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农村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控流动资金贷款风险,依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本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 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
2、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在授信额度内发放,在约定期限和额度内可以循环使用。 第七条 贷款机构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有效落实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并按制度严格考核和问责。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八条 流动资金贷款对象是指经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二
3、)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和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五)在贷款人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管和结算监督,如实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六)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除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事业法人应当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条 贷款金额。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
4、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限额,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控制在借款人相应经营的有效期限内,且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用途等,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利率定价制度,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一年期以内(含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按合同约定利率执行,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浮动利率,按年浮动。 第十三条 还款方式。
5、流动资金贷款可采取到期一次归还和分期归还两种还款方式。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提交具有明确借款用途的书面借款申请,同时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并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一)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及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三)最近连续三年财务报表、近期及上年同期财务会计报表,有条件的要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四)经年审的企业法人税务登记证; (五)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或
6、股东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其他类借款人一般需提供职代会(或理事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借款的决议书或授权书; (六)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七)借款人依法成立文件、组建公司的批件复印件; (八)借款人专用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 (九)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受理与调查阶段的工作由各机构相关信贷人员完成。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对于不具备基本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原因;对于资料不完整的,要求补充;对于资料完备的,应及时安排客户经理开展尽职调查。贷款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
7、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十六条 调查人员应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的规定,合理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满足借款
8、人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效信贷资金需求。 第十七条 尽职调查和流动资金贷款需求测算完成后,调查人员应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明确提出调查意见等,并对调查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调查人员应按照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有关规定,对未评级的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已经评级并在有效期内的,不再评级。 第十九条 调查报告应由放款机构负责人审核,并送达审查岗审查;对发现遗漏或重大失误的,要督促调查人员及时纠正。第五章 审查与审批 第二十条 审查阶段的工作由信贷管理部门完成。信贷管理部门收到放款机构提交的资料后,应及时指定审查人员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内容有: (一)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借款人是否符合流
9、动资金贷款的基本条件、贷款用途是否明确合法; (二)调查人员对客户资金需求量的测算是否准确、授信额度是否合理、是否控制在客户及其所在集团统一授信额度内; (三)贷款效益与风险情况,包括借款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偿债能力;贷款定价是否符合规定,贷款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四)担保能力,包括保证人主体资格及代偿能力,抵押、质押物是否足值、合法、有效,是否易于变现。 第二十一条 审查结束后,审查人员应提交审查报告,明确审查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二条 审批阶段的工作由独立审批人或集体审批组织完成。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在授权范
10、围内独立审批贷款。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三条 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在签订合同前,贷款人应在落实贷款批复相关条件的基础上,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方式、还款方式等条款,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一)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
11、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必须征得贷款人同意; (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贷款人可以采取停止发放合同项下的贷款、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要求借款人对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行使担保权利、解除合同、以法律手段追偿借款本息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等措施: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约定财务
12、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贷款发放账户、还款准备金账户和资金回笼账户,并有权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合同文本的签订必须执行面谈、面签制度,签订后,由客户经理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资料移交放款部门。第七章 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九条 放款机构应结合自身业务量、风险防控能力等实际情况,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专门的出账审核人员。出账审核人负责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落实审批条件及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 (二)是否办妥抵、质押登记或收妥质押物; (三)支付事项是否符合约定的贷款用途
13、,支付对象(交易对手)、支付方式与交易资料的约定是否一致;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三十条 经审查确认借款人已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等未发生不利变化后,出账审核人需出具放款通知书;如审查发现合同约定的贷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应暂缓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出账审核人将放款通知书及相关资料提交信贷会计,由信贷会计做放款前的审查。信贷会计主要审查事项包括:合同文本、法律文书、相关凭证和审批手续是否合法、合规、完整和有效,审查符合规定后,依据业务审批表、放款通知书和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办理出账和结算手续。 第三十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
14、支付方式有两种,即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形式。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三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与贷款人首次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单笔支付超过借款合同金额30%,且超过300万元人民币;或单笔支付未超过借款合同金额30%,但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单笔受托支付不得超
15、过1000万元。 (三)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放款岗位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重点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并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五条 在贷款人受托方式下,贷款人原则上在贷款发放当天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其交易对象;确因客观原因在贷款发放当天不能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的,借款人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完成受托支付发放。 第三十六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
16、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三十七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 第三十九条 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后管理还应检查借款人进入专门账户的收入现金流比例以及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是否符合约定。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严格执行风险预警制度和
17、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在借款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况,危及信贷资金安全的,应按规定及时预警和报告,并视情况采取要求纠正、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等风险控制、化解措施。 (一)借款人经营管理状况恶化; (二)挪用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的购置、向外单位投资或购买有价证券或支付应由专项资金支付的开支; (三)企业流动资金占用异常,材料储备、产成品(商品)库存出现异常; (四)未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利息或不按期还款、又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展期手续; (五)对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出现拖欠或违约行为; (六)借款人改制、产权变更、高层管理人员变动、逃废债务、涉及诉讼案件等重大预警信号; (七)贷款人
18、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根据问题性质,按有关规定,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部分或全部收回贷款; (二)停止发放新贷款; (三)加计罚息。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提前偿还借款,须先征得贷款人同意(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贷款到期前,贷款人应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要求其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如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应提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保证贷款、抵(质)押贷款申请展期的,必须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续签或重新签订担保合同。展期批准权限比照贷款授权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
19、门管理,界定相关岗位责任人员责任,并采取措施开展清收处置。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应按照信贷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和保存完整的贷款档案资料。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提供涉及贷款人和借款人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 放款机构相关客户经理是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后管理经办责任人,机构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贷后管理责任。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x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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