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局有限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保障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保护企业广大员工的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必须由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应依据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进行。 第五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类别包括日常检测、评价检测、监督检测、事故性检测。 1、 评价检测 适用于建设项目职业
2、病危害因素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价等。 2、 日常检测 适用于对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及物理因素强度进行的日常定期检测。 3、 监督检测 适用于政府安全生产及卫生监督机构对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及物理因素强度进行的监督检测。 4、 事故性检测 适用于对工作场所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进行的紧急采样检测。 第六条 各单位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第七条 为保障检测工作规范进行,各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该签订委托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检测项目、检测时间、检测地点或岗位、检测报告书出具方式、费用结算等。
3、 第八条 各单位应该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如实提供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原辅材料、产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措施、岗位设置及接触时间等相关资料。开始现场检测时,各单位应该提供必要协助,并对工作场所生产运行状况及职工职业接触情况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检测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后,应该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现场调查,必要时可进行预采样。根据检测工作类别、生产工艺流程、岗位设置等相关情况,确定检测项目。 第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该遵守各单位的劳动安全制度,同时采取自身职业安全卫生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开展
4、科学、真实、规范的工作场所检测,使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记录单,记录单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人员现场填写,填写内容完整,真实,不可缺项,并由各单位陪同人员签字。 第十二条 检测费用应该纳入各单位生产成本,由各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该在规定时间内根据现场检测结果和实验室检验结果,及时出具检测评价报告书,提出限期治理职业病危害的措施建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该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各单位。 第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现场检测的原始记录单、检验数据与结果、检测评价报告书(存档件),以及各单位提供的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等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职业病危害
5、因素检测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将检测评价结果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公司安全质量部。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应该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应纳入施工生产安全质量考核、评比。 第十九条 公司及各单位安全质量部、工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给职工健康、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按公司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