计划财务部在交收将自有资金从银行自有资金账户划入中国结算港股通自有结算备付金账户。自营交收净应收,公司将自有资金从中国结算港股通自有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银行自有资金账户。第三十九条在港股通交收日(T日)10:30须在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筹备交收资金包括:(T-2的清算的交易应付资金) -(T-2的风控返还资金)+(T-1的风控应付资金) -(T-1的红利资金和收购应收资金)+(T-3延迟交收的应付资金)第四十条 在港股通交收日(T日)18:00须在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筹备交收资金包括: (T-2的交易应收资金)+(T-3的延迟交收应收资金)-(T-1的应付证券组
14、合费)。5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十一条风控资金在 T+1日 10:30交收。中国结算自动从公司客户或自营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中扣收风控资金,存入客户或自营港股通风控资金账户。中国结算先返还上日应收风控资金,再扣收当天应收资金。第四十二条手续费和利息划转。公司从客户收取的手续费和利息收入通过客户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自营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第四十三条临时调拨的自有资金划转。对于满足客户交收需要临时调拨的自有资金,公司通过自营资金银行账户划入客户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调回资金从客户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调入自营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第四十四条证券组合费扣款不足处理。公司依据有关中国结算数据扣收
15、客户收证券组合费。公司以自有资金垫付,待客户还款后,再将垫付资金从客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划付至自有结算备付金账户。第四十五条汇率差异等原因致使客户港股通交收资金不足处理。由于客户交易时冻结资金使用的参考汇率与交收时采用的结算汇率可能存在差异。在汇率发生大幅度波动的极端情形下,会出现结算汇率小于交易参考汇率的情形,将致使客户资金账户内无足额资金进行交收并出现资金透支的情形。对于透支客户,由营业部采取追缴措施。如在规定时限内客户未能补足透支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向中国结算以自有资金先行垫付履行交收,并向客户进行追索。客户追索资金到账后,所得资金通过两类资金调整方式划入港股通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第四十六条
16、特殊天气的处理流程(一)正常交收情形若八号(或以上)台风讯号黑色暴雨警告在 9点前发出,且中午 12点前解除的,则*结算视当天为交收日。若八号(或以上)台风讯号在 9点后发布,且 12点前解除的,当天证券和资金均正常交收。如黑色暴雨警告在 9时后发出,则该日正常进行证券和资金交收。在上述情形下,公司按正常交收流程履行交收工作。(二)延迟交收情形若八号(或以上)台风讯号黑色暴雨警告在 9点前发出,且中午 12点仍未解除的,则*结算视当天(T日)为非交收日。该日原本的证券和资金交收会顺延至下一个交收日。 即:T-2日交易的交收顺延至 T+1日交收,T-1日交易6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交收顺延至 T
17、+2日交收。若八号(或以上)台风讯号在 9点后发布,且 12点前仍未解除的,*结算当天仅作证券交收,资金顺延至下一交收日处理,该日视作交收日(T日) 。即: T-2日交易的资金交收顺延至 T+1日交收,T-1日交易的交收仍在 T+1日进行。为保证客户使用港股通卖出资金用于 A股交易需要,公司采用“T+2日港股卖出的资金可用于 A股”的模式。遇港交所因特殊情形延迟交收时,我们对客户资金不做延时交收。如该交收日交收资金为净应收,公司以自有资金垫付,垫付资金划入客户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在延迟交收履行后,从客户港股结算备付金账户退回公司垫付资金至自营港股通结算备付金账户之中。如该日交收资金为净应付,则按不做垫付处理,按延迟后日期履行交收资金划拨。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证券运营管理总部负责说明。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77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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