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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模版.doc

1、 x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支行发放,其用途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日期为每年8月1日至10月20日。借款人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入学前学生户籍所在地应在本行行政辖区内;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不良

2、信用记录; (三)应为省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的籍学生。学校名单以省教育厅每年公布的为准。 (四)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 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9.其他贫困家庭。 第四条 生源地信用

3、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共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亲或母亲; (二)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三)如借款学生为孤儿,申请人在提供相关孤儿证明材料后,可以独立借款人身份申请办理本助学贷款; (四)共同借款人户籍须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含九华山),现役军人、武警除外; (五)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第五条 新生申请生源地信

4、用助学贷款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x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1); (二)《x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附件2); (三)借款人的身份证、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原件供审核),以及学校相关收费标准、开户行名称、户名和账号; (四)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第六条 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x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证明》(附件3); (二)《x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附件1); (三)《x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家

5、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附件2); (四)借款人的学生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五)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一次申请、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分学年发放的办法。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人,根据《x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附件4)中约定需要当年续放的,应当在8月1日至10月20日向本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借款人的身份证及学生证复印件(原件供审核); (二)已签订的《x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 (三)《x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证明》。 第八条  各支行收到借款人

6、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要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实地调查,重点调查核实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家庭信用情况及经济状况。对于不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应及时向借款人说明;符合条件的,应在申请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见附件5),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个人账户(此账户也是借款人将来的还款账户)全额汇划至借款人就读高校指定的账户,并备注借款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划款所需手续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九条 各支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时,应当及时将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准确地输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十条 生源

7、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根据上级部门规定执行,具体金额根据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实际需求由各支行与借款人商定,不得高于上级部门规定。如借款人申请的贷款金额大于学费和住宿费合计金额,则贷款资金首先用于缴纳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剩余贷款资金可以用于借款学生的生活费。 第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20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 第十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设定宽限期,宽限期最长不超过两年(自学生毕业之日算起),宽限期内借款人还息不还本。各支行应提示借款人是否设定宽限期,如设定,

8、应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明确约定。 第十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执行,每年12月20日结息。 第十四条 借款人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借款人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借款人自付,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毕业当年9月1日。借款人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等情况时,自办理退学、开除等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借款人毕业后连续攻读学位(包括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的,由原就读的学校负责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工作。并继续享受财政贴息。 第四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五条 借款人毕业离校前与各支行进行债务确认时,应签订《x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

9、》(附件6),商定具体还款方式(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同时,向借款人宣传个人征信政策,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六条 在校期间,借款人可提前还款,提前还款期限定为每年1月至10月;借款人毕业次年后提前还款不受此时间限制。在毕业前申请提前还贷的,借款人应当填写《x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提前还款申请书》(附件7),并由学校相关部门盖章确认,各支行按照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收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校就读期间发生休学、退学、开除等情况时,各支行自接收高校填写的《x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就学信息变更单》(附件8)后,及时联系借款人办理合同

10、变更等手续。 第十八条 借款人毕业后连续攻读学位(包括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需要申请在连续攻读学位期间继续贴息的,须在录取当年6月底前,向原学校提出申请(提交录取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办理就学信息变更手续,并到各支行办理合同变更,其在继续攻读学位期间的利息按原渠道进行贴息。 第五章  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 第十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贴息每年度拨付一次。由省财政统一下发,各支行入帐核实。 第二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省级以下于12月20日前拨付,中央财政负担部分于次年3月31日之前拨付。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支行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一

11、律通过信贷管理系统中助学贷款模块发起,并严格按照系统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支行应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单立台账、单独统计,并加强数据动态监测和分析,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各支行应主动加强与借款人的联系,尤其毕业生借款人的联系,及时掌握借款人就业动态,提示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x农村商业银行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x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x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3.x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证明 4.x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 5.x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 6.x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 7.x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提前还款申请书 8.x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就学信息变更单 9.x农村商业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指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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