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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doc

1、 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和强化内部审计工作,落实“以经济责任审计为中心、以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审计为基础,提高项目审计覆盖面和审计工作质量,真正把内部审计监督服务工作落到实处”的总体审计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3﹞第4号)、国资委《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2004﹞第8号)和《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交xx股字﹝2007﹞157号),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

2、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司所属各单位和各直属项目。 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重视并切实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属各单位必须接受和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对本单位及所属各单位和项目部的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财务状况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鉴证、评价。 第五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实行内部审计工作问责制度。对未按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

3、度,缺乏有效审计监督,致使本单位出现资产损失或出现重大问题的,追究单位领导人员的责任;对审计人员出现重大审计错漏或未按规定履行审计职责的,追究审计人员的责任;对没有有效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屡审屡犯,给单位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公司负责对各单位进行内部审计,并履行公司对各单位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各单位负责对其所属单位及项目部进行内部审计。 公司也可以直接对各单位所属单位及项目部进行内部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七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接受公司审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必须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单位财

4、务预算。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公司设置审计部,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特别是下设独立核算单位的主业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与其承担的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公司审计部配备3-6人,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1-3名审计人员。 公司及各单位所设内部审计机构的规格和从业人员的待遇,应不低于本单位其他职能部门的规格和待遇。 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得公司审计部的同意,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

5、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备适应工作岗位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一般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有: (一)

6、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的制度和规定,以及单位领导关于审计工作的指示和决议等;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规划和审计规章,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三)下达年度审计计划,明确审计重点,提出工作要求; (四)按照工作计划和领导指示开展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监督检查各项审计意见和建议(决定)的落实执行情况; (五)总结、交流和推广审计工作经验,组织和参与审计理论研究和审计人员培训; (六)指导和监督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开展下列审计事项: (一)经济责任审计: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完成情况进行审计鉴证

7、评价,原则上应坚持“先审计后离任”或“先审计后任用”,做到“先审计后兑现”和“逢离必审,不经审计不得解除其经济责任”,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覆盖率要达到100%; (二)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进行审计核实; (三)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过程中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鉴证; (四)经济效益审计:对被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效益、效果进行审计监督、评价; (五)内控制度评审:对被审单位内控制度建立、完善和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评价; (六)专项审计:除以上审计内容以外的、具有特定内容、特定目的的内部审计鉴证、评

8、价和审计调查; (七)上级和本单位领导临时交办及有关单位和部门委托的审计事项; (八)其他审计项目。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七条 在审计管辖范围内,各级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参加生产、经营、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拟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三)检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 (四)检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资料;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

9、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征询,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董事会报告; (七)对可能转移、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关权力机构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八)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对被审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责任人,可根据其提供虚假材料对企业造成损失、影响的程度,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和

10、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一)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负有直接责任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对审计中的重大事项,可向上级审计机构直接反映。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工作程序是: (一)根据本单位工作布置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受有关单位(部门)委托,拟定年度等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拟定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时间、组成人员,并提前3天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应首先召开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部门领导

11、参加的审计见面会,实施离任审计时,被审计人应在审计见面会上述职,并提供书面述职报告; (四)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向审计组签认“承诺书”(参考格式附后),提供真实完整的有关资料; (五)对审计事项,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询问、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并做出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工作记录应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六)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归纳,写出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 (七)根据审计实施结果,审计组撰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应于收到审计报告5

12、个工作日内送交审计组,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八)根据被审单位(被审人)书面意见中的合理部分,审计组对审计报告进行补充、修改后,提请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被审人)签字,并盖单位章;被审单位负责人(被审人)必须在修改后的审计报告上签字,如仍有不同意见,可书面提出,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 (九)经被审单位负责人(被审人)签字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上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批; (十)被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可能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等下达给被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并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审计意见和决定涉及到本单位其他部门的,

13、有关部门应协助执行; (十一)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10日内向审计机构所在单位负责人提出复议申请,该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在未作出新的处理意见和决定之前,原审计意见和决定照常执行; (十二)审计部门对审计意见、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应进行检查,必要时对主要项目内容进行后续审计; (十三)审计结束后,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连同工作记录等原始依据进行整理,并按照国家和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办法,建立审计档案。 第六章 项目审计等主要审计工作组织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以经济责任审计为中心,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年度经济责任审计、任期经济责

14、任审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等,具体组织实施按照《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审计”是指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针对项目经理部开展的财务收支审计、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内控制度评审、离任和竣工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及审计调查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实现的收入、完成的利润最终都要落实到项目经理部,项目是各项生产经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做到“审计出效益,审计防风险,审计强管理,审计促发展”,重在做好项目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开展项目审计的年覆盖面要达到100%,即对年度内本单位所属的全部项目要进行一

15、次项目审计。具体的审计形式,根据项目的进度等情况,可以是经济效益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内控制度评审、离任或竣工经济责任审计等,但必须年审一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每年要直接审计项目经理部,年度内直审项目覆盖面不低于30%,使项目审计工作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防患于未然,搞好管理审计和效益审计,为顺利实现和提高项目经营目标做贡献。 第二十四条 在保证项目审计覆盖面的同时,要把项目审计工作质量放在首位。防止走马观花,发现不了问题;更要禁止和被审项目串通一气,欺骗上级领导。各单位要设立项目审计工作台帐(参考格式附后),每项项目审计完成后,都要认真填写台帐,撰写审计报告,审计人员要在台帐和审计

16、报告上签字,项目出现了本应在审计中发现而实际未被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审计档案及文件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向公司审计部报送下列资料: (一)每年12月25日前上报本单位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三)每年6月15日前和11月15日前上报审计统计报表(含电子数据); (四)每项审计项目终结后1个月内上报审计报告和审计台帐,审计计划的完成以审计报告已送达为准; (五)严重违反制度法规,造成损失浪费、存在个人舞弊行为的专项审计报告应及时上报; (六)内部审计工作信息、经验材料、其他有关需要报送的资料按要求上

17、报。 第二十六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以下资料应随审计报告整理归档。 (一)经主管审计领导人批准的审计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工作记录、工作底稿及证明材料; (四)被审计单位(被审人)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五)被审计人的离任述职报告; (六)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完成的审计项目应按上级要求的审计统计口径填制审计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认真作好审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审计报告未经主管审计领导人批准,不得向无关单位透漏,不得随意扩大印发范围。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九条

18、 对认真履行职责、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挽回直接经济损失和创造直接经济效益的一定比例予以物质奖励和精神表彰。 第三十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单位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审计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局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局监字〔2006〕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对提供的财务会计等资料真实完整承诺书 2.项目审计工作台帐 3.内部审计实施工作流程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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