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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分行抵(质)押品保管管理办法.docx

1、银行**分行抵(质)押品保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各类代保管抵(质)押品的管理,规范代保管抵(质)押品的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押品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和《**银行抵(质)押品保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抵(质)押品是指我行在办理抵质押类授信业务时,债务人交付我行的抵押物物权凭证、质物权利凭证、质押贵金属等相关法律文书和实物。 第三条 抵(质)押品保管的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 抵(质)押品保管涉及保管部门和委托部门。保管部门是

2、指营业网点或运营管理部门;委托部门是指将抵质押品等交由保管机构代为保管的部门,包括授信经营部门、出账前审核部门等。保管部门负责抵(质)押品的保管及账务核算,不对其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 保管部门应设置押品管理岗和押品库管岗。押品管理岗负责代保管抵(质)押品出入库的审查及核算管理,押品库管岗负责实物的保管及登记。 第四条 押品保管实行“妥善存放、专人负责、双人操作、账实分离”的原则。 1、妥善存放 抵质押品做为重要物品,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并及时入库集中保管。保管场所应防盗、防火、防潮、防霉、防有害生物,保证押品的安全。 2、专人负责 必须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抵(质)押品的接收、登记、核算

3、保管、调阅、结清等工作,确保抵(质)押品管理的安全性、正确性和合规性。 3、双人操作 抵(质)押品权证的加封、入库、出库、检查等环节都应至少有双人在场的情况下操作,抵质押品库(箱)钥匙或密码应由双人分别保管。 4、 账实分离 抵(质)押品的保管和记账应实现分离,严禁一人同时负责抵(质)押品账务核算和实物的保管、登记。 第五条 抵(质)押品保管必须使用包装袋封包,包装袋应满足以下标准: 1、包装袋需防潮、防霉、防渍、防虫咬等; 2、包装袋所有的粘缝处均应粘接结实,特别是开窗式包装袋的开窗部位,必须保证不能从开窗处取出代保管品; 3、包装袋封口的拆封只能采取破坏性措施; 4、包

4、装袋不得重复使用。 第二章 入库 第六条 委托部门由专人负责鉴别、清点抵(质)押品凭证、实物,办妥抵质押类信贷业务审批手续后,填制《**银行押品权证(实物)入库单》,尔后委托部门与抵质押人一起将抵(质)押品凭证、实物送往代保管部门。 第七条 办理入库时须填写《**银行代保管凭证》。《**银行代保管凭证》一式四联,第一联银行记账凭证,交记账人员凭此进行入库交易表外记账;第二联信贷部门留底,交委托部门专夹保管,出库时需交回保管部门;第三联保管部门留底,由押品管理员专夹保管;第四联客户回单,交抵质押人做取物凭证,出库时需交回保管部门。 第八条 保管部门应按如下要求认真审核相关资料:

5、 (1)入库单、代保管凭证中记载事项是否与代保管品实物一致; (2)业务审批手续、相关责任人的签章(字)是否齐全、有效。 第九条 保管部门按规定审核无误后,押品管理员、库管员与委托部门经办人员一起将抵(质)押品封包,填制封包单粘于封口处,并加盖业务公章和封包人名章(三人须在封包所有接缝的骑缝处签章)。 第十条 保管部门将抵(质)押品凭证、实物入库保管,同时登记《**银行代保管物品交接登记簿》(见附件1),委托部门经办员、押品管理员、库管员需在登记簿中签字确认;押品管理员根据《**银行代保管凭证》银行记账联作表外入账处理,金额按信贷部门确认的价值标准确定,并将《**银行代保管凭证》保管部门

6、留底联专夹保管。登记簿由库管员负责保管。 第三章 出库 第十一条 授信业务结清后出库的,抵(质)押人应向经营部门提出取回抵(质)押品的申请,经营部门经审核确认贷款本息已收回后,填写《**银行押品权证(实物)出库单》,经有权部门和人员审核确认后,由委托部门经办人员同抵(质)押人持其各自保管的《**银行代保管凭证》一同前往保管部门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二条 以质押的本行存款单归还授信业务的,由经营部门填写《**银行押品权证(实物)出库单》,经有权部门和人员审核确认后直接到保管部门办理出库及授信业务归还手续。 第十三条 因债务人无法偿还我行贷款,须以物抵债的,根据有权部门审批方案,由经

7、营部门提出申请,经有权部门和人员审批确认后由委托部门经办人员到保管部门办理出库手续。 第十四条 抵(质)押项下的授信业务结清前,原则上不得办理抵(质)押代保管物品的出库手续。如确实需要办理临时出库的,应由经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银行权证借用单》,经有权部门和人员审批确认后,由委托部门经办人员同借用人一同前往保管部门办理临时出库手续。 第十五条 保管机构审核: (1)委托部门经办人员提交的相关业务审批手续、相关责任人的签章(字)是否齐全、有效; (2)抵(质)押人和委托部门交回的《**银行代保管凭证》与本部门保管的留存联是否一致; (3)授信业务结清出库的应对授信业务是否已结清进行

8、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审核无误后,由押品管理岗进行账务核算(临时出库的不用进行账务核算),并将《**银行代保管凭证》签字盖章后提交保管人员。 第十七条 库管员审核无误后,进行抵质押品出库,并登记《**银行代保管物品交接登记簿》,同时在《**银行代保管凭证》上签章确认后退押品管理岗。保管部门留存的以及委托部门和抵(质)押人交回的《**银行代保管凭证》全部作当日记账凭证附件。 第十八条 抵质押品出库后,委托部门经办人员、押品管理员和押品库管员共同将保管袋拆封,核对清点无误后,将代保管抵质押品交接收人。委托部门经办人员、押品管理员、押品库管员、接收人应在《**银行代保管物品交接登记簿》中签字确

9、认。 第十九条 授信业务结清、抵(质)押人借用等情况办理出库的,抵(质)押品需向抵(质)押人移交;以物抵债、委托部门借用等情况办理出库的,抵(质)押品需向委托部门移交;以质押的本行存款单还款和质押的商业票据需办理委托收款等情况出库的,抵(质)押品需向会计人员移交。 第二十条 办理临时出库的,保管部门需收回委托部门以及客户保管的《**银行代保管凭证》,待抵质押品重新办理完毕入库手续后方可归还。 办理临时出库需规定归还时间,到期需要延长的,应填写《**银行押品权证续借单》,并由有权部门和人员签字确认。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时需重新办理封包入库手续。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因变更

10、担保方式等因素需办理抵质押品出库的,应按新增抵(质)押品程序办理入库后,再办理原抵(质)押品的出库。 第二十二条 抵(质)押人如将《**银行代保管凭证》遗失或损坏,在申请办理出库时,应提出书面证明(参考格式见附件2)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押品管理员与库管员应每周检查一次库存代保管物品,会计主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代保管物品的全面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代保管物品的检查核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代保管物品是否账账、账簿、账实相符; 2、专夹保管的《**银行代保管凭证》与代保管品封包的封签记载内容核对是否一致,签章是否齐全; 3、是否按规定专夹保管《**银行代保管凭证》;

11、4、是否由押品管理员、库管员与委托部门经办人员共同封包签章,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5、代保管品袋的密封性是否完好; 6、抵(质)押品的记账、出入库手续是否符合规定; 7、是否按规定完整、准确填写代《**银行代保管物品交接登记簿》。 第二十五条 委托部门和保管部门应定期对代保管品进行对账,对账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六条 每次检查、对账完毕,相关人员应对检查、对账情况进行登记并签字确认。如检查、对账过程中发现异常,应迅速查明原因,上报相关负责人,并积极追查。 第二十七条 保管期间,如遇内部检查、审计、司法机关及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特殊情况需对封包进行拆封检查的,保管机构押品管理员

12、库管员、委托部门经办人员需到现场全程监督检查过程。检查完毕后,立即将实物重新封包入库,并在《**银行代保管物品交接登记簿》进行登记说明。 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规定办理出入库手续或保管不当,造成抵(质)押品损毁、丢失、被盗用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押品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等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1、**银行代保管物品交接登记簿 2、**银行代保管凭证遗失(损坏)证明 9 附件1: **银行代保管物品交接登记簿 入库日期 代

13、保管品编号 封包编号 委托部门经办 押品管理员 押品库管员 出库日期 委托部门经办 押品管理员 押品库管员 接收人 备注 附件2: **银行代保管凭证遗失(损坏)证明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本人(单位)不慎遗失(损坏)贵行开立的代保管凭证(凭证号码: ,合同号: ,抵质押品号码: )。现申请办理抵质押品出库等相关事宜,因此产生的任何纠纷由本人(单位)承担。 特此证明。 抵(质)押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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