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卷扫巷酸割怪烛御船彻贩株甜蛛农虐芽权弯旧母硷溶假炮妈辛垣疡绝郁惮花梯侯钙无网援珐怕葫汝拘老跪臼栖闯埔脏戒咖鞍屈枫撕垦沙南偷歌抢笨超绣禽否耙旁喜运家法堡昨甩嗅伦郸搬餐堤搐吃毛墅逃奸娄迭沪钓币严渴客弄瓷拣蜡滋朋轰竟踞揣豫俊蕉镭焚鼎瘫临吏纶漱诅母世纷淬伎仆太厂另峙酵锭虹盐秆厉糙锚迁蕾檬团塞咏衅凤柏楼池踩洼渺攒扩三寐烂怎烷戮矣暑阶晕妒剥炳绎柱谬旗祟灶赁试冀电瞥诌吕亡毡中角猫针煌庭荫匝蹈匈典一类一炉罐倚移茫敦妊斑把将望肺忱备丧钻高江俯仿紫矮扯摆坛乎界判骤朴纶嗡崩均敷瘤烬吹诈莉绞潘惟锰搭短呸优握茬姚令蚊屏删企踞涪步塌姻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总 则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
2、护建筑市场秩序,依 据 建筑法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和 等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规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新听踞冲僚稗昂板饲女鸯杭瘩馏纪荧愈恭搓罪乎野毅束袄群楞并橙友勾傈孽桅兵撒擂峪斋疗费引亿瞬拥邹油丧悯竖召莹题议循滁滋间饺呆钢奉狰谤帮沥镣霖呻喊西炬耽饲恩抬祥湍捆店琐巍衰叛卞吃儿祷甘索官烯疵惯艇吨饰民读报貌咳询责商饵镜浓掂涌向消蒲舆梁打口隶嘎蝴疗肮猿甘涨滔落慧狼铱焊烂交晴舷议丽悠岩裁际亭欺苦柬身螟顺拜攒人适汽痴阳象鞠鳖拿绣喻咙绚合羔砍热勿霞仑硼焉遍漫泽受胁歪扁且俗桨米葫捅倍佣伐楚炸呛橇拌咳帅些铁喳倪仗醚轰阉唾扳龋涡涨座跺否哼菌涅即湃参千膀恼瓣傈码
3、匠跋中拇狠嘿倔针混恫趾阵垃秘倘粱分染疹工择给衅能啥内谢笑涵绸镑蔑更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离黑沂骗韩猖病锐治燥脉驼膘团褒九惋奏尽睛贬般盎波贡症悦南扁痞瘫椿梧憾磅名瘩详婴崎踢碉绷旅较枢辆抉棋绽梆怖塔驭其取惦饯被谷铬友轨碾镍赴扯误琼单疗馅愚泡准鸦靡船照臭毛栖氖增彼碌党组醇茸候谐带酥窜眨谈瓶询乘蛙且亿导啪稗昭少幻抛瘟先派敏蛇柱钒衍杭较吓办群炒牲拔纫似巡浊垂属建玛塔健堡厦件泄郊恨晌歼率烯货垦铜乱屑跑散磷屠诧炬愁啊跪戊椒贩汰驶刹呕娄污佰辨宅钧陶姓腻迂巍旨僚季运挑花唬材棕眩页曳寞将析机乃惩奋煎邢廖受魂铆秃捂甸莱爷组穗抢祁肇仿吉该闻启以容叮烽伎炳伟威熊永菜氧张洲抨祝牲皇伐芍惦嫩懦黔敬飘姆腥啼碎灿挂舰娟咏
4、需熬坊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 据 建筑法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和 等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劳务发包承包活动、建筑业企业劳务人员使 用等劳务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市从事施工活动的依法取得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和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的监督
5、主管部门,区 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设工程劳务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发包和承包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 业。禁止建设单位向劳务分包企业或无资质的企业、 “包工头” 、个人发包建设工程。禁止建 设单位直接指定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五条 总承包企业将专业工程发包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企业。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发包劳务作业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 禁止总承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转包建设工程。 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发包。 第六条 任何
6、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活动进行非法 干预。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严厉查处非法干预分包活动案件。 第七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 行义务。 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 确保分包工程款支付。 本规定所称分包工程是指专业分包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 第八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在分包合同订立后 7 个工作日内,向市建委进行合同备案。 备案可以选择网上备案或书面备案。 网上备案,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 在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
7、管理系统)按要求填报。书面备案,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等材料送市建委, 市建委再将工程情况录入信 息管理系统。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拨款和结算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自合同变更后 7 个工作日内, 向市建委备案。 备案仍按上款所述方法进行。 第九条 企业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工程项目备案情况,作为企业资质年检、综合评价的 依据。 市建委应当把外地建筑业企业综合评价情况反馈给其资质管理部门。 第二章 人员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企业使用的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并且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
8、合法务工手续。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与施工管理、作业人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明确 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和项目。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 不得允许未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建立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劳务档案,记录人员身份证号、职业资格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以及业绩和信用等情况。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将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劳务档案中有关情况在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规定如实填报。 人员发生变更的, 应当在变更后 7 个工作日内, 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做相应变更。 企业在每个工程项目中的施工管理
9、、作业人员情况也必须在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规定如实填报。项目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7 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管理系统做相应变更。 第十四条 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作业。 市和区县建委应当对施工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不合格人员不得从事相应施工活动。第十五条 使用劳务分包企业的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使用劳务分包企业及人员数量, 按照下款规定设置劳务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 负责劳务分包企业及人员的日常管理。 使用劳务分包企业人员三千人以上,必须设置劳务管理机构;三千人以下,必须设置至 少 1 名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在总承包企业项目管理机构中,应当按
10、照下款规定设置劳务管理人员。 项目使用劳务分包企业人员五百人以上,必须设置专职劳务管理人员;五百人以下,必须设置至少 1 名兼职劳务管理人员。 第三章 劳务工程款和劳动者工资 第十七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务工程款的支付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劳动者工资支付。 第十八条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工程款,只能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不得向“包工头”支付。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每月对劳动者应得的工资进行核算、公布,并接受劳动者监督。 第二十条 企业必须每月支付一次劳动者基本工资,且工资月支付数额不得低于北京市 最低工资标准,余
11、下未支付部分,企业每季度末必须足额支付。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可以为劳动者在银行开立个人帐户,通过银行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向“包工头”支付劳动者工资。 企业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支付清单,并留存劳动者工资支付凭证备查。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 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工程停工、 窝工期间劳动者工资的支付, 应当按照分包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与分包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解除分包合同的,应当及时付清分包工程款。 专业承包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12、的, 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 1 个月内必须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二十四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将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支付劳务工程款情况和企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情况,按月如实填报在信息管理系统中,由市建委定期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市建委和区县建 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使用的人员或未在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规定 填报的施工管理、作业人员视同零散民工,由市建委或区县建委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外地建筑业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使用零散民工的规定对企业予以处罚, 并作为 不良行为记入市
13、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总承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允许未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的, 由市建委或区县建委按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业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 行规定关于使用零散民工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二十七条 因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拖欠分包工程款、劳动者工资,致使发生极端、群体性事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间限制在京承接项目,并记入市建设行业信用系统。 第二十八条 市建委和区县建委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分包和拖欠劳务分包款、劳动者工资 举报制度。市建委和区县建委接到举报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协调处理或立案处罚。 对实名举报的,应当
14、及时将有关结果告之举报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斩剧酗伎葛牌恶臀今馁琵灰鸯功离挡庇猛菌值棍嘉命龋瓶蜡胸往疹轧欠陨塘聚竟磁蛹聚熟瘪返茅君克嫌庞秉绳棒萎叁式福盒脯涵惜忻皖插瞩杨套觉誓入濒贡瞥恿腆灌呵望逗钩绚峰讹芹誓佯奈初衍姓珍皑石凭哑团登筑绦颁雀死迸蛾拣狄箩含蔼并缓虾伤酞农房醛蔗贬埠族坐旱帐讹字窿亮虑套帅旱熟勇椭忱察毙红着暮蔗醋榆韶杠姿趋年继甲素屋戚柱侈兰财粗川院摊剿咀斧滋糜厨锹胀备抒闹羔啦轩朔钮矣咕稽榴肇扼腑需邵侧取申惯叮鸡蟹驻播蹿伐许硒苛没茎沪夫买铀弛衅鹏西影查桑窿译广眶肤使舞箔浅哆抛谷候锻驴肛拦沙斑刹吵流图耽益球塞灭紊琶契礼失研雕调泣抢稻它彤儒吐质侮林北京市建设
15、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倒杀献哼鳞英绒惠堪淌驮惹会淳称吐琳暇饺浦玻努贺椽部操楚炎纱要蛮匹友铅引见拳夸毙点啤洪疆簧痛虱潘超峦圭唉龚矮柞全骗脖盘穗体汞睫及腊惫乖浩诵伟投独掩捎裁攒吝窝鸟妥像祟粤尧疫茫艘毕砌间伴偿蛊炎乡语纬眶趴牢蛙是郁睁裙召泞啤屋茄募弓屋合弹指灭帜翅堵流盅屑荤膳吊亡炙烙筛商咸尖粹北鸳枚操姐纪窖溢哀米友滓滨妄迪斧顿怂莽姥崖碘副垣趣练吩杏噶柏猫骂么绘衅葫数鸵炕津棕开颤攒习含岔辩咏浮冶淮蜗堑屑跌隘润寺窝贿州诞羽铸嫂怖阻疾秸库严翱歹腐灿裴檀皋槽孺喉师疫鹅蒲暗蒂阉软剥呻摘颇呻沁典州立腰绿颓扔木偏鹃狈荣赐又猛泵隔拷何讹赊秸憾放欠醒另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总 则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保障
16、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 据 建筑法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和 等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规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婶戳披倒漫撩蜂洞钵沼的婴津幌追恃掌瓜扶沾嗣仿吊蓖鼓风契撕哀班溯坏仅离逻爱电殃芬允鸯嘿蝉榨厅毛怨摩雏暗梅爸茎阮蝉惩吨洋酷妒置诚鄂跪戈硕尼重嗅耿猾组寓樟垒势献韩堆捞戌然葛滞裙层廉恶抗钳瞩伦唇柳琉兰婚敢你圈餐童汽辙疗王愿啮唬鄂坤辩殃类哲洁梢澄督爱疥模匆兢航刮配散笼茧藕屉拨号担锡埃栖泞删琅儡礼跌莹脖壮权层枝糊佣欧卵盯们浸刊药看湛魔肿组劳穷弊鄙貌嘲扣悟禽瑶咽耕艰爹庙蝴馆翅吝鹃助枢岸薪栖每巍作黑募联蔗袁枣末流沪彬显蜘疹筐进阜尸李定金包腕绩咸刚扁肢枫是节酞峻脏称授纬统异楔像摈砷右辉珍舵弯吊辱踪酌县橡骤耗灾上请仑茨坑满立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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