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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异地授信管理及管户权调整管理办法模版.docx

1、第八章 异地授信管理及管户权调整管理办法 (2016修订版) 异地授信存在贷前调查成本高、授信后管理难度大、信息传递不对称、同行分支机构竞争加剧等一系列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异地授信管理,防范授信风险,有效避免恶性竞争,支持业务发展,现对异地授信管理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第一条 异地授信管理原则 (一)统一授信原则  统一授信原则是指严格执行我行关于授权授信管理规定,严禁多头授信。 (二)维护整体权益原则  维护整体权益原则是指禁止以降低收益和授信标准等为条件进行恶性竞争,各分行必须维护我行整体权益。 (三)属地管理原则     属地管理原则是指本*行政管辖区内的

2、客户由所在地机构办理,非所在地机构要办理异地客户的授信业务,应与所在地机构联合授信,并以注册地机构为授信主管机构。 当注册地与办公地不在同一地点时,以客户总部办公地作为授信主管机构。 (四)从严管理原则 从严管理原则是指对跨区域客户从严管理,包括跨*、*内跨一级分行。小微客户(小微项目营销推广方案项下的准低风险业务除外)禁止异地授信。    第二条 总分行间异地授信管理职责分工 (一)总行公司业务部  1、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牵头异地客户管理及管户权调整办法的政策修订与说明。  2、总行公司业务部主要负责对公客户(行标小微客户除外)的日常异地授信准入及管理工作。

3、 3、总行公司业务部授信管理处为全行异地授信管理和管户权调整的负责处室,其中,汽车行业中心单独负责汽车行业及全程通项下经销商及法人客户的管户权调整以及异地授信准入审批。 (二)总行小微金融业务部 主要负责对公行标小微客户的日常异地授信准入及管理工作,并可依据有关情形,拟定针对小微客户的管户权调整及异地授信准入的有关政策。   (三)各分行有关管理部门及经办机构应依据有关对口管理原则严格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异地授信有关工作。各分行可拟定本辖区内异地授信办法实施细则,但未能与总行拟定的办法相冲突。 第三条 *内异地授信准入管理   (一)*内异地授信释义 1、*内异

4、地授信是指我行在一个*份(自治区)内设立有两家(含)以上分行的情形下,其中一家分行与该*份(自治区)内另一家分行所管辖属地内的客户开展授信业务。 2、对于未设立我行分支机构的区域为我行公共营销推广区域不视为*内异地区域,同一*份内(自治区)的各分行如能取得所在*份内公共营销推广区域内客户的主办权,可直接与其开展业务,无需进行*内异地授信准入。   (二)*内异地授信准入标准 1、*内新增异地项目 *内异地新增客户申请开展一般风险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同业持有到期、高资质理财业务、投行发债业务等,必须在征得属地行同意的前提下,取得主办权且取得异地授信准入的情形下方可进入审批程序。如

5、属地行不同意,一律不得进入审批流程。 2、*内存量异地项目  *内异地存量客户授信项目续作(包括授信额度增加)不需履行异地授信准入程序。*内异地存量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 (三)*内异地授信准入的前提条件  1、申请分行需在CRM系统中已拥有该客户的主办(管户)权;  2、申请分行在CRM系统“异地授信准入”的附件中需上传该客户的授信申请书(或授信合作意愿书等有关资料文件)、异地授信审批表,要求所上传的附件需要素齐全、签章完整;   (四)*内异地授信准入的详细流程 1、申请分行需在CRM系统中使用“异地授信准入”流程进行申请;  2、申请分行在CRM系统中将“异地授信准入”

6、推送至属地分行征求建议或意见; 3、属地分行出具建议或意见后应重新推送至申请分行;(属地行应于3个工作日之内出具建议或意见,对于逾期未受理的情形,视同同意,由申请分行推送至总行有关部门主管处室或中心进行报批,最终处理建议或意见以总行为准。)  4、申请分行依据有关属地分行建议或意见推送至总行有关部门的主管处室或中心进行异地授信准入报批(规则可参照本办法第二条有关内容的规定); 5、总行有关部门的处室或中心依据有关属地分行反馈的建议或意见,结合客户的实际情形,在CRM系统中出具初步建议或意见后提交至总行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出具最终准入建议或意见,准入流程终止; 6、详细的异地授

7、信准入规则由各部门依据有关业务的实际情形决定,如分行对审批结果有异议,请与总行有关部门的处室或中心主动进行沟通,最终建议或意见以总行在系统中的批复和说明为准。 第四条 *外异地授信准入管理 (一)*外异地授信释义    *外异地授信是指我行经营机构对所在*(直辖*、自治区)以外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开展授信业务。新增跨*异地的授信,客户信用评级应为A级或以上的大型企业(汽车全程通项下网络客户除外)。      (二)*外异地授信准入标准 1、*外新增异地项目 总行严格监控*外异地新增授信准入。如*外异地项目良好,确需开展的,异地分行应征得属地行的同意,与属地机构开

8、展联合授信。 2、*外存量异地项目 *外异地存量客户授信项目续作(包括授信额度增加)不需进行异地授信准入。 *外异地存量客户到期后陆续退出。    (三)*外异地授信准入的前提条件和详细流程参照*内异地授信准入有关规定。 第五条 异地授信项目准入后方可进入审查审批流程。异地授信项目上报审查审批时,应将异地授信准入通过的材料(客户属于*内公共区域的分行需明确提供取得主办权的有关资料文件资料,可在OCRM系统中打印)随授信档案一并报送授信审批部门。 第六条 低风险异地授信业务不需要进行异地授信准入,同时各分行应加强管理,禁止多头授信情形的发生。   第七条

9、 异地授信准入的有效期为1年。期限内未能实现授信业务开展的,如继续开展,需重新申请异地授信准入。   第八条 异地法人客户仅提供保证担保的情形可不进行异地授信准入,但法人客户在我行申请的授信品种为“授信担保额度”的仍需按规定进行异地授信准入。    第九条 关于我行日常管户权调整原则  (一)意愿客户 原经办机构建立意愿客户信息超过2个月,未与客户建立实质性授信关系,另外一家机构(下称“申请机构”)通过积极营销推广,与客户达成了书面的、明确的授信意愿合作申请时,申请机构可通过CRM系统使用“客户分配”流程向总行提交管户权调整申请。   (二)存量客户 存量客户在

10、授信未到期前,只有符合以下两种情形,方可调整: 1、申请机构已征得原主办机构同意;申请机构通过CRM系统使用“客户分配”流程进行申请(附件上传营业执照、授信申请书或合作意愿书等,若办公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地点,则还需提供客户出具的办公地说明),推送至原主办机构征求建议或意见,原经办机构出具建议或意见后重新推送至申请分行,再由申请分行推送至总行有关部门主管处室或中心进行调整。或者由申请机构通过CRM系统使用“客户分配”流程进行申请,推送至原主办机构征求建议或意见,原经办机构直接审批“同意”,流程终止。 2、存量客户授信业务结清2个月后,可进行主办权调整的申请。如客户出具与确定分行进行合作的

11、承诺,则在授信业务结清1个月后,即可进行主办权调整的申请。申请机构通过CRM系统使用“客户分配”流程进行申请(附件上传营业执照、授信申请书或合作意愿书等,若办公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地点,则还需提供客户出具的办公地说明),直接推送至总行有关部门主管处室或中心进行调整。其中,授信业务结清是指该客户在合作分行的一般风险授信余额为0。如综合授信协议到期日晚于详细授信业务结清日,还需客户同时出具书面综合授信协议结清申请。 3、存量客户管户权调整严格遵守属地行原则。 第十条  新设立一级分行管户权调整原则   (一)意愿客户 一级分行筹备组设立后,对于我行其他分支机构在该区域内未建立实质性授信关

12、系的“意愿客户”,客户主办权所有移交至属地机构。 属地机构可向总行申请客户主办权管户权移交的批量处理。经确认后,由总行直接进行客户主办权的相应调整。    (二)存量客户 存量客户的管户权移交工作,应在不影响业务发展的前提下,由原经办机构逐步移交至属地机构办理。 1、属地分行申请条件 新设分支机构开业后,对于我行其他分支机构授信未到期的属地存量授信客户,属地机构可直接在首笔授信到期前2-3个月内向总行申请主办权调整。经确认后,由总行进行管户权的相应调整。 2、异地分支机构存量业务退出原则 在存量业务退出方面,异地分支机构应在到期后立即退出,或与属地分行联合续作。 (三)其他

13、对于已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有关的中间业务收入仍由所发行的分支机构收取。 第十一条 新设立二级分行管户权调整原则 本着“属地管理、平稳过渡、监控风险、促进发展”的原则,二级分行筹备组设立后的客户及业务调整划分方案如下: (一)意愿客户及新增客户 意愿客户及新增客户的主办权一次性调整至新设立二级分行管辖区域,不保留协办权。 (二)存量客户 以二级分行筹备组设立为时间点,分行需对所有现存*内异地存量客户进行梳理确认,并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进行复核确认。总行将对存量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   名单内存量客户经总行复核确认后,可在原机构继续开展业务,不进行移交及调

14、整。该名单只退不增。名单外其他新增客户均依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进行业务开展。 第十二条 在总行同意的前提下,取得客户协办权的分行可开展低风险业务以及作担保使用。 第十三条  自总行调整管户权之日起6个月内,不允许原主办机构申请调整该客户的管户权。如原经办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申请机构营销推广或银企合作,并对我行整体权益造成损害的,总行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新设机构书面申请不接受属地存量授信客户的,则由原经办机构继续办理业务,不必进行业务移交。 第十五条  五级分类为次级、可疑、损失等后三类的不良资产不予移交。 第十六条  本地监管机构对辖内异地客户管理有明确要求的,以本地监管要求为准。**地区异地授信客户依照《关于下发**及全行异地授信客户清理移交方案的通知》(**办发﹝*﹞553号)执行。 第十七条  其他特殊情形,以总行最终裁定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此前发布的关于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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