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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指引模版.docx

1、农商行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配合财政国库资金管理体制改革,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满足客户需要,规范农商行代理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4号)、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号)、省级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全省农商行网点开展代理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实行电子化,由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代理银行

2、以及预算单位等多方,通过网络专线、电子凭证库和有关业务处理软件制作、发送、接受和处理电子凭证,以无纸化形式完成财政及其他账户间的划款支付工作。第四条 依照财政部门的层级划分,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分为省级、市级和县级集中支付业务。第五条 依照支付主体划分,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形式。直接支付是由预算单位提出支付申请,经财政国库审核后,直接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收款单位账户。授权支付是财政授权预算单位自行支付,不需要逐笔向财政部门申请,以提高支付效率。省联社指定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业务的办理网点为太原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迎泽信用社(以下简称承办行),授权支付业务办理网点为所有预

3、算单位开户网点(以下简称代理行)。第二章 账户管理第六条 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省财政厅在当地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省财政厅在各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省级预算单位在各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其中,财政零余额账户对应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业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对应国库集中支付授权支付业务。根据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4号),预算单位仅允许开立一个零余额账户。第七条 以上账户均不得擅自开立、变更和撤销。如财政零余额账户发生开立、变更或撤销,开户网点应于次年1月1日

4、前上报省联社备案,由省联社统一向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备案。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发生开立、变更、新增或撤销,由开户网点于3个工作日内上报省联社备案。备案资料为省财政厅出具的账户批复函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第八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允许办理提取现金业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允许办理提取现金业务,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做好专户提现备案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第九条 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网点,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负责该业务日常组织、管理和监督等各项工作。第十条 业务操作应由两个岗位完成,业务主管、业务员。业务员岗位的具体职责是根据业务流程的规定,负责电子数据的接收、初步审核、发送等工作。主管人员岗位负责电子

5、数据的再次审核、每日日终核对当日业务金额,确保与财政、人行的资金清算准确无误完成。业务操作岗位均实行AB角管理。第四章 支付业务流程第十一条 直接支付业务通过财政国库资金电子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库柜面系统)办理,授权支付业务可以选择自助柜面或国库柜面系统等2种方式办理。第十二条 全部业务无纸化进行,在系统中留存电子凭证和电子印章。依据相关规章,电子凭证加盖电子印章具有法律效力。电子凭证留存在电子凭证库中,保存期限时间为5年。电子凭证的备份、到期处理、维护和管理,由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负责。电子印章的应用范围、备案、保管和变更,按照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联合下发的省级国库收付业务电子印

6、章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电子印章的使用和废止与实物印章执行统一规定。 第十三条 国库柜面系统包括直接支付、直接支付退款、授权支付、授权支付退款、划款管理及查询等项目。直接支付(授权支付)操作即在柜面系统中接收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电子数据,审核电子凭证无误后(凭证中数字或文字必须连贯,中间不能有空格),确保电子印章与预留印鉴完全一致,方可及时、准确地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步骤详见农商行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手册)。如预算单位通过国库柜面系统办理授权支付业务,需同时提交相关票据凭证(如支票等),认真核对票据与电子凭证库中票据的一致性并依据现行规定留存保管。直接支付(授权支付)退款操作。

7、代理银行收到收款行退回的款项凭证后,首先查找原电子凭证(与预算单位电话确认);然后,录入退款通知书(退款原因必须填写)并签章发送给省财政厅或预算单位;省财政厅或预算单位在系统中签收退款通知书并回单。第十四条 自助柜面业务由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操作,登录自助柜面完成资金支付。第十五条 在处理完所有凭证后,代理银行需生成直接支付(授权支付、退款)入账通知书和汇总清算日报并签章发送给省财政厅或预算单位。 第五章 资金清算第十六条 直接支付业务与授权支付业务本着“先支付,后清算”的原则。在支付完成后代理银行需生成划款单并签章发送给人行,人行根据划款单报文要素和Tips报文对代理银行进行回单。第十七条 退款

8、清算流程。代理银行归集退款信息后,生成退款划款凭证,导出Tips并签章发送到人行;人行根据退款划款凭证报文要素和Tips报文对代理银行进行回单。第十八条 全省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资金支出全部由承办行授权支付垫款户统一垫支(该步骤通过系统请款完成),日终由承办行统一集中清算。每日营业终了前,在人行规定的清算时间内,将当日支付的金额在完成对账后,人行将当日承办行垫支的资金划回在人行报备的清算账户。第十九条 各经办行应当及时、准确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并接受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当地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清算时间。电子凭证采用大额支付系统实时支付,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清算时间完成。

9、省财政厅或预算单位在营业日15:00之前发送的支付电子凭证,当日及时办理;超过15:00的支付电子凭证,次日办理。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将当日下午3点30分发起清算,原则上每日清算一次,如当日业务超过500笔,可分次清算。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先与迎泽信用社工作人员取得联系,由迎泽信用社联系人民银行分库,获得批准后方可办理。第二十一条 当日如出现两张凭证金额和付款人完全相同(金额3000万元以上),应由经办行业务员与付款方财务人员电话联系进行确认、核对。如当日出现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凭证,应与付款方财务人员电话联系进行信息确认、核对。第二十二条 如当日支付资金超过30亿元未超过50亿元,由承办行提前1日

10、向省联社和太原市城区联社进行报备。如当日支付资金超过50亿元,由承办行提前3日向省联社和太原市城区联社进行报备。第二十三条 备付金是财政厅存放在代理银行承办行,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应急支出设立。管理和使用按照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备付金管理办法(*财库200824号)规定执行。按照银行协定存款计息,年底前全额归还国库。如当日支未与人行完成清算,使用备付金轧平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垫款户,次日再将资金打回备付金账户。备付金账户发生转账时,使用特种转账传票,加盖业务专用章,并由承办行营业经理和分管主任签字。第六章 对账管理第二十四条 对账管理。承办行应按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的要求于次月4日前(节假日顺延)报

11、送银行财政支出月报表,与人行进行对账,以确保账务一致。承办行和代理行应按省财政厅或预算单位要求报送相关报表,与省财政厅或预算单位进行对账,以确保账务一致。第二十五条 手续费支付。按照与财政厅签署的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委托代理协议书和省级财政授权支付委托代理协议书执行。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县级行社稽核检查部门应组织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间及次数可根据业务频次自行安排。第二十七条 省联社及办事处稽核检查部门应当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对县级行社业务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方式、检查次数、检查覆盖面等根据全辖服务开展情况确定。 第二十八条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各类违规行为,比照同类业务相关制度要求,按照农商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农商行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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