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奖励与惩罚制度第1版 发布日期: 末次修改时间1总 则1.1为进一步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正常生产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制度。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1.3凡本公司员工长期努力于业务上或从事有益于本公司发明改进行为,或具有特殊功绩的,均依照本条例予以奖励。1.4凡本公司员工行为不当,工作绩效更不如前的,均依照本条例予以惩罚。2奖 励2.1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应给予奖励:1、设计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对本公司有特殊贡献的;2、从事有益业务的发明或改进,在降低公司成本、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3、通过技术或者提合理化建议,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4、对突发事件、事故处理有功者和非突发事件、临时应付措施得当或奋勇救护保全公物的;5、一贯忠于职守,维护公司纪律,抵制歪风邪气,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6、在公司、社会见义勇为,与各种违法违纪、不良现象斗争有显著成绩的;7、预防质量事故或设备抢修工作提前完成,因而增加公司效益的;8、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2.2下列情况给予晋级加薪:1、晋级、加薪:上浮一级岗位工资;2、特殊奖励:一次性奖金、奖励旅游假、培训学习等;3、一年内工作全勤,年终考绩优良者;2.3下列情况给予晋级加薪:1、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对工作生产及降低成本有一定成效的;2、遇有灾难
3、,勇于负责,处置得宜者;3、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4、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者;5、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6、有其他重大功绩者;7、通过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8、对公司有特殊贡献,成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9、对现有的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改进建议,经采纳施行,呈现一定成效的;2.4对员工给予奖励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工会及人事管理委员会讨论评选后报总经理签字生效。3惩 罚3.1对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予以惩罚: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行为不检点等,影响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
4、的;2、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或安全规程;违章指挥、决策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事故的;3、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4、泄露公务机密或谎报事实的;5、偶发事件故意逃避的;6、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应予惩处的事项。3.2员工惩罚种类。对员工惩罚种类如下:1、降级、降薪:下浮一级岗位工资;2、免职辞退: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永不录用;案情重大者,送司法机关侦办; 3.3下列情况予以降级、降薪、下浮一级岗位工资:1、上级批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使影响公司权益者;2、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陷,制造事端者;3、工作中饮酒致使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者;4、损毁、涂改
5、公司财物、文件致使公司造成一般损失者;5、上班时间不经请假批准,擅离岗位,迟到早退,延误工作者;6、因疏忽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7、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生产、业务、事务等团体;8、生产设备、车辆、仪器及具有技术性工具,非经保管人及单位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9、侵占公司财物,经查事实者;10、无故损毁公司财物,损失重大或损毁重大文件者;11、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12、发生事故谎报事实者;13、无意间泄露公司技术,经营上的机密,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3.4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免职辞退,具体详见公司员工辞退、辞职管理条例第四条有关内容。1、连续旷工三日或
6、全年累计超过五日者;2、营私舞弊 ,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3、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4、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5、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6、仿效上级主管人员签字,盗用印信或损毁、涂改文件者;7、因破坏、窃取、毁灭、隐匿公司的设备、设施,物资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重大损失者;8、精神、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承受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9、擅自离职为其它公司工作者;10、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罚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3.5对员工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时,主管部门会同员
7、工所在部门、分公司领导要做到情节相符,旁证齐全,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完备,并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执行征求工会意见。3.6其他对生产过程中的违规、乱纪的奖惩遵照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内容实施。3.7奖惩时,要填写奖罚建议申请单。3.8若员工本人对各类处罚不满,在处罚决定之日起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诉,申诉期维持原处理结论。4附 则4.1本条例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生效。4.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4.3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5771001803090012386 576
8、137399735760696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5771001803090012355 575087869704693279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17088100343355275 101
9、866732938832008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