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部资料注意保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标准职工考勤管理实施细则1 考勤管理职工考勤收起为每月的1日至月末。公司以IC卡考勤作为基本考勤方式,在具备刷卡条件的区域工作的职工均实行IC卡考勤。对不具刷卡条件的区域工作的职工报公司备案后实行手工考勤。1.1 IC卡考勤1.1.1职工上、下班均需刷卡考勤,职工上、下班需各刷卡一次。1.1.1.1IC卡考勤管理系统以每个人当班第一次刷卡时间、最后一次刷卡时间作为职工上、下班刷卡记录时间。1.1.1.2职工刷卡时必须将IC卡轻置于考勤机感应区域上方,待考勤机屏幕上显示本人工号、姓名及刷卡时间,并听到“嘟”的一声提示确认音后,本次刷卡方算成功。若有不明之处或
2、考勤机出现故障,职工应及时告知人力资源部派驻室或部门劳资员。1.1.1.3职工要爱护考勤机,不得故意破坏、人为损坏考勤机,违者将给予严肃的纪律处分,并追究经济赔偿责任。1.1.2职工在规定的到达工作岗位时间前、离开工作岗位时间后刷卡的,作为正常出勤。1.1.3职工刷卡考勤原则上在本部门范围内的考勤点进行,工作地点在其它部门的按就近原则确定考勤点(由人力资源部派驻室指定),在公司内部开会或办理其它公务时,可在就近考勤点刷卡考勤。1.1.4职工上下班考勤必须由本人刷卡考勤,不得代为考勤。代为考勤的,考勤视作旷工处理,并按照职工奖惩管理办法对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1.1.5异常情况的考勤处理1.1.5
3、.1职工因公务外出无法刷卡时的考勤处理。1.1.5.1.1职工因公外出前,应将外出时间、地点等告知考勤员,由考勤员在考勤管理系统中作相应处理。1.1.5.1.2每月月底结算考勤时,考勤员统一打印因公外出汇总表,由分厂(车间、室、站)或以上领导审签确认后作为记录考勤的依据。1.1.5.2职工请假时的考勤处理。职工请假时,按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后,由考勤员根据请假单将请假信息输入考勤管理系统。1.1.5.3职工忘记携带IC卡或忘记刷卡时的考勤处理。1.1.5.3.1职工忘记携带IC卡或忘记刷卡考勤的,应立即书面说明原因,经分厂(车间、室、站)领导确认后,由考勤员根据实际出勤情况记录考勤,并在考勤管
4、理系统中对异常刷卡记录进行处理。1.1.5.3.2职工忘记携带IC卡或忘记刷卡考勤每月在两次以内的,按正常出勤处理,超过两次的,由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惩处。1.1.5.4班车迟到时的考勤处理。因班车迟到导致刷卡晚于规定时间的,由各部门负责考勤业务的人员确认,并经其部门主管签字批准后,按正常出勤处理。1.1.5.5考勤机出现故障时的考勤处理。当考勤机发生故障不能刷卡时,在考勤机恢复使用前该考勤点范围内职工的考勤采取手工考勤。1.1.5.6职工加班时的考勤处理。职工加班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IC卡刷卡信息作为计算加班时间的参照。1.2手工考勤1.2.1考勤卡1.2.1.1实行手工考勤的职工,以班
5、组(业务组)为单位建立考勤卡(详见表格编号:*04B05-04A),实行一月一组一卡的公开考勤制度,由考勤单位负责人或指定的考勤员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卡记录工作。职工考勤记录是反映出勤的原始资料,必须严肃认真、及时正确地填写考勤卡并保存好原始证明。1.2.1.2班组(业务组)的考勤必须落实专人负责,考勤卡记录要公开,并且考勤记录情况必须与职工出勤情况及请假单据一致。1.2.2职工考勤卡必须加盖人力资源部派驻室公章和人力资源负责人章(未设人力资源部派驻室的部门盖部门公章及部门领导章)。1.2.4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或涂改考勤记录。确因考勤有误需要更正考勤记录的,应由考勤员向所在单位人事员说明事由,经
6、查实情况后,方可同意更正,并加盖人事员章(机关部室盖部门领导章)。月底汇总时,须向人力资源部派驻室说明。1.2.5人力资源部派驻室负责对考勤的管理,对于没有人力资源部派驻室公章和人力资源负责人章的考勤卡,以及未作数据统计的,一律不得收集,也不得作为结算工资的凭证。发现私自涂改或不按规定记录考勤的,对责任者按公司职工奖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所涉及的考勤按旷工处理。1.3 考勤记录规定1.3.1中、夜班考勤:中班工作到晚上十时、夜班工作到午夜十二时,可按中班、夜班考勤。中班计当日,夜班(包括十二小时夜班)计次日。连续性工作的岗位人员,经部门领导决定,中班工作后必须连续夜班工作的,可按中、夜二
7、个班考勤。1.3.2员工必须自觉地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更改上下班时间。员工在上班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可正常开展工作。1.3.3员工应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连续三班或二班生产(工作)的员工,如遇接班者未到岗,当班员工必须继续坚守岗位,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有人接替后方能离岗。1.3.4为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员工必须严格按照排定的休息日休息。员工之间不得私自以调换、借用、赠送休息日等方式擅自停工休息,违者作旷工处理。1.3.5当月累计缺勤半小时及以内,按半小时计算;半小时以上不满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依此类推。1.3.6职工不服从组织分配,不到指定岗位上班
8、,经教育仍不到岗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1.3.7职工因打架斗殴受伤及其它违法行为而不能出勤执行正常工作的按旷工处理,因某些特殊原因被公安、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收容审查、传讯、拘留等)而不能出勤执行正常工作的按旷工记录考勤。1.3.8职工在公司内部调动的,自到新部门报到之日起,由新部门进行考勤。当月调动之前的考勤信息由原部门向新部门提供。外借人员的考勤由借用单位负责按月及时报送原部门。1.4各种假别期限及请假手续。员工因故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详见表格编号:*04B0501A),按管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离职守、请假逾期不回岗位者均视为旷工,并根据情节按公司规定作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
9、给予纪律处分。2 假期2.1职工请假应提前填写请假单提出申请,说明请假事由和注明请假起止时间,经履行请假手续后方可按准假时间休假。2.2各类假期规定及标准2.2.1病假2.2.1.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上班,应凭*发展有限公司职业健康中心(以下简称:健康中心)开具的病假单(证明),向主管领导请假。2.2.1.2职工因病去健康中心所属医疗机构就诊,如属一般慢性疾病,应以不影响生产(工作)为原则。前往健康中心以外医疗机构就诊,应向主管领导请假并填写请假单。就诊时间(包括路程)当月累计超过四小时的凭病历按病假处理。2.2.2工伤假2.2.2.1职工因工负伤不能工作的,应在认定为工伤后的停工留薪期
10、内按工伤假处理,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机构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2.2.2职工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复发的,经健康中心证明、安全保卫部确认后,可继续按工伤假处理。2.2.3事假2.2.3.1职工请事假必须填写请假单,一年内累计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2.2.3.1.1管理、技术业务类岗位职工请假由主管领导按管理权限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假期在15天及以上的由厂、部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设立人力资源部派驻室的部门报人力资源部派驻室备案,其它职能业务部门报人力资源部备案。2.2.3.1.2操作维护岗位职工当月累计请假一天,由班组长批准;一天以
11、上三天以内,由作业长批准;三天以上五天以内由分厂(车间、室、站)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五天以上报人力资源部派驻室批准。2.2.3.2职工在事假期间发生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仍按事假处理。2.2.3.3职工在试用期内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时,须经所在厂、部主管领导批准。2.2.4婚前检查假和婚假2.2.4.1职工在结婚登记前需进行婚前检查的,享受婚前检查假。户籍在*区的给假半天,户籍在*区以外地区的给假一天。2.2.4.2职工初婚、再婚时,凭结婚证,填写请假单,给结婚假三天。如一方系外地户口,需去外地结婚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2.2.4.3初婚年龄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结
12、婚时可增加晚婚假七天(包括休息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一方属晚婚初婚则一方享受,晚婚假应与婚假连续使用。凡事前不办理婚假手续的,事后不补假,假期按事假处理。2.2.5丧假。职工亲属死亡,按下列规定给丧假:2.2.5.1职工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假三天。2.2.5.2职工的公婆或岳父母死亡时,给假二天。如职工配偶为独生子女,给假三天。2.2.5.3职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给假一天。如经有关单位证明死者已无子女,必须本人料理丧事的,可给假三天。2.2.5.4如死者在外地,须由本人亲自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2.2.5.5在规定的丧假、路程假期间,遇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不另补假。2.2.
13、6女职工孕期检查和保胎休息2.2.6.1孕期检查,妊娠三个月至七个月每月检查一次;妊娠七个月至八个月,每二周检查一次;妊娠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2.2.6.2孕妇户籍在*区的,产前检查每次给公假半天,户籍在*区以外地区,产前检查每次给公假一天。第一次给假须凭部门工会女工委员证明,并注明已婚未育。2.2.6.3经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可按病假处理。2.2.6.4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的(按二十八周计算),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部门领导批准,可请产前假二个半月。2.2.7 产假。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确定:2.2.7.1正常生育
14、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含休息日,下同),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2.2.7.2提前生育或超期生育的,均按产假九十天计算;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2.2.7.3年满二十四周岁以后生育的初产妇,增加晚育假三十天,男方给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女方三十天晚育假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护理假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2.2.7.4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给产假四十五天。2.2.7.5女职工因病休假(含保胎休息)期间生育的,自生育之日起算产假,产假期满后
15、继续病休的,病假与生育前的病假合并连续计算。2.2.7.6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人工流产的停工期间作事假处理,不能享受有关劳保福利待遇。2.2.8 哺乳假和授乳期2.2.8.1哺乳假。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经本人申请、部门领导批准后,可休哺乳假六个半月。2.2.8.2授乳。在婴儿一周岁以内,女职工不休哺乳假或哺乳假期满后上班的,每日给二次授乳时间,上下午各一次,每次不超过30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2.2.9节育手术假。职工施行节育手术的假期及按医院通知进行检查所需要的时间,凭医务部门证明,按公假处理。2.2.9.1
16、宫内节育器2.2.9.1.1放置宫内节育器时,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二天。2.2.9.1.2手术后,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内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一年内每月经期休息一天。手术一年后,对从事下述工种、班别的女职工每月经期继续给假一天:2.2.9.1.2.1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2.2.9.1.2.2车工、电工、电焊工、行车工、驾驶员。2.2.9.1.2.3在四班三运转、四班二运转岗位工作的。2.2.9.1.2.4结扎输卵管的女职工,可参照上述工种、班制给假。2.2.9.1.3取宫内节育器时,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二天(包括有丝节育环)。2.2.9.2输精管结扎的:休息七天。2.2.9.
17、3单纯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三十天。2.2.9.4输卵管药物粘堵的:休息三十天。2.2.9.5人工流产。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按如下规定给假。2.2.9.5.1怀孕小于十三周的: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十四天;行钳刮术的,休息二十一天。2.2.9.5.2怀孕大于等于十三周的,休息三十天。2.2.9.6皮下埋植。2.2.9.6.1埋植时,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五天。2.2.9.6.2术后半年内每月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2.2.9.6.3取皮下埋植时,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天。2.2.9.7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诊断性刮宫休息五天。2.2.9.8再次人工流产及节育
18、手术并发症病人的假期,按病假处理。2.2.10 探亲假2.2.10.1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不能利用休息日回家团聚者,可享受探亲假,另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以下同)。2.2.10.2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2.2.10.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2.2.10.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2.2.10.5新职工连续工作在上半年满一年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假;在下半年满一年的,从次年起享受探亲假。2.2.10.6复员
19、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军龄或军龄加工龄满一年及以上的,可以享受探亲假。2.2.10.7职工调动工作后造成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如符合探亲条件,上半年调动工作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假;下半年调动工作的,从次年起享受探亲假。2.2.10.8原来符合探亲条件的未婚职工(即与父母分居两地、不能利用休息日与父母团聚的),如去对方的工作地点结婚时,凡当年未享受过探亲假的,可按探亲假处理。原来不符合探亲条件的,到对方工作地点结婚时,不能享受探亲假,在结婚当年也不能享受探亲假。享受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从婚后第二年起算。2.2.10.9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休产假,超过规定的产假天数以后,再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
20、上的,双方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2.2.10.10职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交通停顿,以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其超过假期可按路程假处理。2.2.10.11职工在探亲假期内患病不另给病假。2.2.10.12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本款规定的同居一地系指市(包括市区、市郊)或县的管辖范围内。2.2.10.13已婚职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享受未婚职工的探亲待遇。上半年丧偶或离婚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丧偶或离婚的,从次年起享受探亲待遇。2.2.10
21、.14具备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主管领导批准即可探亲,但不能分期使用。2.2.11 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2.2.11.1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三十天计算。2.2.11.2未婚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一百二十天;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一年或二年一次的,给假二十天或四十五天。2.2.11.3已婚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2.2.11.4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回国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
22、也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台湾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上述规定办理。2.2.11.5出境探亲假期是指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另外,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2.2.11.6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望亲兄弟姐妹,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在境内探望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2.2.12会亲假2.2.12.1职工与台胞会亲按以下关系分别给予会亲假2.2.12.1.1未婚职工与父母会亲,按2.2.10.3款探亲假有关规定给假。2.2.12.1.2已婚职工与父母会亲,根据工作安排情况,每年在二十天内掌
23、握给假。2.2.12.1.3职工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会亲,给假三天。2.2.12.1.4职工与叔伯、兄弟、姑、姨、舅等会亲,给假二天。2.2.13搬迁假2.2.13.1职工调动工作从外地搬迁到本市的,除路途时间外,另给搬迁假十五天。2.2.14带薪年休假2.2.14.1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2.2.14.2带薪年休假的具体规定,按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管理程序(*04B04)及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标准编号:BGFS-04-05-B01)执行。2.2.15其它公假2.2.15.1职工子女参军,需本人送行,给假三天。2.2.15.2职工因住房动迁,凭动迁部门证明,给假二天。2.
24、2.15.3献血假按国家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2.2.15.4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假按规定的给假时间执行。2.2.16病假复工、试工2.2.16.1职工患传染性疾病或连续请病假一个月以上后申请复工,必须持就诊医疗机构建议提出复工申请,经健康中心审核、所在单位批准后方可复工上班。职工半个月内旧病复发,需要继续请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应和之前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假期。2.2.16.1.1职工连续病假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申请复工,凭批准后的复工审批表向所在班组办理销假复工手续,并报人力资源部派驻室备案。职工复工后半个月内旧病复发,需要停工休养,其病假时间应和复工前的病假时间合并
25、计算为连续假期。2.2.16.1.2连续病假超过三个月后申请复工的,设立一至三个月的试工期。连续病假三到六个月者,试工期为一至二个月;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试工期为三个月(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按二个半天为一天计算)。2.2.16.1.3凡患传染性疾病者不论时间长短,必须凭批准后的复工审批表方可复工。2.2.16.2经健康中心确认已经恢复健康者,凭批准后的试工审批表实行试工。在试工期间,如旧病复发,需要停工休养,其病假时间应和试工前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假期。2.2.16.3长期病假职工未办试工、复工手续,擅自上班者,仍按长病假处理。2.2.16.4试工期满,确已恢复健康者,由健康中心开具正式复
26、工证明,原病假中断。2.2.16.5因病停工连续满六个月及以上的长病假职工,需要继续休养的,应凭健康中心医生证明办理续假手续,每次续假时间一般为一个月。2.2.17加班加点2.2.17.1为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各部门必须合理安排工作,均衡组织生产,严格控制加班加点。2.2.17.2确因生产急需,必须组织员工加班加点或公休日加班加点的,经与工会协调、业务部门确认,并经部门领导批准方可加班。员工休息日加班原则上应及时安排补休,难以安排补休的,可按公司规定计发加班工资。2.2.17.3为保证生产,法定节假日应出勤而未出勤的,除不发加班工资外,并扣发缺勤工资。2.2.18补休2.2.18.1常日班职工
27、,每周一至周五上班,周六、周日为休息日;四班三运转岗位的职工,除按制度规定正常排班确定的休息日外,全年另给补差休假十五天,其中:十二天为月补休,三天为年补休。月补休由班组、作业区每月安排一天,年补休在不影响生产任务完成的情况下,年内安排,不得跨年度使用;四班二运转岗位的职工,除按制度规定正常排班确定的休息日外,全年另给补差休假十天,由班组、作业区在不影响生产任务完成的情况下,年内安排,不得跨年度使用。2.2.18.2为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聘在翻班岗位工作的职工因连续生产而全年固定发生的补差休假(四班三运转15天,四班二运转10天)全部安排补休。2.2.18.3职工补休假,由班组、作业区统一确定
28、休息日期。职工必须按规定的日期休息,不按规定或借用、串换补休的按旷工处理。2.3.18.4享受月补休的职工当月未出勤或实际出勤不足应出勤天数的一半的,当月不再享受月补休,实际已休的,在次月扣除。2.2.18.5四班三运转和四班二运转制岗位的职工因工作需要调到常日班岗位工作,当年未休补差休假的,可按当年调动之日前在四班三运转或四班二运转岗位工作的时间折算补休时间,一次结清。常日班制职工调到四班三运转或四班二运转岗位工作的,补差休假按其在四班三运转或四班二运转岗位工作的时间折算。2.2.18.6在规定休息日内参加各种会议、培训班、值班、公假、疗休养以及工作日内未完成生产(工作)任务而加班的,一律不
29、再另计补休,亦不计发加班工资。2.2.18.7设备检修人员休息日遇设备检修、定修、年修,休假日应在设备检修、定修、年修结束后安排补休,不得积累使用,确因工作需要一时难以安排的,经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原计划补休期可以顺延一个月。2.3职工连续请假七天以内(含七天),假期中的休息日,仍予享受。连续请假七天以上,除病假、带薪年休假外,休息日按前一天所请假的假别考勤。连续请假满一个月者,法定节假日按前一天所请的假别考勤。2.4职工未经批准擅离职守、请假逾期不回岗位、以虚假理由骗取各类假期均视为旷工,并根据情节轻重按公司职工奖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5为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职工必须严格按照排定的休息日休息。员工个人之间不得私自以调换、借用、赠送休息日等方式擅自停工休息,违者按旷工处理。审核:王继明 2010年01月19日 第11页,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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