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柜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综合业务信息系统的柜员管理,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柜员设置的原则为:柜员号4位,每个操作员在县联社范围内有一个唯一的柜员号,一经设定不得变更。除因退休、调动等原因而离开本县信用社系统可以申请删除,否则不得删除柜员号。柜员号由各县联社人事部门编制,不得重复使用已删除的柜员号。原则上不得开设虚拟柜员号;严禁二个柜员共用一个柜员号;在同一机构内,一个柜员不得拥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柜员号。第三条 按照业务岗位的不同,综合业务信息系统的柜员权限分以下13类单位领导:办理有关贷款的审批,可以查询各种业务数据及有关业务的授权,但不能操作各
2、种业务。主办会计:负责机构签到、签退,修改柜员,客户信息的维护,临柜业务超权限的授权,各种业务数据的查询,打印有关报表等。县中心同级柜员可操作建立柜员、删除柜员、系统日启、系统日终等交易。网点主管:负责网点内有关柜员业务的授权,柜员交接的监督,客户信息的维护、有关数据资料的打印等。主出纳:管理信用社现金库、凭证库,柜员大额现金收付的授权、信用社领缴现金凭证、备钞登记等。县中心的同级柜员还可查看整个联社的备钞情况。储蓄柜员:办理所有的储蓄临柜业务、及信用服务站并帐管理(待开发)。可以办理机构签到及签退。对公柜员:办理对公业务中一般结算业务,即收现、付现、转帐、收费、面向传票及同城交换、汇票解付、
3、及信用服务站并帐管理(待开发)等业务。县中心的同级柜员还可办理系统日终、系统日启等交易。联行柜员:办理联行业务、同城交换、汇票解付等业务。汇票签发:办理汇票签发及解付等业务。综合柜员:储蓄柜员与对公柜员操作权限的合并。复核员:可操作各类复核交易。监督员:执行稽核管理子系统(待开发)的各类交易、可实时或事后监督临柜人员的各类重大操作。信贷员:办理信贷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录入、修改及有关数据的查询等交易。编押员:办理联行业务的密押录入及结算、联行、汇票的编押、解押业务。第四条 信用社可根据本社业务量及人员状况的实际,对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中的部分柜员操作权限进行组合(一个柜员可设定为多种柜员级别),操作权
4、限的组合应遵循以下原则:1、职责明确、互相监督;2、确实需要。不得预先分配实际业务不需要的操作权限;3、印、押、证三分管;4、内部凭证传递流程通畅;第五条 可组合的操作权限有:1、主出纳可组合的操作权限有:复核员(或编押员)2、主办会计可组合的操作权限有:监督员、编押员3、单位领导可组合的操作权限有:监督员4、储蓄柜员、对公柜员、联行柜员、汇票签发、综合柜员、复核员、网点主管、编押员,可由信用社根据实际合理组合。5、信贷人员及上述规定外的操作权限不得组合。第六条 在综合业务信息系统结转前,初次建立柜员由员工所在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员工姓名、组号、操作权限等项内容,报县联社人事部门,经人事部
5、门审核员工的身份并编制柜员号, 转财会部门检查是否重号,确认后由县(市、区)联社计算机中心(以下称“县中心”)主办会计身份的操作员设立。以后增加或因员工退休、调离本县等原因而需增加或删除柜员的,由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经县联社人事部门核准、财会部门确认后,由县中心主办会计处理。第七条不对综合业务系统进行电脑操作的各类人员,如后勤人员、驾驶员、不能胜任电脑操作的其他人员等,不得在系统中建立有柜员。第八条 联社应指定专人保管全辖机构超级柜员 “9999”的密码,信用社和中心均不得以“9999”柜员的身份登录系统从事柜台业务。遇特殊情况,启用“9999”柜员从事管理业务的,需有其他人员在场监督。第九条
6、 综合业务系统正式上线前,信用社应根据业务量大小、临柜人员综合素质等多方因素,合理确定每个记帐柜员的收现授权额度、付现授权额度、转帐授权额度和钱箱余额额度,并抄列清单报县联社财会部门备案。严禁任意提高授权额度、钱箱额度,使临柜大额授权、钱箱余额控制流于形式的做法。“建立柜员币种”交易由信用社主办会计办理。 第十条 不得为非从事现金收付的柜员预设现金帐号。同一时间段内对外营业的不同柜员,应单独设置各自不同的现金帐号,原则上不允许共用一个现金帐号。 第十一条 柜员密码是柜员进入综合业务系统的密钥,柜员初次登录系统后,应即更换初始密码。密码设置应符合“不易他人窥探、不易他人破译”的要求。密码限本人使
7、用,柜员之间相互保密,不得窥探、试探、询问他人密码,发现密码泄漏应立即修改,密码应定期更新,最长使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柜员对本人密码的保密负完全责任,不论何种原因,被他人盗用密码从事交易或授权而影响资金安全的,密码所有人均要负相应责任。第十二条柜员临时离开操作岗位前,应退出登录状态。 第十三条 因设备故障或柜员密码输入超过许可次数等原因造成无法登录系统的,应由柜员提出书面申请,由信用社主办会计修改登录标志或密码解锁。第十四条 柜员交接或岗位调整,报经信用社领导审批后,信用社主办会计可对柜员的操作权限、组号及柜员币种表进行更改。第十五条 临柜发生需授权的业务时,总社的大额现金收付由主出纳授权、其他业务由主办会计授权;分社、储蓄所由网点主管进行交易授权和大额授权,但人员少,营业日不能单独配备网点主管的营业网点,可由柜员之间交叉换手授权(即柜员拥有网点主管权限)。授权柜员必须现场清点现金,并审查业务和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严禁设立虚拟柜员,由虚拟柜员授权的行为。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信用合作协会制定、解释并修改。各市办(联社)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