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银行印章管理,有效防范风险,维护本行合法利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章包括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共某银行委员会、某银行董事会、某银行监事会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各支行行政公章。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证件、证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及其他须用公章的文本等。第二章公章授权、刻制、领取及启用第四条授权(一)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授权人为董事长,由董事长及授权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某银行董事会印章授权人为董事长,由董事长及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二)中共某银行委员会印章授权人
2、为党委书记,由党委书记及授权党委办公室负责管理。(三)某银行监事会印章授权人为监事长,由监事长及授权监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四)各支行行政公章授权人为支行行长,统一上收总部,由总部综合办公室统一保管。第五条公章刻制及领取(一)公章刻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实行归口管理,凡需新刻公章或更换公章需向总部后勤保障部上报书面申请,经董事长批准同意后由后勤保障部到指定单位刻制。(二)未经董事长批准,任何部门、支行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公章,违反本项规定将严肃处理,如因此导致公司经济损失则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公章刻制完成后由总部综合办公室负责接收和发放。接收公章实行双人
3、接收,并由第三人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印章接收单上留取印模,所有当事人签字,然后封存在保险柜内。(四)领取公章实行双人领取,在公章领取记录单上留取印模,所有当事人签字。第六条公章启用(一)公章启用时,应经董事长或行长授权后由总部综合办公室制发启用通知(附印模)。(二)如有部门撤销或重组,原部门有关印章交回总部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报董事长及行长批准后负责销毁。(三)如有公章丢失,印章专管员应当立即向授权管理部门负责人书面报告,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追查公章下落、公告公章作废、对责任人进行问责等。第三章公章使用管理第七条被授权管理公章的部门实行保险柜钥匙和密码分开管理、双
4、人管控。第八条办理使用公章的事项实行审批登记制,须由业务经办人认真填写用印审批表,并经有权限审批人批准同意,连同需用章文件等一并交印章专管员,由其核对审批手续齐备后用印。第九条凡有对应管理权限的行领导签署的文件可直接加盖相应的公司公章。第十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当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公司印章,禁止在内容填写不全的合同、协议或空白的纸张、介绍信、便函、证件、授权委托书、业务报表、邀请函上加盖公司印章。第十一条以某银行名义签定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由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及负责人审核并会签,董事长批准后方可盖章,并备案留底。第十二条对调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要求出示相关证明的,必须
5、持有效身份证件,经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核报有权审批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盖章。第十三条本行公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需将公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使用单,载明事项、用途和带到地点,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方可携带外出用印。在本市内的,原则上由印章专管员随同监印,并于当天下午5:30以前将印章送归公司保管。若不能按时送还,经办人员需向印章专管员、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有权审批人逐级报告,按有权审批人批示意见办理。需携带到市外用印的,明确两人以上共同管控或印章专管员随同监印,不得一人独自保管和用印。第十四条介绍信、证明信如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间缝处加盖公章,多张数的合同、协议要加盖骑缝章。第四章印
6、章专管员管理第十五条公司所有印章专管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印章专管员每天下班前应检查印章是否齐全,并将印章锁在保险柜内,妥善保管,不得将印章存放在办公桌内;次日上班后,应首先检查所保管印章保险柜有无异样,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报告。(二)印章专管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授权人应指定他人代管印章,印章专管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专管人员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员应向专管人员交接工作,登记用印的起始日期。交接工作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填写印章交接清单,登记交接日期、管理印章类别,交接人员签字,印章授权人签字认可后备存。(三)印章专管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未按批
7、准权限用印或用印审批手续不全的,印章专管员不予用印;经办人拒绝印章专管员审查文件内容或审批手续的,印章专管员可拒绝用印并报告主管领导处理。因未按审批手续使用公章造成损失的,严格追究其相应责任。(四)印章管理人员必须直接用印。用印量大时,可由经办人用印,但印章管理人员必须进行监印。各类公章使用时必须盖在有文字处,如落款名称、日期、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等,不得在空白处盖印。(五)印章专管员用印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六)印章专管员用印时必须全面审查用印手续是否完备、有权审批人意见是否明确、用印事项是否在签批人权限之内、实际用印事项是否
8、与批准用印事项一致、用印留存材料是否齐全以及用印类别等内容,并将用印依据收集齐全,定期归档,妥善保管。(七)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事项,印章专管员有权力和责任拒绝用印并及时向行有关领导反映,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八)印章专管员离职时,其管理的印章记录和档案须作为员工离职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印章专管员离职时,须办理分管印章的移交手续。第十六条法律责任(一)任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程序使用印章,不符合本制度规定时,不得擅自使用。(二)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丢失、盗用等,依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印章管理部门负责人
9、和分管领导对印章使用流程、安全性负有管理责任,内审、法律合规部门负有监督检查责任。检查应了解印章管理制度贯彻执行情况和有无违规审批用印问题,检查人员要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和谈话内容并在检查结果上签字,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深入查处,限期整改。第六章废止印章第十八条废止印章是指因机构更名或撤销、印章损坏或丢失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印章。第十九条机构更名、撤销或变更隶属关系,原印章从有关机构撤销或更名等文件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第二十条印章损坏废止的,从新刻制印章启用文件的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印章丢失的,从丢失之日起作废,并公告。第二十一条各支行、总部各部室的废止印章统一由总部综合办公室办理收回登记手续并集中
10、保管。第二十二条停止使用的印章一般自废止之日起即应封存,停止使用。但考虑到用印事项在途等原因,废止印章在有关文件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封存,印章入柜上锁,专人保管。第二十三条对于废止或封存的印章一般不能再行使用,确因工作需要使用原印章的,应由承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用印。第二十四条印章上交。因机构更名或撤销等原因需要收缴的印章,相关支行、部室应根据总部废止印章管理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经办部门印章保管人员将废止印章预留印模并在有关台帐上注明登记后,加封处理。支行、部室上交时,实行双人以上押运,填制某银行印章接收回执一式两份。第二十五条印章核验。收缴部门的印章管理人员应当面拆封,
11、并与原制印模进行核对无误后,和部门负责人一起在接收回执上签收,并留下一联某银行印章接收回执。第二十六条公章、业务印章废止后,封存保管1年以上,由总部综合办公室聘请专业人员到保密定点单位进行销毁,综合办公室、安全保卫部等部门负责监销,印章管理部门不可自行销毁印章。第二十七条印章销毁采取行外销毁,销毁前由综合办公室对拟销毁印章进行登记造册并统一预留印模后,装箱、密封,专人专车押送,防止运送途中丢失。第二十八条印章销毁必须确保印模无法还原,采取焚烧、磨平、切割、削角等方式进行。销毁完毕后,要对销毁现场进行认真清理,由监销人员签字确认,将销毁登记、批准手续和销毁证等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以备查找。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O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