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权交易中心广东中小企业产权服务平台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中心(下称“**产权中心”)“广东中小企业产权服务平台”(下称“服务平台”)会员行为,明确会员权利与义务,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提出申请并经**产权中心批准,在服务平台提供各种服务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按照《**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具备相应资格的会员,可同时从事服务平台相应的业务(挂牌保荐除外);服务平台会员要求同时从事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相应业务的,应另行向**产权中心提出申请。
第三条 会员资格申请不受
2、国家、地区限制,不受行业、产业限制,不受申请单位所有制性质限制。
第四条 会员分为经纪会员、专业会员和信息会员。
(一)经纪会员是指受产权转让方或受让方委托,依法从事服务平台产权交易代理及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会员。
(二)专业会员是指提供挂牌培育企业保荐、审计、资产评估、法律事务、招商引资、改制策划、担保、拍卖、招投标、融资策划、上市辅导、管理咨询等服务的会员。
(三)信息会员是指从事产权交易信息中介业务的会员。
第五条 申请成为服务平台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
3、必要的设施;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申请专业会员的,需具有相关的专业资质。
第六条 经纪会员须缴纳席位费和年费;专业会员须缴纳入会费和年费;信息会员须缴纳年费。
第七条 会员发生如下情形,应自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产权中心备案:
(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变更;
(二)合并或分立;
(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等变更;
(四)办理业务过程中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分、处罚或涉及重大诉讼的。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据服务平台相关规定开展业务;
(二)利用服务平台提供的产权交易信息和其他服务;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委托人收取
4、佣金;
(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服务平台创新业务;
(五)参加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的业务培训;
(六)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利用服务平台提供的交易网络设施;
(八)按照服务平台的规定使用场内办公设施。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提供专业服务;
(二)积极配合服务平台举办的各种宣传活动。服务平台举办研讨会、论坛、培训等活动,会员应积极协办;
(三)遵守法律、政策及服务平台的制度,保守商业秘密;
(四)按时缴纳会费和其他各项费用;
(五)接受服务平台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会员资格转让
(一)会员资格的转让价格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
5、但是受让方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会员资格条件。资格转让在**产权中心办理相关核准手续后生效。
(二)会员席位费、入会费、年费不予退还,随会员资格一并转让。
第十一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的,**产权中心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限制交易、中止交易资格、终止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当事人资产流失或其他损失,或造成服务平台及**产权中心声誉或权益受损的;
(二)违反本规定或**产权中心其他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的,**产权中心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逾期60天未交付会费及其他应付费用;
(二)被管理部门吊销从事会员工作必须的专业资质;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与**产权中心发生纠纷,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广东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调解,或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 本办法报广东省政府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产权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