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火力发电分公司燃料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燃料合同管理,预防经济纠纷,防患经营风险,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供应商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市场煤集中竞价采购管理办法》《湖南大唐燃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电煤合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燃料市场供需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方式
第二条 燃料调运部负责与煤炭经营企业洽谈并签订煤炭购销合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及公司对燃料工作的要求落实合同签订任务,并接受华银电力燃料物资部、湖南大唐燃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燃料公司”)的指导。
第三章 供应
2、商准入及竞价
第三条 供应商准入
(一)供应商自行登录燃料电子采购平台进行注册或提交资质变更申请;
(二)燃料调运部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供应商管理办法》对供应商进行初审并上报准入审核;
(三)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市场煤集中竞价采购管理办法》规定:通过集团公司任何一家采购单位准入审核的供应商即具备参加集团公司所有采购单位竞价的资格。
第四条 编制及发布竞价公告
燃料调运部负责依据采购计划编制竞价公告,并上报湖南大唐燃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大唐燃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批次在电子采购平台上进行发布。竞价公告一经发布,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其中,煤炭竞价公告的内容应包括:竞价
3、方式、采购数量、煤种、质量标准、运输方式、交货地点、验收方式、奖罚标准、价格定义(车板价、平仓价,两票或一票等)、结算方式、竞价服务费收取方式等。
第五条 最高限价确定
最高限价可参考历史竞价结果,或综合分析当期市场形势、电力供需、运力情况等因素提出最高限价建议,并上报湖南大唐燃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录入电子采购平台。
第六条 供应商确定
(一)供应商的报价信息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加密,在截止时间后由系统按照预设规则解密,并自动对供应商按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
(二)采购单位按供应商报价排序次序选取供应商进行合同谈判并坚持“同质低价格优先、同价优质优先、同价同质供应商评价得分高优先”的原则
4、
(三)除最低报价供应商主动申请放弃外(供应商在电子采购平台申请放弃或竞价结果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未与采购单位确认竞价结果),应优先选用最低价供应商,否决最低价供应商的,必须报上一级燃料管理部门审批。
(四)最低价供应商合同数量确定后,采购公告数量缺口部分,按照系统报价排序,同次低供应商按照最低报价沟通且达成一致意见确定合同,仍有缺口继续依次类推。
(五)当最低价合同数量不能满足采购需求时,按次低价格分别与系统排序供应商由前到后依次商谈、确定。
第四章 合同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合同主要条款的要求:
(一)根据机组设计和生产实际并结合本区域燃煤质量状况,对燃煤的发热量、硫
5、份、挥发份、全水份、灰份等指标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基准和波动范围,并与验收方式、合同价格及结算条款相一致;
(二)合同数量不得使用含糊不清表述和“一车”“一批”等不确定的数量单位,同时应明确根据发电生产需要进行变更的权利;
(三)合同价格(含执行期)、奖罚条款应该清晰无争议,对质量超出合同要求的波动范围以外的部分,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燃料,需要有明确的奖惩或拒付条款。
(四)原则上应约定便于买受方诉讼或仲裁的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
第八条 合同履约能力审查:合同签订前燃料调运部应安排专人对合同对象的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包括对煤矿产量、质量或煤坪的位置等实地查看,对供应商存放于煤坪的煤,应
6、审查所有权证明资料,不具备履约能力的不得与其签订购销合同。
第九条 合同格式要求:煤炭购销合同格式原则上要求以华银电力(或上级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签订,或经向湖南大唐燃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批准后可以对示范文本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原则上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由合同对方承担的责任。
第十条 合同承办人员:燃料调运部为煤炭购销合同的承办部门,负责煤炭购销合同条款拟定、合同申报会签及审批、通知供方合同生效时间等。签订煤炭购销合同时,买受方合同签订人必须是公司总经理或经公司总经理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方为有效,其他人员签字无效;出卖方合同签订人员必须是法人或法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7、其他人签字无效。
第五章 合同章的保管
第十一条 燃料合同专用章仅限于签订燃料合同时使用,燃料调运部应指定专人管理合同章,合同应在签字完毕后再盖合同章。如需在外地签订燃料合同时,须经公司总经理或经总经理授权的分管领导批准后,携带人员方可到合同章保管人员处办理借用手续。
第六章 合同的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扩大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并视经济损失大小和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订合同的;
(二)签订有重大缺陷合同的;
(三)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未尽职责,发生合同纠纷后又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五)未严格审查对方履约能力造成支付预付款后不能发煤,且预付款无法追回的;
(六)不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擅自签订购销合同的;
(七)其他根据公司相关规定需要追究责任或给予处分的情况。
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部定期对燃料合同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或考核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燃料调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