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银行案防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案防工作,规范案件风险管控,维护本行各项业务安全稳健运行,根据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行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案防工作要求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第四条 本行案件防控工作实行“统一管
2、理、分工明确、查防并举、鼓励自纠”的管理原则。(一)统一管理:是指本行案防工作归口由总行统一管理,董事长为本行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监事会主席是案防工作监督的第一责任人,行长是案防制度制定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二)分工明确:是指总行各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案防管理职责,以建立本行案防长效机制。(三)查防并举:是指本行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一方面要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对各类风险防范于未然,另一方面要加大检查力度,对相关责任人严格问责。(四)鼓励自纠:是指向本行主动报告、主动发现、主动查处案件的相关责任人员,应视情况减轻其所承担的责任;对向本行提供线索,帮助本行发现或堵截案件的人员,本行给予奖励。第
3、五条 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各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辖内案件防控工作实施细则,并报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备案。第二章 组织架构第一节 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职责第六条 本行董事会将案件风险作为一项重要风险管理活动进行管理,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四)考核评估本行案防工作有效性;(五)确保审计部门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第七条
4、本行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监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听取高级管理层案防工作情况报告或开展案防工作专项监督检查。第八条 本行高级管理层应当有效管理本行案件风险,负责明确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案防工作的职责分工,确保专人负责,并研究制定年度案防工作计划。行长是案防制度制定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总行各分管行领导是其所管理的条线部门案件防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推进分管条线部门案防管理工作的实施。第九条 本行合规总监牵头负责本行合规及案防工作,向行长报告工作,同时向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案防工作。合规总监在案防方面主要职责包括:(一)定期审查、检查和监督执行案防政策、制度和操作规
5、程;(二)全面掌握本行案防工作总体状况,并定期报告;(三)建立与总行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权责明确、报告路线清晰、运行有序的案防工作机制。合规总监纳入我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范围,其岗位变动要按照监管管辖事前向银监部门报告。第二节 总行各部门职责第十条 总行法律与合规部是全行案防工作的牵头部门,对合规总监负责,具体职责包括:(一)拟定本行案防管理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实施、协调落实案防工作决策和年度案防工作计划、案防自我评估工作方案;(三)收集汇总案防工作情况,定期分析本行案防形势,确定案防工作重点;(四)督促总行各部门及分行、总行直属支行切实履行案防职责,确保案
6、防管理体系正常运行;(五)跟踪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案防监管要求;(六)定期组织案防工作培训。第十一条 总行各部门(含中心,下同)依据岗位职责负责本业务条线内(含本部门,下同)案防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组织实施、协调落实条线内案件风险防范体制建设、案防工作决策、年度案防工作计划和案防自我评估工作方案;制定本业务条线内案件风险防范制度、程序和方法并组织实施;(二)收集汇总条线案防工作情况,定期分析本条线案防形势,确定条线案防工作重点;负责本业务条线内案件风险排查、案防自我评估等工作,并对案防缺陷或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有效防控案件风险;(三)督促本业务条线切实履行案防职责,确保条线案防管理体
7、系正常运行;(四)负责本业务条线的案件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提出相应的操作风险控制措施。(五)其他总行制度或案防牵头部门要求的条线内相关案件风险排查、案件调查、案防工作培训等案防工作。保卫部还需承担因本办法所称案件而需与外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对外协调工作。监察室还需承担因本办法所称案件而需与纪委、监察机关的对外协调工作。第十二条 总行审计部应根据部门职责及监管要求,将案件风险作为一项重要风险纳入日常审计及监督活动中,通过履行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不断完善本行案件风险防范能力。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信息科技部、计划财务部在人力、技术、考核等方面每年要确保对案防工作的投入和支持。第三节 分行及总行
8、直属支行职责第十四条 分行应当有效管理辖内各机构案件风险,明确辖内各机构案防工作职责分工,确保专人负责,并制定分行年度案防工作计划。分行行长是辖内案防制度制定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第十五条 分行分管合规的行领导牵头负责分行合规及案防工作。分行分管合规行领导向分行行长报告工作,其案防主要职责包括:(一)定期审查、检查和监督执行分行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细则;(二)全面掌握分行各机构案防工作总体状况,并定期报告;(三)建立辖内各机构的案防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权责明确、报告路线清晰、运行有序的案防工作机制。第十六条 分行应指定法律合规职能部门作为分行案防工作的牵头部门,向分行分管合规行领导负责并报告案防工作
9、,具体职责包括:(一)根据需要拟定分行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细则;(二)组织实施、协调落实分行案防工作决策和年度案防工作计划、案防自我评估工作方案;(三)收集汇总案防工作情况,定期分析分行案防形势,确定案防工作重点;(四)督促分行各级机构切实履行案防职责,确保案防管理体系正常运行;(五)跟踪落实监管部门及总行提出的案防工作要求;(六)定期组织分行各机构案防工作培训。第十七条 总行直属支行应当有效管理支行案件风险,并指定支行合规专员负责支行案防管理工作。支行行长是支行案防制度制定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第三章 制度质量控制第十八条 各级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据xx银行制度管理办法的规范要求,制定属于其职
10、责或权限范围内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为案件风险防范提供制度基础。第十九条 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覆盖全部业务和管理环节,明确部门责任与岗位分工,通过适当方式使各岗位员工理解掌握制度并明晰违规应当承当的责任,严格执行制度规范。第二十条 各级制度主办部门应根据本行制度后评价制度的规范要求,结合经营环境、业务发展及操作流程的变化,定期或不定期对制度的合规性、操作性和完备性开展后评价工作,确保制度的适用性并有效覆盖所有业务领域和环节。第二十一条 总分行法律合规职能部门根据案防管理需要,可单独或联合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开展全行性或针对特定业务条线的制度后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制度制定、修订或废止的建议。
11、第二十二条 各级机构应严格执行本行统一授信、分级授权的制度以及前、中、后台职责明确、岗位分离、制约有效的管理制度,确保对各项业务活动与人员行为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第二十三条 各级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科技系统,提高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案件的能力,支持各类管理信息适时、准确生成,对关键业务环节实时监控,不断完善业务的连续性、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第二十四条 各级绩效考核评价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确保业务发展与内控、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规范各级机构及其员工行为,防止因考核激励机制不科学诱发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第四章 流程质量管控第二十五条 各级机构应加强业务流程梳理,明确业务风
12、险点及管理薄弱环节,并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案件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等监管重点和要求,加强重点领域及关键业务环节的案件风险管控,前移案防关口,及时防范案件风险,各级机构要按季组织开展督促、指导和抽查,加强排查信息交流与共享,上下联动,形成常态化风险排查机制,并于每季度末向总行法律与合规部报送排查情况。第二十六条 各级机构应根据日常管理发现的案件风险管控薄弱环节、案件风险隐患,加强外部案防形势、案件风险事件及监管热点监测,通过合规风险提示、案情通报等方式进行案件风险预警,及时提示和防范案件风险,提高各级机构特别是基层机构的案防意识和技能。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构应结合外部形势可能诱发的潜在案
13、件风险,针对经营管理中容易引发案件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结合风险管理重点区域,制定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方案,并落实各项案件风险排查工作,有效突出排查重点,滚动覆盖业务薄弱环节。第二十八条 各级机构应当采取整体移位、突击检查等方式开展案防检查,合理设定检查频率、覆盖范围、延伸要求、工作方式及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加强对基层网点和一线柜台的突击检查。第二十九条 各级机构应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及本行案防自我评估制度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内年度案防工作整体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客观评价案防工作成效,并不断完善案防工作。第三十条 对于案件风险预警、风险排查、检查、案件自我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案件风险隐患或问题
14、,各级机构应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员和整改时间,并在整改完成后及时反馈整改效果。第三十一条 各级机构在发生案件(风险)信息后,应严格依据监管要求及本行案件处置工作等制度的规定,协同做好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后续调查、处置、整改及报告工作。第五章 人员管理第三十二条 各级机构应结合业务发展需要和案防管理要求,有效配备案防管理人员。案防管理人员应当受过专业技能培训,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匹配的能力、经验和专业素质。第三十三条 各级机构应当将员工培训教育作为案防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员工合规及案防培训体系,制定合规及案防培训计划和重点业务培训方案,并将培训及专业技
15、能与员工岗位、待遇、职务晋升等挂钩。第三十四条 各级机构应建立并完善员工管理制度,强化员工职业规范约束,将员工入职前背景考察、员工职业操守、八小时内外行为监督等纳入案防管理范畴。第三十五条 各级机构应强化员工异常行为监测,根据案防排查的要求,加强对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充当资金掮客、洗钱、涉黄、涉赌、涉毒、经商办企业、过度消费及负债、频繁请假等异常行为的监督检查与排查力度。第三十六条 各级机构应根据诚信举报等制度要求,对员工积极检举、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和堵截案件视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强化员工参与案防工作的激励引导,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六章 考核与问责第三十七条 各级机构应建立案防考核
16、评价机制,结合案防工作组织、案防体制机制建设、案防自我评估、案发情况、案件调查与问责、案件风险信息发生及处置、整改情况等,对被评价机构实施考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和依据。第三十八条 各级机构应加强案防监督检查工作质量控制,对具体发案业务已做过专项检查或审计,应发现未能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后未及时报告的,应当追究检查部门有关人员责任。第三十九条 对于案件风险防范工作中发现的违规问题,应对相关责任人员严格问责。若本行员工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据本行案件问责制度的规定提起案件责任追究。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条 各村镇银行结合当地监管要求,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机构案防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本机构案防工作体系。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解释、修订和维护。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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