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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模版.docx

1、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xx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财金200723号)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各级行社,其中地级市联社及地级商业银行称为市级行社,县及县级市机构称为县级行社)。第二条 各级行社以法人为单位拥有其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形式私分、侵占和平调其固定资

2、产。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比例管理、物尽其用、按权限审批、严格控制投资;基本要求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坚持谁用谁管、管用结合,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和浪费。第四条各级行社购建办公用房和其他大型固定资产,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程序,达到规定标准的固定资产购置应该由相关部门采用招投标办法确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供货单位,坚决杜绝固定资产投资中的以权谋私和其他不正之风。无形资产、生物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投资性房地产指各级行社现有的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各级行社原则上不允许新购

3、投资性房地产。新购置土地并筹建办公楼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计量的,应将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核算,同时购置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在土地使用权不能准确拆分单独计量的,土地使用权与房产可共同归入固定资产核算。第二章 固定资产标准和分类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各级行社为经营管理活动而持有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上的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运输工具、电子设备、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当一项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资产相对独立,并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时,应将该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第六条 为加强管理,固定资产按以下方式分类:(一)房屋及建

4、筑物: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职工宿舍、食堂、浴室、培训用房和其他用房及建筑物。(二)机器、机械及其他:监控设备、中央空调、电梯及其他。(三)运输工具:各种汽车、摩托车、船舶及其他。(四)电子设备:大、中型计算机网络、不间断电源、微机、打印机、路由器、服务器、自动取款机及配套设备、复印机、传真机、汇票鉴别仪、全自动捆钞机、钱币清分机、胶印设备、电视机、照相机、录像机及音响设备;发电机、空调机、投影机及其他设备、各种仪表仪器等。(五)其他:不属于以上各项的固定资产。第三章 固定资产购建第七条固定资产购建的原则固定资产购建要本着不超比例,不超标准,不超权限,不超过自身财务承受能力的原则,根据经营

5、及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管理权限批准后,组织固定资产购建的实施。由于特殊原因,各级行社抵债资产需要自用的,视同新购入资产处理,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房产设计建造要适度超前,适应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兼顾地方规划要求;要充分考虑网点布局、设施布放,注重提高服务功能,提升自身形象。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规划许可证、土地证、房产证等。第八条 购建标准及审批权限。 (一)营业办公用房1购建标准(1)市级行社本部市级行社本部营业办公用房购建标准由省联社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决定。(2)县级行社本部(含市级农商行一级分行)全辖存款规模(数据以提出购建申请时上推一年度月平均余额为准,下同)在20亿元以下的,营业办公

6、用房(含食堂、车库、锅炉房、配电室等附属设施,下同)建筑面积控制在5000平方米以内;全辖存款规模在20亿元(含20亿)至40亿元的,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7000平方米以内;全辖存款规模在40亿元(含40亿)至60亿元的,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内;全辖存款规模在60亿元(含60亿)至80亿元的,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9000平方米以内;全辖存款规模在80亿元(含60亿)至100亿元的,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10000平方米以内;全辖存款规模在100亿元(含100亿)以上的,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控制在15000平方米以内;其中设区市、省直管市所在地的县级行社及x

7、x扩权县(市)的县级行社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可在相应标准上增加20%的面积,上年末分类评级为5级(含5级)以下的各级行社建筑面积原则上下调相应标准的20%,上年末分类评级为3级(含3级)以上、业务发展快速的县级行社建筑面积原则上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具体由审批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掌握。(3)基层行社(含其他同级机构)存款规模在1亿元以下的,营业办公用房(含车库、锅炉房等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控制在1000平方米以内;存款规模在1亿元(含1亿)至3亿元的,营业办公用房(含车库、锅炉房等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控制在1500平方米以内;存款规模在3亿元(含3亿)至5亿元的,营业办公用房(含车库、锅炉房等附属设施)

8、建筑面积控制在2000平方米以内,存款规模在5亿元(含5亿)以上的,营业办公用房(含车库、锅炉房等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控制在2500平方米以内。(4)分社、储蓄所(含其他同级机构)存款规模在1亿元以下的,营业办公用房(含车库、锅炉房等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控制在500平方米以内,存款规模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营业办公用房(含车库、锅炉房等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控制在800平方米以内。新建营业网点营业办公用房面积根据业务规划合理确定。2审批权限市级联社本部购建营业办公用房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报省联社审批;市级农商行本部购建营业办公用房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报省联社审批;市级农村商业银行辖内支行及网

9、点购建营业办公用房由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审批。县级联社本部购建营业办公用房金额超过300万元的报省联社审批,县级农商行本部购建营业办公用房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报省联社审批;县级行社辖内营业网点购建营业办公用房具体审批权限由省联社根据分类管理要求制定。(二)交通工具1配备标准(1)专用运钞车专用运钞车的车型、种类、数量、标准,按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以及xx农村信用社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及购置相关管理办法执行。(2)工作用车市级行社工作用车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配备。其中,各市级联社工作用车单价控制在25万元(不含购置税)以内,总数不得超过5辆;市级农村商业银行本部配备工作用车单价控制在25万元(不含购置税)以

10、内,市级农村商业银行工作用车数量由省联社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县级行社工作用车单价控制在20万元(不含购置税)以内。县级行社工作数量根据业务规模、机构数量、辖区面积的不同,按照以下标准核定:县级行社上年度月均存款余额低于15亿元的,工作用车数量控制在4部以内;县级行社上年度月均存款余额在15亿元(含15亿元)至50亿元(含50亿元)的,工作用车数量控制在5部以内;县级行社上年度月均存款余额超过50亿元的,工作用车数量控制在6部以内。县域面积较大的县级行社(距行社本部50公里以外的网点数超过10个),依据县级行社经营情况及财务承受能力,工作用车数量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可增加一部,具体由省联社各办事处、市

11、级行社核准。各级行社购置和更换工作用车,要严格履行行社内部财务审批程序,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行社工作用车的购置、更换及将抵债车辆转为自用,抵债车辆应按xx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相关办法及时处置变现,确需自用的按照上述工作用车的数量和单价标准,视同购入新车处理,履行各级行社内部财务审批程序后转入固定资产。各级行社在规定数量内更换工作用车,原则上车辆应使用8年以上或行驶50万公里以上,如果车辆状况较差、修理费用偏高,确需提前处理的,应报上级行业管理机构审批。更新购置后,旧车立即停用,并在2个月内进行处置,严禁新旧工作用车并用。省联社各办事处、市级行社可根据辖内县级行社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县级行社辖

12、内营业网点配备工作用车的相关条件及其数量、金额,并将核定制度标准报省联社审批后执行。2审批权限专用运钞车的购置按xx农村信用社安全防护设施规定执行。市级联社购置、更换工作用车一律报省联社审批。市级农商行购置、更换工作用车在规定标准内由市级农商行自行审批,确因工作需要,超过规定标准购置、更换工作用车的报省联社审批。县级行社工作用车在规定的数量、单价标准内,由县级行社履行内部财务审批程序后自行购置、更换,并事后报备市级机构。(三) 设备设施1.电子网络设备购建按xx联社信息科技管理有关规定执行。2电视监控、防弹玻璃等所有安全防范设施器械,按照xx农村信用社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及购置相关管理办法组织购置

13、。3其他设备设施由各级行社履行内部财务审批程序后自行购置。第九条固定资产审批程序需上报的购建项目,在购建之前,按本办法第八条确定的固定资产管理权限,逐项逐级上报审批。县级行社根据实际业务需求认真研究,合理确定所购建固定资产的规模及标准,省联社各办事处、市级行社接到申请后认真审核,提出明确意见并根据审批权限批复申请单位或上报省联社,省联社审核通过后予以批复。市级行社购建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可参照此执行。申请建设营业办公用房的,应首先立项审批,立项审批后再申请建造审批,申报购建规模和投资额度。立项审批权限同建造审批权限,未经立项审批的购建项目不得预先购置土地使用权。第十条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一)申请

14、报告除列清固定资产购建项目的名称、规模、投资额、资金来源外,还应包括:现有固定资产状况、业务发展前景、固定资产购建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本项目购建后预计每年净增加的费用或其他支出额(并说明理由)等相关情况,并附报上年度及上月的财务损益表、资产负债表、业务状况表、上年末固定资产状况表、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购建申请表(详见附表)。抵债资产需要转自用的,应履行固定资产购建报批程序。申报时,应随申报文件附借款合同(借据)、抵债物品清单。属房屋、土地抵债的,还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达成的以资抵债协议书;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以上均提供复印件)。(二)自建营业办公用

15、房立项审批时,还需详细说明申请建造房产的原因、原有房产的购建时间、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原值、净值及拟处置情况,对于因危房改造及拆迁等原因购建固定资产的,应附报相关证明材料,立项申请可只附报行社固定资产购建申请表一。经立项审批后再申请建造审批的,建造房屋项目申报时应附报行社固定资产购建申请表(详见附表)、基建项目详细预算情况、结构图纸及项目施工规划,对房屋建造规模或层次有特定要求的,应附当地政府部门的正式文件。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审批要求省联社各办事处、市级行社审批时应认真审查拟购建单位的申报材料,尤其注意审查项目资料是否完整,购建理由是否充分、合理,项目预算是否完整,项目开支标准和投资额度是否

16、合理,是否超出购建单位的承受能力,以及拟购建项目对未来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对其购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做出全面评估,提出明确意见。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购建的监督管理各级行社应严格按照批准计划实施固定资产的购建,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固定资产购建投资计划且超出上级机构批复范围的,要及时按照程序向上级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待上级部门批准后实施,严禁不经审批,擅自变更项目设计和投资计划。购建营业办公用房的应按国家相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保证营业办公用房建设工程质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严禁使用。建设工程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按国家规定向行社移交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所有档案

17、资料。档案资料应当永久保管。对于各级行社的购建活动,各级行社相关部门进行自查,出具自查结果确认书,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上级行社进行重点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出具书面说明,省联社进行抽查,以上活动的书面材料均应存档备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如有弄虚作假、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xx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xx20062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房产购建批复下发后超过一年仍未实际购建,有关县级行社应在一个月内报告未及时购建的原因说明,未按时说明原因或未提供合理说明的,相关批复作废,待其实际购建条件成熟时另行报批。自建房产实际建造中,原则上各级行社房产在建工程不得超过三

18、年,基层行社房产在建工程不得超过二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第十三条各级行社购买和自建的固定资产(房屋等不动产除外),要由保管人员认真验收,验收合格后,原始凭证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经办人、保管员或使用人三人共同签章,按照报销规定报账。第十四条 各级行社财务部门要做好固定资产的账务核算工作,准确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及时记录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第十五条 各级行社要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实物保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做到账账、账卡、账实三核对,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清查工作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处理。第十六条 各级行社应编制固

19、定资产增减变动和运用资金年度预算,纳入财务预算管理。对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处置应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在保障业务需求、降低业务成本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为农村信用社创造效益。第五章固定资产计量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计价(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由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二)购入的固定资产,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在实际工作中,各级行社如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资产。如果这些资产均符合资产的定义,并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则应将各项资产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并按各项

20、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行社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计价,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六)换入的固定资产,是指用本行社的固定资产,交换取得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资产,作为本行社的固定资产。涉及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

21、,认定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以下情况处理: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以换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的固定资产的成本,换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损益;无商业实质或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当期收益。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按照固定资产的购置与出售处理。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折旧(一)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除下列固定资产外均要计提折旧: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2、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二)固定资产折旧的年限各级行社固定资产具体折旧年限,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基础上合理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不低于以下规定的年限掌握: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4.电子、机具设备为3年;5.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各级行社应按分类折旧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为便于管理和操作,一般采用平均年

23、限法计提折旧。技术进步较快或工作环境对使用寿命影响较大的固定资产,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确定,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固定资产折旧均按月计提。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除在固定资产改良改建时,不得随意变更。第六章固定资产修理、改良及处置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修理和改良固定资产修理是恢复固定资产原有性能的行为。固定资产改良是对改变固定资产原有状态、功能、结构,增加补充设备和改良装置或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自有房产在使用之后进行的装修改造修理支出、对新购建房产进行的装修改造支出等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将相关支出按固定资产进行初始确认和后续核算。不符合

24、资本化条件的后续支出,作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主要是指固定资产的报废和出售,以及因各种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遭到毁坏和损失的固定资产所进行的清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市级行社的固定资产修理、改良支出超过1000万元及固定资产处置损失超过1000万元的报省联社审批;县级行社房产修理和改良支出及固定资产处置损失具体审批权限由省联社根据分类管理要求

25、制定。第二十二条对于固定资产未满规定的使用年限提前报废,以及由于自然灾害和责任事故所致的非正常报废,各级行社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第二十三条 对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可采取评估、拍卖等方式,以评估价、拍卖价或市场公允价值出售,避免财产流失和浪费。 第二十四条 需处置的固定资产资产,在处置之前,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确定的固定资产处置权限,逐项逐级上报审批或备案。各级行社根据实际情况审慎处置资产,省联社各办事处、市级行社接到申请后认真审核。固定资产损失申报备案的资料包括:情况说明,法院判定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司法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书,中介机构的损失认定报告。第七章固定资产投资风险控制第二十五条 各

26、级行社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原值扣除折旧和减值准备)与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0%。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在建工程账面价值比例超过40%的行社,要严格控制其固定资产净值的增长,并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压降计划,限期把比例降到40%以内。固定资本比率超过40%的县级行社确因业务发展需要购建固定资产的,单笔固定资产购建投资总额超过100万元的,须报省联社各办事处、市级行社审批,单笔固定资产购建投资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需报省联社审批,同时要上报固定资本比率压降计划,限期压降固定资本比率。第二十六条各级行社购建营业办公用房及其他固定资产,建设资金来源必须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省、市

27、级行社不得抽调下级行社的资金购建营业办公用房及其他固定资产。对不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或虽经报批,但超标准、超面积购建办公楼及其他用房的,特别是由此而引起资金占压,导致经营亏损的行社,除了对行社负责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外,对已经资不抵债的行社,应对其购建的房屋进行出租、转让等处理,以增加行社的有效资产。违规购置房产外其他资产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xx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xx联201050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附件:1.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申请表(表一) 2.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申请表(表二) 3.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申请表(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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