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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模版.docx

1、学院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和学校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健全和完善干部监督制度,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工作实绩和履行职责情况,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7〕13号)、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湘办发[2011]22号)和《省教育系统内部审

2、计工作实施办法》(湘教发[]18号)等规定和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学校教学系(部)、机关(部)处等中层单位的党政正职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上级领导干部兼任学校中层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学校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学校所有和学校控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

3、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一)学校中层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委托校审计处实施。 (二)审计处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审计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学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

4、务。 第九条 学校保证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为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组织部、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人事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部署安排全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长或协管校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学校审计处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学校审计处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兼任。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政策精神,研究制定学校有关

5、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审定年度审计计划、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学校组织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提交校党委研究决定后交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处报请校长或协管校领导审定后,纳入审计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

6、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教学系(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1、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核查是否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是否依据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财务收支及重要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核查本系(部)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各项收入、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使用、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是否取得效益,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

7、浪费问题。 3、各类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核查各类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安全、完整,管理是否规范,使用效益如何。 4、办学效益和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盈亏状况。本系(部)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5、专项资金和科研经费使用是否合理、规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 6、重大经济决策的程序与效果。核查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民主决策程序进行,是否取得重大经济成效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 7、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8、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二)机关部、处(室),直属机构等部门主要

8、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1、内控制度建设情况。即核查领导干部经济管理职责履行,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核查是否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是否依据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本部门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校拨经费及各项收人、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截留、挤占、挪用学校资金现象。是否坚持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浪费问题。 3、各类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核查各类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否安全、完整,管理是否规范,使用效益如何。 4、科研项目和所管辖的产业、经

9、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并按照规定、协议、合同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利润和及时、足额纳税。 5、对外签订的基本建设和经济(金融)合同、合作协议等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经费和资金使用、管理是否真实、合理、合法、安全,经济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6、各项合同、协议执行情况以及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7、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8、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三)学校所属及学校控股企业总经理(厂长、经理)、独立核算部门、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10、企业部门负责人(含承包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企业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2、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是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企业内控制度对企业经济活动履行全面管理职责,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有无违法经营问题。 3、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利润、税收状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规范。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4、经营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有无重大决策失误和损失浪费现

11、象。 5、企业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6、领导干部本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7、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

12、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校长或协管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条 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和分管校领导以及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13、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

14、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其分管校领导,以及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校长及协管校领导,必要时报送学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

15、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处申诉,审计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

16、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

17、及所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及所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

18、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组织部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审计处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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