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从业人员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公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项目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 职责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各项目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履行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公司主要负责对项目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过程的监督、指导。项目部主要负责完善和细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第四条 公司及所属各项目部的物设部门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安全监督部门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监督责任部门,其它部门和
2、岗位的人员对本岗位所涉及到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相应责任。第五条 公司及所属各项目部的物设部门要对在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动态管理,单独建立特种设备台账。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采购与租赁第六条 公司及所属各项目部采购与租赁特种设备应按照公司物资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在采购与租赁(包括分包单位自带的)特种设备过程中,各级物设部门必须组织对特种设备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该种类该型号产品的生产许可文件、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国家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核发的安全检验合格证以及特种设备的实际安全技术性能进行审核和验收,保证其证照齐全,安全技术性能良好。不得采购与租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
3、使用与管理第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前,公司物设部门与项目部的物设部门应依据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产品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等,编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公司物设部门应定期汇总、修订、发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在使用地的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属于在使用地需要重新接受安全检验的特种设备,应主动申请检验。第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必须由具备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指挥和操作。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指挥和操作。施工生产现场负责人应对依规操作进行现场管控。第十一条 各级物设部门应
4、制定和执行特种作业的检修、保养、检查制度,保证责任到人,检修、保养、检查记录齐全。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监督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下列主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立即下达隐患整改指令书,并督促落实整改。(一)特种设备的各类证书、安全检验和备案手续是否齐备。(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否符合要求。(三)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否制定、现场张挂,并得到执行。(四)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是否明确且落实。(五)检修、保养、检查记录是否齐全、有效。第十三条 属于国家、行业等强制淘汰、报废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必须依法对其进行淘汰、报废。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督科负责制定和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