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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选派教职工出国(境)进修培训规定.docx

1、大学选派教职工出国(境)进修培训规定*校发*214号(*年十二月七日)选派优秀教职工出国进修培训,是学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兴校战略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出国进修培训原则(一)按需选派,突出重点。(二)整体规划,分步实施。(三)注重实效,保证质量。二、出国进修培训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师德优良,身心健康。(二)工作勤奋,爱岗敬业,保质保量完成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业绩突出。(三)热爱学校,具

2、有学成回国为学校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四)男性教职工,年龄在50周岁以下,女性教职工年龄在45周岁以下;博士来校工作满2年、硕士来校工作满4年、本科来校工作满6年。 (五)外语达到出国标准(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要求及有关情况说明执行)。由学校资助出国进修培训的教职工,除通过国家WSK和BFT测试的外,都要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出国外语培训,且考试合格才能取得公派出国资格。考试成绩3年内有效(含当年)。三、出国进修培训类型及条件(一)访问学者 1.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2.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里有较深入的研究,取得较为突出的教学科研成果;或是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科研

3、项目以及急需学科和重点扶植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或业务骨干;或是目前参与国家、部门、地方重点科技攻关、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和重点工程项目的人员。 3.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二)课程进修1.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2.省级品牌特色专业、国家级精品课程或新兴学科的骨干教师;3.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三)管理进修1.具有副处级以上级别的党政管理干部,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2.工作业绩突出,有较大发展潜力;3.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四)学者交换1.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2.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3.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四、出国进修培训选派渠道(一)国家公派按国家公派出国

4、的有关规定进行选派。学校大力鼓励和支持全校教师申报国家留学基金委、教育部、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资助的公派留学项目。(二)学校派遣1.校、院(系部)间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的选派;2.学校联系或推荐其对外联系并获得国外学校经费资助的选派;3.列入各院(系部)派遣计划,同意或推荐其对外联系并获得国外学校经费资助的选派;4.出国从事科研合作、课程进修、管理进修等学术交流活动的选派。(三)自费留学教职工根据个人发展和学校需要,经所在单位和学校批准,完全由自己出资到国外进修学习、合作研究等。五、费用支付办法及标准出国进修培训费用按国别和在外时间长短实行包干制,其标准按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的有关文件规定执

5、行。根据不同情况,按如下比例支付包干费用:(一)学校全额支付出国进修培训计划之内的学科带头人和管理骨干。 (二)院(系部)全额支付根据工作或学科建设的需要,在院(系部)派遣计划之内、且院(系)有支付能力的具有高级职称的学科带头人。(三)学校、院(系部)各支付1/2出国进修培训计划之内的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四)学校、院(系部)、个人各支付1/3出国进修培训计划之内的其它人员。(五)个人支付自愿个人出资外出研修的人员。(六)由学校和院(系部)支付培训费用的,须待出国进修培训人员按期返校后,根据完成的服务年限逐年支付。六、费用支付渠道(一)教师培训进修经费。(二)院(系部)发展基金。(三)纵、横

6、向科研经费(学校自筹科研经费或配套科研经费除外)。七、出国进修培训机构的联系派出教职工出国进修培训机构的联系工作,采取由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联系与个人联系相结合的办法。纳入出国进修培训计划的教职工,应根据出国进修培训目标和任务,积极主动地联系国外研修机构,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研修机构必须是本人所从事学科领域的国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八、出国进修培训程序及管理与要求(一)根据出国派遣原则和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及各单位教学科研与管理工作需要,各单位制定好出国进修培训工作3年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培养性质(含经费支出办法)落实到个人,于每年5月20日前报人事处。(二)人事处对列入次年出

7、国进修培训计划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三)人事处组织校内学术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同意票达到2/3者视为通过。(四)学校根据出国外语水平要求,组织当年计划内人员进行外语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可办理出国进修手续。对外语水平已符合出国条件的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或自筹经费(含科研经费)的教师,可根据各项出国任务要求,优先安排出国。(五)初次出国人员到湖北省国家安全厅接受安全防范教育。(六)出国前,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与出国人员谈话,明确出国学习的任务和目的,并指定专人联系,进行业务指导与交流沟通。(七)出国人员在出国学习期间,各有关单位应协助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合作处做好出国人员的管理工作。(八) 科级及以上干部

8、申请出国进修培训必须经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九)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及人事处、国际交流合作处汇报在外学习情况及收获,提供在国外研修的相应证明材料,填写*大学回国人员报告书,并将护照交人事处代管后,人事处办理起薪手续。(十)派出进修培训的教职工必须按期回校工作,出国前需与学校签订出国进修培训协议,明确义务和责任;回国后必须提交书面总结,并向所在院(系部)或全校至少作一次出国研修报告或作一次学术讲座,同时积极将国外所学用于学科建设,推动所在学科的发展。(十一)对按期回国人员,学校和相关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他们回国后顺利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作用。(十二)为鼓励和促使广大教师走出国门,积

9、极参与出国进修培训,从2012年起,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申请担任硕士生或博士生导师、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至少有3个月的出国进修经历;已经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担任硕士生或博士生导师的,在2015年前必须具备至少三个月的出国进修经历,才能续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生导师或博士生导师(五次时间在7天以上的短期出国研修或学术交流可视为具备三个月的出国进修经历)。九、国家公派和学校派遣的出国进修培训人员费用报销范围(一)出国途中国内交通费和住宿费。(二)出国护照费、签证费、体检费(必须是前往国家要求有体检结果,自己体检不予报销)。 (三)差旅费的报销严格按*大

10、学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校发*20号)执行。十、国家公派和学校派遣的出国进修培训人员进修培训期间的工资及学习补贴(一)出国进修培训人员在进修培训期间,学校照发工资。对不经学校许可逾期不归者,学校随时停发工资。(二)学校按以下标准发给学习补贴:被聘任为正高级职务或正处级职务的2000元/月,被聘任为副高级职务或副处级职务的1800元/月,被聘任为中级职务或正科级职务的1600元/月,被聘任为初级及以下职务或副科级及以下职务的1400元/月。以上学习补贴须待其按期回校工作后,学校按其应完成的工作任务和服务年限逐年兑现。(三)对通过国家出国水平外语考试、并由国家公派留学出国的教师,出国时间一年及

11、以上的,学校一次性奖励4万元/人;出国时间一年以下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十一、出国进修培训人员回校后服务期出国进修培训人员回校后,必须完成一定的服务期。服务期长短按在国外进修培训时间的4倍计算,时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十二、出国进修培训人员期限的延长及审批(一)出国人员必须按期学成回校服务。确因研修需要,申请人应在到期前一个月寄回国(境)外导师申请延期的函,并填写*大学出国(境)培训进修人员申请延期审批表,经单位同意、学校批准,方可适当延长,延期时间最长为1年,延长期间除工资外,其它费用由个人负担。(二)出国人员超过批准的出国期限,逾期3个月不回校者,学校将视其情况作出处理,包括停薪、停职直至辞退。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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