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务内部控制手册二零一零年七月目 录一、 资金管理控制制度3二、 采购与付款控制制度9三、 销售与收款控制制度13四、 存货内部控制制度16五、 成本与费用内部控制制度20六、 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23七、 财务档案管理办法27八、 印章使用管理办法30九、 票据管理办法33十、 科技研发费用管理办法35一、资金管理控制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货币资金的管理与控制,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本公司拥有的库存现金、存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银行承兑汇票保
2、证金存款及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货币资金管理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货币资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分离;货币资金收支的经办人员与货币资金收支的审核人员分离;支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的保管与支取货币资金的财务专用章和印鉴章的保管分离。第四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货币资金管理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第二章分工与授权第五条公司总部和各下属单位的财务部门要设置如下岗位:(一)出纳员岗位:负责保管本单位的库存现金,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开据内部现金收款收据;保管公司的现金支票,编制每日的现金收付报告表;(二)银行会计岗位:保管银行转帐支票等有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保管公司印鉴章
3、,办理银行的结算和收付业务;编制每日的银行收付报告表;(三)货币资金核算岗位(资金主管或总帐会计兼任):负责审核货币资金收支的原始凭证,填制有关会计凭证、登记有关会计账簿,对货币资金的账簿记录和实际金额进行核对;(四)财务部经理:负责领导、组织本单位的货币资金核算、管理工作,保管除公司印鉴章之外的所有与货币资金收付有关的印章。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个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第六条公司总部和下属各单位应当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合格人员,分别担任货币资金业务的各个岗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且要定期实行财务部门内各岗位之
4、间的轮换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第七条公司货币资金支付的批准权限统一由总公司总经理行使。公司总经理可根据需要按责任大小授权财务总监、副总经理或下属各单位负责人批准,总经理的审批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审批人应当根据上述货币资金授权批准权限的规定,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范围。对已支付的货币资金建立以“谁批准,谁负责”为原则的责任追究制度,批准人要对由本人批准支付的货币资金负责任,以防范货币资金风险,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第八条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批准方式为书面方式,批准人必须在付款通
5、知书上签字批准方能生效,批准人在外地急需用款的可在本人的批准限额之内委托本单位的货币资金主管人员代理批准手续,但批准人回来后要立即补办批准手续。第九条签字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通知书首先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的资金主管或财务部经理对货币资金的用途和批准权限进行审核,对超越支付范围和批准权限的,审核人员有权拒绝受理或要求补办手续, 批准人拒不配合的,审核人员有权向批准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货币资金支付通知书经审核正确无误后,由审核人员在通知书上签字,然后交出纳员填写有关支付凭证,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审核人明知付款通书超出支付范围或有越权批准行为而签字同意支付,或出纳员按没有审核人签字的付款通知书办理货
6、币资金支付业务的,以失职论处,并对由引起的不良后果负连带责任。第十条公司总部和下属各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一) 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报账结算凭证),注明款项的用途(事由)、金额、预算、结算种类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资料。(二) 支付批准。批准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批准人应当拒绝批准。(三) 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合同或证明资料是否完备有效,金额计算是否准确,结
7、算种类、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由复核人在货币资金支付申请书上签字并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四) 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并经复核人员签字的支付申请,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第十一条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第三章 实施与执行第十二条公司总部及各分子公司的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0 元人民币。出纳员每天工作结束前应盘点库存现金,编制“现金盘点表”,并与现金日记账的余额核对一致,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在当天下午下班之前存入银行,否则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概由出纳员和资金主管人员承担。第十三条公司总部和各分子公司必须严格
8、遵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要优先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以及确实无法办理转账结算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才可以用现金支付。第十四条取得的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过审查批准。本单位职工、其他单位和其他外来人员需要借出货币资金,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督促及时还款或报账以结清借款,公司员工实行前帐不清,后帐不借,借款期限超过1个月不履行还款或报账义务且无正当理的,不得借支新借款。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一经发现,应立即将出纳员调离岗位,由出纳人员补足已擅自挪用、借出的货币资金,并追究相应
9、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严禁收款不入账。第十六条货币资金收入、支出要取得合理、合法的凭据。取得货币资金收入要开具发票或内部收款收据等合法的凭据;货币资金支出要取得发票或内部收款收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特殊行业专用收款收据等合法的凭据;如有与货币资金收付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证明资料,应附在会计凭证之后。第十七条要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要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每月的货币资金收付凭证由出纳员登记日记账并连续编号后交货币资金核算人员填制
10、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并装订成册,在货币资金收付凭证装订成册之前,其余人员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翻查。第十八条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不准出借或出租账户,为他人套取现金。出纳人员有擅自出借或出租账户为他人套取现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应立即将其调离本岗位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货币资金核算人员应当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公司银行存款账面调节余额与银行存款对帐单余额相符。如调节
11、后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进行上报处理。第二十条要经常定期和不定期地盘点库存现金,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进行相应的处理。第二十一条资金主管人员应督促、检查本单位有关人员核对银行账户、 盘点库存现金,保证本单位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现金账面余额 与实际库存相符,如不相符,应组织有关人员及时查明原因,进行相应的处理,否则以失职论处。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内部控制第二十二条购买货币资金结算票据由出纳员提出申请并负责购买,由财务部门货币资金主管人员批准,由货币资金核算人员设置专门的备查簿进行登记管理,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货币资金结算票据由银行会计负
12、责保管,由货币资金核算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在预支货款、费用或带款购货时,不准开空白支票。第二十三条要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货币资金主管人员保管,印鉴章由银行会计保管。严禁由一个人保管支付货币资金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财务部门负责人对本公司、分子公司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二十五条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 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二) 货币资金支付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付的授权批准手续
13、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三) 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四) 银行结算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五) 随机检查库存现金的账实相符情况。(六) 货币资金收入、支出是否取得合理、合法的凭据。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被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二、采购与付款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物资采购与付款环节的内部控制,堵塞采购漏洞,减少采购风险,结
14、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本公司购进的用于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消耗的各种物资(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修理用备品备件、燃料)以及达到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各种设备的行为,付款是指支付与购进物资或设备有关的款项的行为。第三条对外采购业务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采购与付款中的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其中包括:(一)付款审批人员和付款执行人员不能同时办理寻求供应商和洽谈价格的业务;(二)采购合同的洽谈人员、订立人员和采购人员不能由一人同时担任;(三)货物的采购人员不能同时担任货物的验收、保管和记账工作。第二章分工与授权第四条坚决杜绝由使用部门直接自行采购本部门所需物品的多头采购
15、、各行其是的现象。公司内部能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在质量、价格相同的前提下,需优先采购公司内部货物。否则以“谁购买、谁负责” 为原则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条各分子公司在公司总部核定的库存物资定额标准范围之内,除由总部需集中采购的生产消耗性物资外,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生产消耗性物资的采购,批准权限由各分子公司自行制定并报公司总部备案;第六条固定资产的采购原则上由公司总部统一采购,各分子公司采购达到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设备或构成固定资产的其他物资要以获得公司总部的批准或授权为前提条件。第三章实施与执行第七条公司总部、各分子公司物资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范围、特点和供货地点的远近,保持本单位
16、适当品种和数量的库存物资,并根据物资实际库存情况,在各自的采购权限内自主决定物资采购的品种、数量和地点,及时补充物资库存量。第八条物资使用部门对需用物资直接填写物资请购单,经仓库保管员在物资请购单上签字后,报有批准采购权限的人员签字批准,再交采购员进行采购。无物资请购单的物资,仓库不得验收入库,财务部门不得给予报账,并要按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九条公司总部、各分子公司的物资采购权由各采购部集中行使, 未经各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其他部门一律不得自行采购本部门所需的物资,否则仓库不得验收入库,财务部门不得给予报账,并要按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条 公司总部、各分子公司的物资采购原则上都要
17、签订购销合同(在所在地市场购买的零星物资或钱货两清的物资采购除外),明确采购物资的名称、 规格、质量执行标准、数量、价格、交货日期、运输方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要素,各单位要明确制定签订合同的权限,合同印章要由专人保管(各分子公司合同印章保管人由总公司书面指定),发现有越权签订合同的行为,印章保管人有权拒绝盖章并向合同签订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采购每项物资,应确定最佳的供应来源。对一些大额、重要的采购项目,应采取竞价方式来确定供应商,以保证供货的质量、及时性和成本的低廉。第十一条 因外购原料不符合合同规定品质而影响公司产品质量,造成不良后果,使公司蒙受损失的,应按合同规定追究供货企业的违约赔
18、偿责任,具体事宜由负责具体采购业务的直接责任人办理;因直接责任人玩忽职守导致公司不能获得应得赔偿的,追究本人的责任。第十二条 采购物资到货后,要及时组织物资管理员进行入库前的清点验收, 精密仪器、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应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专业部门共同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首先比较所收物资与请购单、发票账单上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是否相符,然后检查物资有无损坏、使用性能优劣,验收合格后,验收部门的人员应对已收物资编制一式多联、事先编号的验收单进行签字,作为验收和检验物资的依据。物资验收入库后,才能与供货方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结清货款,财务部门必须凭借付款通知书才能支付购货款。第十三条 按合同约
19、定需要预付购货款的,由采购员提供合同原件并填写付款通知书,注明付款事由、付款金额、对方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按批准物资采购的权限办理付款批准手续后,交公司财务部门办理预付货款业务。 第十四条 货物及发票已到,验收合格并与购货合同、发票及清单核对无误后,由采购员填写付款通知书并经有权批准物资采购的人员签字批准后连同发票、入库单和收货回单一起交由财务部门办理付款业务;货物已到发票未到,验收合格并与购货合同核对无误后,如供货方要求并经本单位有权批准物资采购的人员签字批准,可凭付款通知书支付不超过货物总价值80%的货款,待发票到后再付清余款;发票已到货物未到,不准支付购货款。第十五条 物资采购除向
20、农民收购的产品不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以及单笔金额小于100元外,其他管理或办公过程中使用或耗用的各类物品、生产消耗性物资的必须取得增值税发票,否则由相关采购人员承担17%的增值税款。第四章检查与监督第十六条 本公司由财务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采购与付款业务行使检查监督权。第十七条 对采购与付款业务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采购与付款业务岗位设置和批准权限的授权和执行情况。(二)申请物资采购的程序是否正确,审批物资采购是否有越权行为。(三)物资采购合同的订立情况,合同要约是否完整、规范、合法有效。(四)物资采购专属权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物资采购是否由采购部门集中办理,其他部门办理物资采购是否获得
21、批准。(五)付款环节的控制。重点检查付款通知书填写是否完整,审批手续是否正确有效,是否凭付款通知书支付购货款。第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被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三、销售与收款控制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的销售与收款环节的内部控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销售与收款是指公司在销售过程中的接受客户订单、核准客户信用、签定销售合同、发运商品、开具发票并收取相关款项等一系列行为。 第三条 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下列职责应当分离:销售订单职能与
22、货物保管职能相分离;销售订单职能与开具发票、记账职能相分离;货物保管职能与开具发票、记账职能相分离;开具发票、记账职能与收款职能相分离。第二章 分工及授权第四条各公司的销售部门负责销售订单的签订、货款催收并负责对催收情况进行统计、总结、分析。收回销售货款必须存入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第五条财务部负责开具销售发票并记入相关科目核算,并负责对应收帐款的对帐、统计、总结、分析。仓库负责根据销售部开据的发货通知单发货。 第三章档实施与执行第六条销售部接收订单后,交财务部审核价格、信用额度、逾期货款等,审核无误后交销售部下达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第七条 发票的开具:根据发货单、销售出库单及时开具发票,严禁空开
23、、虚开、乱开发票等现象。档案保管员及时核对销售发货单、回单是否相符,若有不符及时上报,由各单位内部协调解决。第八条发货人员根据审核后的销售通知单发货。发货时必须经过严格检验,不得擅自发货和随意替换货物,确保与销售通知单、销售出库单的一致,在运输过程须确保货物安全和及时到达。仓库每天必须按时将销售出库单经审核后传递给财务部。第九条 货物出门必须根据销售出库单开据出门证,各单位应使用连续编号的出门证,仓库定期对货物进行盘点,并对每月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仓库会计每月必须按出门证的编号整理出门证与销售出库单一并装订成册交财务部销售会计审核后交财务档案员存档。并办理好出门证的领用缴销手续。第十条 各单位
24、财务部应当将销售通知单、销售出库单、发票进行核对并具以入账进行会计核算。每月编制客户收款预测传递给单位销售部门进行货款催收,定期与所在单位销售部门及客户核对应收账款,保持一致性。各单位财务部对已入账的销售发货单、发票等凭证承担保存职能。第十一条 各单位财务部负责制定应收账款信用政策,根据上一年的销售额和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及市场开发政策分区域和客户制定。对应收账款超出信用额度,各单位财务部有权通知所在单位销售部门进行催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货人员停止对该区域或客户供货。第十二条 各单位财务部每月对应收账款进行分析、评价。分析结果传递给所在单位销售部门并经销售部门确认后交财务跟踪。对逾期三个月以上
25、的要求销售部门清理,有继续业务往来的单位,结清欠款或通过提供担保、抵押等方可发生新业务。必要时,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销售部门负责收集与诉讼有关的证据并办理起诉事宜。第十三条 各单位财务部对逾期1年的应收账款及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组织清理并查明原因,确保该货款确实无法回收转作坏账损失并报公司按规定程序注销相关的应收账款明细账。第十四条 销售退回必须经销售主管审批后方可执行。退回产品须经质检部门和仓库保管员验收、清点并开在退货报告单签字确认后方可入库。各单位财务部根据销售退回单和红字发票进行帐务处理。仓库保管员对正常销售产品和销售退回产品分别保管,定期统计数量上报公
26、司并及时跟踪生产管理部处理。第十七条 已注销的应收账款应做好账销案存,落实责任人随时跟踪,一旦发现对方有偿债能力应立即追索;对于已核销又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冲减当期坏账准备。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本公司的销售与收款环节由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行使监督检查权。第十九条 销售与收款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各单位财务部对凭证是否妥善保管,尤其是空白发票的管理,信用政策的变动是否经过审批,应收帐款的管理是否及时。(二)是否按销售通知单发货,销售退回的凭证是否健全、审批是否越权,处理退回产品是否符合公司有关规定要求。(三)销售部门是否按经审核的价目表进行销售,价格变动和销售折扣是否经审批,对应收帐款的催
27、收管理工作是否到位。第二十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被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四、存货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库存物资的内部控制,保证库存物资的验收进库、存储保管和领料出库业务的规范有序,揭示和防止差错,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库存物资是指本公司持有的将在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过程中消耗的各种物资,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修理用备品备件、燃料,以及尚未领出使用或安装的达到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各种设备。第三条库存物资内部控制中的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其中包
28、括:(一)物资入库和出库经办者与审批者应分离;(二)实物的验收保管与采购应分离;(三)存货盘点应由保管、记账及独立于这些职务的其他人员共同进行; (四)若某职位空缺或相关人员临时外出,应指定替代人员或临时人员负责,避免暂时的职务重叠。第二章分工和授权第四条公司总部、各子公司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设置专门的物资管理部门,一般由仓库负责。设置物资主管岗位(即仓库主管),组织、协调本单位的库存物资管理控制工作;设置物资管理员岗位,办理物资的验收入库、存储保管和发料出库业务;设备仓库会计岗位,对本单位的物资收发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登记仓库物资明细账,定期编制库存物资盘点表,保证库存物资达到帐证相符、帐
29、实相符、帐帐相符。第五条禁止办理无采购计划、无实物入库的验收入库手续,否则要追究批准人和验收人的责任。第六条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变质老化、毁损的处理决定权由各公司的总经理审核批准,财务部门根据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进行会计核算。第三章实施与执行第七条物资验收入库前必须经质量部门检验合格,物资验收时要把实物与物资请购单上开列的品名、规格、数量相互对照,把供货方开具的发票和供货清单与实物相互对照,货物如发生短缺、破损等情形,应尽快查明原因上报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人,要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经验收正确无误,按物资的类别、数量、单价、金额,开具收料单办理入库手续,同时要把处理意见反馈给财务部门;
30、验收人员一定要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验收,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验收,验收合格后要在验收单上签字。第八条 所有物资原则上储存在物资库房内,严禁未经批准或授权的人员进入库房或接触物资,入库储存确有困难的,也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护理监管,确保物资的安全、完整、有效。物资管理员对入库物资要井然有序地分门别类、摆放整齐,并定期检查,及时整理,克服库房物资贮存管理混乱,杜绝材料变质、偷盗丢失、私自挪用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同时要建立起相关规章制度,如采用货品库存卡、货品标牌,制定保安、防火、卫生制度等,实施有效管理。第九条 坚持凭领料单发放物资。领料单上准确地记录物资种类、数量、 金额、用途及批准人、经办人姓名
31、,是仓库发出物资的原始凭证。领用部门要填写领料单,列明领用部门、品名、数量和领料人姓名,并由领用部门负责人或获得授权人签字批准,物资管理部门要对领料单进行审查,审查其填写内容是否详实,批准权限是否恰当或是否获得授权,经审查正确无误后由物资管理员发放物资并在领料单上签名。领料单存在填写内容不详实或越权批准的行为,物资管理部门有权拒绝签字或要求补办有关手续,物资管理部门明知领料单填写内容不详实或有越权批准的行为而予以审核签字,物资保管员明知领料单未经物资管理部门审核签字而予以发料,以失职论处,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条 坚持定期盘点制度。盘点能全面清点库存物资,检查物资的实际库存数量
32、是否与账面数量相符,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错误,堵塞漏洞。要求各单位每月对库存材料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盘点工作必须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一名保管员,一名监盘人员),盘点时应对每一种库存材料进行实地点数,同时填写实际库存数量,然后与帐面库存进行比较,库存物资出现盘盈、盘亏、变质老化、毁损要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属人为因素造成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一条 物资管理部门将每月的物资盘点表交库长签字后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成本会计或相关主管将每月的盘点表核实后装订成册存入财务档案。第十二条物资管理部门要对长期闲置不用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也派不上用场的库存物资,要进行清点造册并提出处
33、理意见,报公司总部批准后,由物资管理部门按批准的方案进行处置,由财务部门根据处理结果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以减少物资的库存量,减少库存物资的减值风险。第十三条物资管理部门应于每月财务结帐日将各单位领用物资进行汇总,连同领用单上报财务部门物资核算人员、成本费用核算人员进行当期财务核算。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本公司由财务部行使对库存物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权。第十五条库存物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物资管理、核算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兼任不相容职务的现象。(二)物资验收入库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物资验收入库验收单的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无采购计划、无实物的验
34、收入库行为。(三)库存物资出库制度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领料单是否填写详实、手续齐全,是否有越权批准行为。(四)存物资盘点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定期进行盘点,盘点出现实物与账簿不符的情况是否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是否存在物资 过期、变质、毁损、长期不用而不采取措施处理的现象。(五)对库存物资盘盈、盘亏、变质老化、毁损的处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 是否完备。第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库存物资内部控制中薄弱环节,应要求被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五、成本与费用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成本费
35、用的内部控制,严格控制成本费用的开支规模,堵塞漏洞,制止铺张浪费和徇私舞弊的行为,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成本费用是指公司为了获取收益而发生或支付的各种耗费以及虽与获取收益无关但应由本期负担的各种耗费。第三条成本费用的下列职务应分离:批准人与经办人的职务相分离;经办人与证明人、验收人相分离。第二章分工和授权第四条公司的成本费用预算方案由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编制,报经总公司审议通过后,将各项成本费用指标下达各单位执行实施。各分子公司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本单位的成本费用的开支规模,确保公司的成本费用不超支。第五条各分子公司总经理对开展正常业务开支的费用在总公司总经
36、理审批的资金预算内具有签字审核权,超资金预算业务开支由各公司报请公司财务总监审核批准,财务总监审核批准后报总公司总经理审批。第六条各分子公司应按经公司审批的成本费用预算指标范围之内合理安排各项开支,子公司具体批准权限由子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七条公司及下属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核算、记录本单位的开支成本 费用,定期报告本单位的成本费用开支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说明和分析。公司总部财务部门负责汇总、分析全公司的成本费用开支情况,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领导报告,并提供必要的说明、分析资料。第三章实施与执行第八条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将成本费用的承包指标合理分解至各职能部门或个人。第九条各单位开支
37、的成本费用,必须取得正式发票或其他符合有关会计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规定的有效凭据(并附与发票或凭据相关且必要的合同、协议、 文件、清单或其他证明资料),由经办人在发票上署名、表明经办人的身份或在有关凭据的填报栏上署名,需要证明或验收的由证明人或验收人署名并表明验收或证明身份,有权批准成本费用开支的人员应在自己职权范围和批准权限之内进行审批,表达批准或同意成本费用开支的意见并在发票或凭据上署名。报账人取得的发票应符合开具发票的有关规定并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经办人、验收或证明人、批准人应分别在发票或凭据上签名,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发票或凭据,财务部门不得受理。第十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对各种违反国家
38、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或有不真实迹象的成本费用,要坚决拒绝办理报账业务,经办人员如有异议,应做好解释说服工作,解释无效的,提请本单位领导或公司财务部门出面处理。第十一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正确地编制有关成本费用开支的会计凭证,登记有关成本费用的会计帐薄,编制有关成本费用的会计报表。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定期向公司总部报告单位成本费用的开支情况,并对费用开支情况作必要的说明,对出现的差异进行分析,对成本费用开支中出现的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保证成本费用开支的正常、有序。第十三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应对公司总部和各下属单位的成本费用开支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和分
39、析,随时监控成本费用开支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的要尽快查明原因,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和纠正。第十四条 公司总部应对各下属单位的年度成本开支情况与下达的指标额进行比较、分析,找出超支或节约的影响因素,明确责任,向有关领导报告,请示处理意见。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 公司成本费用的监督检查权由公司总部财务部行使。 第十六条 成本费用开支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 成本费用控制的岗位分工和授权批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由一人兼任两个以上不相容岗位的现象和成本费用的开支是否获得授权或批准。(二) 成本费用的开支是否存在越权审批或重大开支由一人审批的现象。(三) 成本费用开支
40、的原始凭据的报销手续是否完备及是否合法、真实和有效。(四) 成本费用开支的所运用的会计科目是否正确,记录有关会计帐薄和编制有关会计报表是否准确、规范。(五) 非正常成本费用开支是否由公司高管授权或批准。第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成本费用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被检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六、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公司自营或发包建设的房屋、建筑物、发供电和输变电工程以及需安装调试的主要设备购置项目。第三条本公司的工程
41、项目由公司总部集中审批并组织或授权实施。 第四条工程项目下列职务应当相互分离:工程项目预算的审批人应与编制人相分离;工程支出的审批人应与执行人相互分离;重大合同必须由独立于经办人以外的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工程项目的验收人员应与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人员相分离。第二章分工及授权第五条工程项目开工建设之前,必须经政府计划部门批准立项,并取得相关的工程建设许可证,编制项目预算书,保证工程项目手续完备,证照齐全。第六条项目投资的审批权限:(1)各分子公司没有项目审批的权利;(2)各分子公司将项目上报总部后,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第七条房屋建筑物类工程项目一律采取发包方式建设;其
42、他工程项目由公司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自营或发包方式进行实施。无论采取何种建设方式,均应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工程监管,了解工程进度,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质量,确保工程施工严格按工程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建设。第三章实施与执行第八条工程项目形成初步实施意向之后,公司应指定有关部门或聘请外部专家进行经济技术论证,设计施工方案,编制工程初步预算,写出书面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公司最高决策机构或其成员进行工程投资决策。第九条公司最高决策机构或其成员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各自的批准权限范围内,做出批准实施,要求、修改、重新评估可行性方案或不予批准等决定。 第十条 公司的发包工程要尽可能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招投标活动要注
43、意审查投标人的施工资质、技术力量、管理水平、信用等级和关联关系,防止可能发生的不利事件,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第十一条 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的部门和人员必须重视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现场施工严格设计方案的要求进行,杜绝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现象的发生,一旦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现象,要马上向施工单位提出并要求返工或采取可靠的补救措施,同时定期写出现场监理施工进度报告。财务部要按照工程发包合同中的付款条款严格控制工程付款,严格按现场施工进度报告和主管领导的批准的额度支付工程款,加强对工程预算方案的考核监督和工程实施的核算监督,确保工程项目预算方案的贯彻执行和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金额
44、的真实、合法、完整。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施工完毕后,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要认真、细致地检查工程是否到设计要求,是否存在技术或安全方面的隐患,财务人员和设备管理人员要参加验收工作,重点对工程投资的账面与实物进行核对,并对所有实物进行登记造册,为以后实施管理、核算作好准备。验收结束后,要写出书面的验收报告,需要进行整改的,还必须说明需整改的项目和具体要求,限定整改时间,出现实物盘亏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整改完毕后必须进行再验收,完全合格后才能正式交付使用,交付使用的同时要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承建单位和资产管理单位签字交接,有关图纸、技术和管理资料要完整移交给
45、接收单位,否则接收单位有权拒绝接收。验收报告需参与验收的全体成员签字。工程通过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如不能及时办理工程决算,应及时按工程预算金额暂估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待办理完工程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金额调整。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由公司总部组成专门检查考核小组,对工程项目预算方案执行情况、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存在预算超支的现象要查找原因,分清责任,作出相应的处理。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运行后,财务部应对投入使用的工程项目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对出现经济效益严重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诉内容的情况,应追究相关人员的决策责任。第十六条 建立工程施工的阶段进度审计制度,
46、对工程的阶段性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工程项目决策部门及相关人员。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公司的工程项目由投资部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 是否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划分是否符合控制的要求。(二) 工程项目投资决策是否按授权审批制度执行。(三) 工程项目的预算管理制度以及预算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工程项目的各种准建手续是否齐全。(四) 工程项目各类款项的支付情况,付款审批手续是否齐备。(五) 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六) 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有无工程施工进度报告。(七) 工程项目
47、验收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有财务部门和设备管理人员参与,是否进行了现场的资产登记和核对,以及是否对盘亏资产进行了原因分析和 责任认定,验收报告的签字情况。第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工程项目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 求施工单位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七、财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档案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财务档案包括:各单位凭证、采购合同、现金盘点表、银行对帐单、银行余额调节表、销售档案、对帐单、业务费结算凭证、海关手册核销档案、外汇核销档案、出口退税档案、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物资盘点表、财务岗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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