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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交通大学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xx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xx交通大学的学术组织分学校和学院(含部分二级教学科研机构,下同)两级,学校设学术委员会及若干专项学术委员会,学院设教授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峨眉校区可视需要设少量二级专项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决策和学术咨询的组织,对学院的重大学术事项提供科学的咨询和决策意见。
第三条 为充分发挥学院教授委员会在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规范学院教授委员会的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成和产生程序
第四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由7-17名(视规模确定
2、但应为单数)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1名。学院党委和行政主要领导一般不得担任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与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同步,最多连任2届, 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五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各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声望的专家组成,含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院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别委员。委员应当德才兼备,责任心强,有全局观念,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正,能热心参加学院教授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通过基层3名及以上具有中
3、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名,按照学术民主原则差额选举产生。
第七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由3名及以上委员提名或由学院党政联系会议共同提名,通过学院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秘书由主任聘任。
第八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需要增补时,由3名及以上委员提名,经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通过委员会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九条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4、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职责
第十条学院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院建设发展战略及规划;
(二)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与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对外合作交流等重大事项;
(三)审定学院学科、专业的设置方案等;
(四)审定学院教学、科学研究等有关学术事项;
(五)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一般事件进行调查评审,并给出定性结论;对学院重大教风学风不端事件,提交校级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终审;
(六)其它需要学院教授委员会决定和咨询的重大学术事项;
(七
5、)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决定的相关学术事项,视需要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提交要求审定的学术工作提案。
第十一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每年应向校学术委员会递交年度工作书面报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或主任委员授权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院教授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秘书列席。
第十四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或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共同)授权,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临时性专项学术事务工作委员会(或工作组),完成专项学术评定或学术调查工作。临时性专项学术事务工作委员会(或工作组
6、必须包括1/2及以上教授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 对学院重大事宜必须召开学院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表决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2/3的得票即为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有1/3及以上的委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提出举行会议的要求,主任委员须召集或授权召集会议。
第十七条 在学院教授委员会内难以形成决议的重大事宜,可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裁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可在本章程的指导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综合改革试点学院可参照上述章程,根据学院具体情况制定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学校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