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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docx

1、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一、增设相关会计科目 为准确核算远期结售汇业务,需增设如下会计科目,并于 2013 年 6 月 13 日正式启用: (一)表内会计科目。 1.增设“530 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一级科目,用于核算衍生金融工具在持有期间发生的估值变动金额。本科目属于资产负债共同类,余额双方反映,顺序排列在“520 支付系统资金往来”科目后,与“718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配套使用。 增设“53001 远期合约公允价值变动”二级科目,用于核算远期结售汇合约因市场汇率变动而发生的估值变动金额。估值产生收益时借记本科目,估值产生损失时贷记本科目,余额双方反映

2、该科目与“71801 远期合约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配套使用。 2.在“440 结售汇”一级科目下增设如下二级科目: 增设“44006 客户远期结售汇”科目。此科目为外汇业务经办行(以下简称经办行)专用科目,核算本行为客户办理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货币之间远期兑换的业务,包括由于客户办理国际结算以及经办行接受客户委托而产生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本科目按币种核算,办理远期结汇业务时,以外币贷记本科目,以人民币借记本科目;办理远期售汇业务时,以人民币贷记本科目,以外币借记本科目,余额轧差后反映在贷方。排列在“44005 结转损益”之后。 增设“44007 客户远期结售汇平盘”科目。此科目为经办行

3、和总行共用科目,用于核算总行和各经办行之间发生的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货币之间远期兑换的业务,以及总行与具备资格银行之间发生的人民币与可自由兑换货币之间远期兑换的业务。本科目按币种核算,办理经办行远期结汇交割业务(经办行向总行远期售汇)时,总行以人民币借记本科目,以外币贷记本科目;经办行以外币借记本科目,以人民币贷记本科目。办理经办行远期售汇交割业务(经办行向总行远期买汇)时,总行以外币借记本科目,以人民币贷记本科目;经办行以人民币借记本科目,以外币贷记本科目。总行在与具备资格银行办理远期结汇交割业务时,总行以外币借记本科目,以人民币贷记本科目。总行办理远期售汇交割业务时,以人民币借记本科目,以外

4、币贷记本科目。 余额轧差后反映在贷方。排列在“44006 客户远期结售汇”之后。 3.增设“718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并下设“71801 远期合约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二级科目。核算本行持有的远期结售汇合约因市场汇率变动而发生的估值变动损益金额。估值产生收益时贷记本科目,估值产生损失时借记本科目,余额反映在贷方。与“53001 远期合约公允价值变动”科目配套使用。同时取消“716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二)表外会计科目。 1.增设“972 远期结汇外部合约”,核算经办行与客户及总行与交易对手签订的远期结汇合约的金额。下设两个二级科目:“97201 经办行远期结汇外部合约”,核算

5、经办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合约的金额;“97202 总行远期结汇外部合约”,核算总行与交易对手签订的远期结汇合约的金额。该科目签约时记录在收方,交割或展期、违约时转销记录在付方,余额反映在收方。 2.增设“973 远期售汇外部合约”。核算经办行与客户及总行与交易对手签订的远期售汇合约的金额。下设两个二级科目:“97301 经办行远期售汇外部合约”,核算经办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售汇合约的金额;“97302 总行远期售汇外部合约”,核算总行与交易对手签订的远期售汇合约的金额。该科目签约时记录在收方,交割或展期、违约时转销记录在付方,余额反映在收方。 3.增设“974 远期结汇内部合约”。核算经办

6、行和总行之间签订的远期结汇平盘金额。签约时记录在收方,转销时记录在付方,余额反映在收方。 4.增设“975 远期售汇内部合约”。核算经办行和总行之间签订的远期售汇平盘金额。签约时记录在收方,转销时记录在付方,余额反映在收方。 二、具体会计核算办法 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经客户申请,由xx与具备经营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具备资格银行)合作为客户办理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一)交易日的核算。 经办行在收到客户提交的《远期结/售汇申请书(客户版)》当天,要据此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若在交易订立后,具备资格银行向xx发出收取保证金的通知,总行外汇资金人员应及时通知经

7、办行,由经办行扣收客户相应的保证金。 1.经办行根据xx与具备资格银行及客户签订的三方《远期结售汇合作协议》 (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中所附的《保证金通知书》,扣收客户保证金的会计分录: 借:单位活期存款—×× 单位户  人民币/外币   贷:保证金存款—其他保证金  人民币/外币 2.总行在向具备资格银行交纳保证金时,总行外汇会计人员根据具备资格银行提交的《保证金通知书》和相关资金调拨报文,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总行对外缴纳保证金的币种仅限于外币,相关保证金账户可在“存放同业款项—存放境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科目下设专户进行核算。会计分录: 借:存放同业款项—存放境内银行业存

8、款类金融机构  外币  贷:存放同业款项  外币 3.经办行外汇会计人员根据客户填写的远期结售汇相关申请书及总行下发的《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成交确认书(客户版)》,按照协议价格登记表外账,并在摘要中标注与客户的远期成交价格及交割日。会计分录: (1)远期结汇。 收:经办行远期结汇外部合约  (2)远期售汇。 外币 收:经办行远期售汇外部合约  外币 4.经办行根据《银行系统内远期结售汇平盘审批表》(以下简称《平盘审批表》)登记系统内平盘的表外账,并在摘要中标注与总行的远期平盘价格及交割日。会计分录: (1)远期结汇平盘。 收:远期结汇内部合约  (2)远期售汇平盘。

9、外币 收:远期售汇内部合约  外币 5.总行会计人员根据总行外汇资金人员提交的《平盘审批表》登记系统内平盘的表外账,并在摘要中标注与经办行的远期平盘价格及交割日。会计分录: (1) 远期结汇平盘。 收:远期结汇内部合约  外币 (2) 远期售汇平盘。 收:远期售汇内部合约  外币 6.总行会计人员根据总行外汇资金人员提交的经有权人审批后的《远期结汇/售汇申请书(合作银行版)》和《远期交易成交确认书(合作银行版)》登记表外账,并在摘要中标注与交易对手的远期成交价格及交割日: (1)远期结汇。 收:总行远期结汇外部合约  (2)远期售汇。 外币 收:总行远期售汇外部合

10、约  外币 (二)估值日的核算。 每月末,总行外汇资金人员按照月末具备资格银行发来的到期日远期结售汇合约反向平仓价格估值计算表,提供已成交未到期的所有远期结售汇合约的本期价值变动金额,经有权人审批后交总行外汇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当月实际交割的远期结售汇交易,在月末重估浮动持仓损益时要将其排除在外。 1.首次重估时会计分录:重估产生收益时记账: 借: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远期合约公允价值变动  人民币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远期合约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重估产生损失时记账: 人民币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远期合约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人民币   贷:衍生金融工具公允

11、价值变动—远期合约公允价值变动  人民币 2.第二次重估时,会计分录: (1) 若第二次重新估值的收益大于第一次估值的收益,则将收益的差额进行补记:借: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远期合约公允价值变动  人民币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远期合约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人民币 (2) 若第一次重新估值为收益,第二次重新估值为损失,则按照“重估产生损失时记账”方式进行账务处理,但记账金额中应为第一次重新估值的金额与第二次重新估值金额之和。 (3) 若第一次重新估值为损失,第二次估值仍为损失,且损失额大于第一次估值的,只需补记差额,分录同“重估产生损失时记账”。 (4) 若第一次重新估值为损失

12、第二次估值仍为损失,且损失额小于第一次估值的,则将差额按“重估产生收益时记账”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3.经办行只需将总行外汇资金人员下发的重估计算表估算客户浮动亏损比例,超过一定比例需要客户追加保证金时,经办行需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追加保证金账务处理与首次收取相同。 (三)交割日的核算。 1.远期结汇交割。 (1) 经办行的核算。交割日当天,经办行国际结算人员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对客户提交证明其交易真实性的相关单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照约定汇率通过xx国际结算系统完成与客户的结汇交割操作,相关对客结汇交割的会计账务由国际结算系统自动驱动完成。并按该交易成交确认时

13、总行返传《平盘审批表》上约定的平盘价格与总行进行交割平盘,销记原表外账,并释放客户缴纳的保证金。会计分录: ①与客户按照协议价格交割(本笔会计分录由国际结算系统〈EE 系统〉自动驱动完成)。 借:单位活期存款—×× 单位户  外币   贷:结售汇—客户远期结售汇  外币 借:结售汇—客户远期结售汇  人民币   贷:单位活期存款—×× 单位户  人民币 ②释放保证金存款。 借:保证金存款—其他保证金  人民币/外币   贷:单位活期存款—×× 单位户  ③销记原对客户的表外账。 人民币/外币 付:经办行远期结汇外部合约 ④与总行按照协议价格交割。 外币 借:

14、结售汇—客户远期结售汇平盘  外币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系统内短期款项  外币 借:系统内存放款项—系统内存放短期款项  人民币   贷:结售汇—客户远期结售汇平盘  ⑤销记原对总行的内部交割表外账。 人民币 付:远期结汇内部合约  外币 (2) 总行的核算。总行外汇资金人员根据合同协议价格与经办行、外部交易对手进行交割;总行外汇清算人员根据外汇资金人员提供的《银行远期结售汇到期交割通知书》(以下简称《到期交割通知书》)对外付款;总行外汇会计人员根据《到期交割通知书》、《平盘审批表》及相应付款清算报文,销记原内部及外部的表外账。会计分录: ①按照协议价格与经办行

15、交割。 借:系统内存放款项—系统内存放短期款项—×× 分行户  外币   贷:结售汇—客户远期结售汇平盘  外币 借:结售汇—客户远期结售汇平盘  人民币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系统内短期款项—×× 分行户  ②销记原对经办行的内部交割表外账。 人民币 付:远期结汇内部合约  ③按照协议价格与交易对手交割。 外币 借:结售汇—客户远期结售汇平盘  外币   贷:存放同业款项—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外币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人民币   贷:结售汇—客户远期结售汇平盘  ④销记原对交易对手行的外部交割表外账。 人民币 付:总行远期结汇外部合约 

16、 ⑤转回原缴纳的外币保证金。 外币 借:存放同业款项  外币   贷:存放同业款项—存放境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外币 2.远期售汇交割。 (1) 经办行的核算。交割日当天,经办行国际结算人员根据客户提交的相关单据,按照约定汇率通过xx国际结算系统完成与客户的售汇交割操作,相关对客售汇交割的会计账务由国际结算系统自动驱动完成。并按照该交易成交确认时总行返传《平盘审批表》上约定的平盘价格与总行进行交割平盘,销记原表外账,并释放客户缴纳的保证金。会计分录: ①与客户按照协议价格交割(本笔会计分录由 EE 系统自动驱动完成)。 借:单位活期存款—×× 单位户  人民币   贷

17、结售汇—客户远期结售汇  人民币 借:结售汇—客户远期结售汇  外币   贷:单位活期存款—×× 单位户  ②释放保证金存款。 外币 借:保证金存款—其他保证金  人民币/外币   贷:单位活期存款—×× 单位户  ③销记原对客户的表外账。 人民币/外币 付:经办行远期售汇外部合约 ④与总行按照协议价格交割。 外币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系统内短期款项  外币   贷:结售汇—客户远期结售汇平盘  外币 借:结售汇—客户远期结售汇平盘  人民币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系统内存放短期款项  ⑤销记原对总行的内部交割表外账。 人民币 付:远期售汇

18、内部合约  外币 (2) 总行的核算。总行外汇资金人员根据合同协议价格与经办行、外部交易对手进行交割;总行外汇会计人员根据《到期交割通知书》、《平盘审批表》及相应付款清算报文,销记原内部及外部的表外账。会计分录: ①按照协议价格与经办行交割。 借:结售汇—客户远期结售汇平盘  外币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系统内存放短期款项—×× 分行户  外币 借: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系统内短期款项—×× 分行户  人民币   贷:结售汇—客户远期结售汇平盘 ②销记原对经办行的内部交割表外账。 人民币 付:远期售汇内部合约  ③按照协议价格与交易对手交割。 外币 借:存放同业款

19、项—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外币   贷:结售汇—客户远期结售汇平盘  外币 借:结售汇—客户远期结售汇平盘  人民币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④销记原对交易对手行的外部交割表外账。 人民币 付:总行远期售汇外部合约  ⑤转回原缴纳的外币保证金。 外币 借:存放同业款项  外币   贷:存放同业款项—存放境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外币 3.确认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收益。 (1) 经办行根据对客户的协议价格及与总行平盘价格的差额在远期结售汇的交割日确认该笔远期业务的点差收益。会计分录:如果确认为收益: 借:结售汇—客户远期结售汇平盘  人民币   贷:结售汇

20、—结转损益  人民币 借:结售汇—结转损益  人民币   贷:中间业务收入—外币汇兑收益 如果确认为损失: 人民币 借:结售汇—结转损益  人民币   贷:结售汇—客户远期结售汇平盘  人民币 借:其他营业支出—外币汇兑支出  人民币   贷:结售汇—结转损益  人民币 (2) 总行外汇资金人员根据对经办行的平盘价格与合作银行协议价格的差额逐笔计算远期业务的点差收益,并将经有权人审批后的损益入账通知单送交总行外汇会计人员,外汇会计据此进行账务处理。相关会计分录与经办行相同。 若总行在交割日前进行过损益重估,年内确定收益时,则需通过红字冲正的方式,将最后一笔重估同方

21、向同金额进行冲销。若跨年交割,则用蓝字冲正方式,将最后一笔重估进行冲销。 ①年内转销。 原交易重估收益,会计分录:借: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远期合约公允价值变动  人民币(红字)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远期合约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人民币(红字)原交易重估损失,会计分录: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远期合约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人民币(红字)  贷: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远期合约公允价值变动  人民币(红字) ②跨年转销。 原交易重估收益,会计分录: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远期合约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人民币   贷: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远期合约公允价值变动 原交易重估损失,

22、会计分录: 人民币 借: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远期合约公允价值变动  人民币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远期合约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人民币 (四)客户到期违约。 1.经办行的核算。若客户到期无法正常履约,应提交相应的违约说明或证明材料。经办行国际结算人员收到相应材料后交外汇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外汇会计在办理与客户停止交割时,将原客户表外结售汇账转销、系统内远期结售汇平盘表外账务转销。 (1)销记原对客户的外部交易表外账。 付:经办行远期结汇外部合约  外币(远期结汇) 付:经办行远期售汇外部合约  (2)销记原对总行的系统内平盘表外账。 外币(远期售汇) 付:

23、远期结汇内部合约  外币(远期结汇) 付:远期售汇内部合约  外币(远期售汇) 2.总行的核算。总行外汇资金人员收到经办行上传的客户违约说明或证明材料后,应立即与具备资格银行停止交割,并通知总行外汇会计人员将原对外具备资格银行的表外结售汇账务转销,总行与分支机构之间结售汇平盘账务转销。 (1)销记原对具备资格银行的外部交易表外账。 付:总行远期结汇外部合约  外币(远期结汇) 付:总行远期售汇外部合约  (2)销记原对经办行的系统内平盘表外账。 外币(远期售汇) 付:远期结汇内部合约  外币(远期结汇) 付:远期售汇内部合约  外币(远期售汇) 3.交易违约的损益

24、处理。具备资格银行将做一笔反向即期交易与客户原来的违约交易对冲,产生的交易损失由xx承担,交易收益归具备资格银行所有: (1) 如果产生交易损失,总行向具备资格银行支付交易损失,并向经办行收取相关损失,总行会计分录:借: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系统内短期款项—×× 经办行户  人民币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人民币经办行向总行支付交易损失,相关损失最终由客户承担,会计分录: 借:单位活期存款—×× 单位户  人民币或借:其它应收款—应收其他单位款项—×× 单位户  人民币  贷:系统内存放款项—系统内存放短期款项  人民币 (2) 如果产生交易收益,由于交易收益全部归具备资格银行所有,因此

25、无需做相关的账务处理。 (五) 客户提前违约。 如果客户发生提前违约,客户应提交相应的违约说明或证明材料。在违约发生日经办行与总行要将原对客户、系统内、对具备资格银行的表外账务全部转销,具备资格银行将做一笔反向远期交易与客户原来的违约交易对冲,产生的交易损失由xx承担(相关损失最终由客户承担),交易收益归具备资格银行所有,相关会计分录与到期违约相同。 (六) 客户到期展期。 1.客户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交割的,应向xx提出展期申请。经办行外汇会计人员根据《客户展期申请书》及总行下发的《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展期确认书(客户版)》,与客户停止交割,将原来客户表外结售汇及系统内远期结售汇平盘

26、表外账务全部转销,相关会计分录同到期违约;并按照展期确认书及新的《平盘审批表》中重新确定的价格和期限记录对客户及系统内平盘的表外账务,相关会计分录与交易日相同。展期后的交易到期交割与正常交割账务处理相同。 2.总行外汇资金人员在收到经办行发来的《客户展期申请书》后,应立即与具备资格银行停止交割,并通知总行外汇会计人员将原来对具备资格银行的表外结售汇账务及总分行之间表外结售汇平盘账务全部转销,相关会计分录同到期违约;按照具备资格银行向xx出具的《远期结售汇展期确认书》及新的《平盘审批表》重新记录对外部具备资格银行及系统内平盘的表外账务,相关会计分录与交易日相同。展期后的交易到期交割与正常交割账

27、务处理相同。 3.展期交易的损益处理。具备资格银行将做一笔反向即期交易与客户原来的远期交易对冲,并根据客户展期期限重新做一笔同方向的远期交易,相关的交易损失由客户承担,交易收益按商业化原则处理。 (1) 交易损失的账务处理同到期违约的账务处理。 (2) 交易收益的账务处理。 总行收到具备资格银行划来的展期收益资金,将相关收益划归经办行,会计分录: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人民币  贷:存放系统内款项—存放系统内短期款项  人民币经办行收到总行划拨的收益资金,属于经办行部分列为本行中间业务收入,属于客户部分进入客户存款账户。会计分录: 借:系统内存放款项—系统内存放短期款项  人民币

28、   贷:中间业务收入—其他中间业务收入  人民币   贷:单位活期存款—×× 单位户  人民币 (七) 客户提前展期。 相关业务所需单据及账务处理与客户到期展期相同,区别仅在于具备资格银行自身的处理方式,客户申请提前展期时,具备资格银行将做一笔反向远期交易与客户原来的远期交易对冲,并根据客户展期期限重新做一笔同方向的远期交易。交易损失的账务处理同到期违约的账务处理,交易产生的收益在总行收到具备资格银行划来的展期收益资金后,将相关收益划归经办行。相关展期交易损益处理与到期展期相同。 (八) 部分交割、部分展期。 在交割日,首先,总行与经办行一次将整笔远期结售汇交易对应的原表外账务

29、全部转销,相关会计分录与到期违约相同;其次,根据部分交割的金额,进行相关交割部分的表内账务处理,并确认交割部分产生的点差收益,与正常交割日账务处理相同;最后,根据部分展期的期限和金额参照到期展期的处理方法重新记录展期部分对应的表外账务,相关交易原始凭证与到期展期相同,展期部分的交易损益确认方式和账务处理同到期展期。 (九) 部分交割、部分违约。 在交割日,首先,总行与经办行一次将整笔远期结售汇交易对应的原表外账务全部转销,相关会计分录与到期违约相同;其次,根据部分交割的金额,总、分行分别进行相关交割的账务处理,并确认交割部分产生的点差收益,与正常交割日账务处理相同;最后,确认部分违约产生的

30、交易损益,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相关损益处理和会计分录与到期违约相同。 (十) 分批交割。 经办行与总行按照实际交割金额记录表内交割账务,并转销交割部分的表外账务,由总行外汇资金人员逐笔确认每一批次交割部分的损益,并将经有权人审批后的损益入账通知单送交外汇会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十一) 提前交割。 如果客户发生提前交割行为,在提前交割申请日,无需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在提前交割交易实际交割日当天,经办行与总行参照到期交割日所需流程及相应单据进行账务处理,并将原对客户、系统内、对具备资格银行的表外账务全部转销,根据提前交割重新确定的交割价格完成表内实际资金交割及收益确认的账务处理。具备资

31、格银行将做一笔反向远期交易与客户原来的远期交易对冲,产生的交易损失由xx承担,并最终落实到具体客户;交易收益归具备资格银行所有,相关损益处理和会计分录与到期违约相同。 (十二) 强制平盘。 当交易成交后按月估值发生损失超过“三方协议”中规定的一定比例时,如客户不能及时追加保证金或以书面方式拒绝追加保证金,xx将通知具备资格银行办理反向强制平盘,具备资格银行反向平盘后向xx出具《违约证实书》。总行外汇资金人员据此制作《银行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强制平盘告知书》(以下简称《强制平盘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存档备查,一份交总行外汇会计人员,一份通过扫描或传真形式发送至经办行国际结算人员。总行外汇会计人员依据有权审批人签字后的《违约证实书》、《强制平盘告知书》、系统内远期结售汇单据办理系统内及总行对外的账务处理,相关会计分录同到期违约。经办行国际结算人员复印三份并加盖国际结算专用章,一份提交客户,一份留存备查,另外一份交给外汇会计人员进行相关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同到期违约。强制平盘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客户承担,相关费用及损失承担的会计分录同交易违约的损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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