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抓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增强全员的安全意识,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x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发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煤化司〔2010〕580号)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中的领导干部是指公司领导,各部门或中心负责人,各分、子公司和各分厂负责人。
第四条 本制度中的带班值班指领导干部对值班期间所有作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并有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等,带班值班时间为当
2、日8时至次日8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领导、各部门或中心负责人带班值班职责
(一)监督检查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检查、纠正作业现场出现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及作业环境不良的状况;
(三)针对本班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合理安排布置;
(四)负责协调解决或处理存在的安全问题和突发事件,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规现象,确保安全生产和建设。
第六条 分、子公司负责人带班值班职责
(一)按照安全生产“五同时”布置当日生产工作,模范地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当日的安全检查、督
3、促和指导各分厂的安全工作,帮助职工解决安全方面的疑难问题;
(三)认真检查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发现生产安全隐患后必须按“五落实”的原则处理;
(四)对当日发生的事故要及时组织抢险救援,保护好现场并向集团公司值班领导报告,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及处理意见。
第七条 分厂负责人带班值班职责
(一)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面负责本分厂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当日生产现场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及重大危险源等设施的安全监督、督促和检查工作,对“三违”现象有权进行制止并处罚,性质严重的有权停止其工作;
(三)对当日发生的事故,必须组织人员进行抢险救援
4、保护好现场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原因分析,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章 带班值班安排
第八条 公司领导、各部门或中心负责人带班值班安排
每日安排一名公司领导和一名部门或中心负责人按顺序轮流带班值班,如遇一人出差或请假等特殊情况,由另一人带班值班,如遇两人同时出差或请假等特殊情况,顺延带班值班;因个人原因不能带班值班的,需自行调整带班值班。
第九条 分、子公司及分厂负责人带班值班安排
各分、子公司每日安排一名领导或生产技术科科长轮流带班值班;化工一分公司、化工二分公司各分厂每日安排一名厂长或副厂长轮流带班值班;水泥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和锦源化工有限公
5、司每日安排一名厂长或副厂长带班值班。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于每月底完成下月公司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安排,并负责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 各分、子公司每日上班前将当日的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安排报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
第十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每日于8时至8时30分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做好带班值班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带班值班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保持通讯畅通,不准酒后带班值班。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当班中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带班值班期间出现以下事项的,处罚责任人200—500元。
(一)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外出、酒后上岗;
(二)无故不带班或因故无法带班但未请假导致缺岗。
第十六条 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或因指挥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导致事故扩大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降级、降岗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