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规范和加强对厅和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印章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人民政府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xx发〔2003〕31号),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的制发
(一) 厅、公务员局各处室、省外国专家局、直属各单位刻制印章(含套印章),应持有关机构设置的批文,向厅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厅办公室主任审核,并报厅领导批准后,到公安部门定点的单位刻制。
(二) 厅非常设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确因工作需要须刻制印章的,按上述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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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 印章名称须与批准机关批准的法定名称一致,使用汉语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二、印章的管理
(一) 严格用印审批制度。各处室、单位使用本单位的印章,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使用厅印章,必须经厅领导签字批准,必要时可由厅领导授权厅办公室主任审批。
(二) 实行用印登记制度。每次用印,应在印章使用登记簿上记录备查。记录内容为: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经办人、批准人、用印数等。(三)各处室、单位的印章必须由专人保管。印章应放在保险柜内或加锁存放在办公室妥善的地方,每次用印完毕,立即放回原处。
(四)“事业单位证书专用章”主要用于厅名义核发的除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证书以外的各类证书,由厅办公室机要秘书负责保管;“事业单位证书专用章(1)”主要用于核发各类专业技术职业、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省人事考试办公室负责保管;“事业单位证书专用章(2)”主要用于核发各类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和技校毕业生证书,由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负责保管。
三、印章的缴销
(一) 各单位因机构变动、名称更改、印章磨损等原因停止使用的旧印章,在新印章开始使用后立即上缴厅办公室。
(二) 非常设机构在停止运作后,如已刻制印章的,其印章在停止运作后应上缴厅办公室。
(三) 对上缴的旧印章厅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负责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