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决策(以下简称决策)行为,提高质量技术监督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质量技术监督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和曲靖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曲靖市质监局组
2、织的听证,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实施。第三条曲靖市质监局监督科负责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工作。对各县(市)区质监局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并会同曲靖市质监局监察室对听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下列决策应当举行听证: (一)起草和制定质量技术监督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食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三)计量、质量、标准化等方面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听证,是指曲靖市质监局机关各科(室)和法
3、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部门)。 拟作出的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进行法律审查,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经有关领域的专家论证。 第六条决策部门是听证部门。2个以上行政部门共同决策的,牵头部门或者主办部门是听证部门。 听证部门对于应当听证的事项,在组织听证的过程中还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七条听证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10个工作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的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第八条听证会参加
4、人员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 听证主持人由曲靖市质监局的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听证记录人由听证部门指派;决策发言人由决策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曲靖市质监局监察室担任;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听证部门确认。听证部门举行听证会应当接受新闻媒体监督。 第九条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三)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 (六)听证部门认为应当参加
5、的代表。 前款第(一)、(二)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听证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自行推荐产生或者听证部门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前款第(三)(四)、(五)项的听证代表可以由听证部门直接邀请产生,或者由听证部门委托有关组织推荐。 第十条听证代表人数根据听证事项确定,但不得少于15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应当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部门提出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听证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3个工作日前,将以下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一)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四)听证部门的联系方式; (五)听证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有关机关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告知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五)听证代
7、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九)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三条听证部门应当如实记录听证会全过程,并根据听证笔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 (三)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四)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五)听证部门对听证情况的评说,包括对拟作出决策的赞同意见、反对意见、其他意见及其主要
8、理由作出的客观归纳和总结; (六)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和发给听证代表的资料。 第十四条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听证部门应当将听证报告报市法制办审查。 第十五条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六条听证部门应当在听证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听证情况。 第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应当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可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举行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写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行政管理人等内容。 决策部门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
9、,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对于未按照本实施办法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曲靖市质监局监察室负责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和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问责,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决策部门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的、未答复听证申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听证部门在公告听证事项、遴选听证代表、
10、主持听证会议、撰写听证报告和办理听证事务的过程中,违反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和本实施办法,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 (三)决策部门或者决策发言人不出席或者不派员出席听证会,或者在听证会上作不实陈述,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错误资料的。 第二十条曲靖市质监局将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范围。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质监局应当根据其管理权限,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制定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质监局制定的实施方案须报曲靖市质监局办公室和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政府督查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本实
11、施办法自2009年4月18日起施行 5771001803090012095 5790368228596330825771001803090012386 5761373997357606965771001803090013594 5780775799025155125771001803090012387 5771649826018180515771001803090012138 5721311921589183265771001803090012359 5790368223610760535771001803090012356 5761352861437917425771001803090012
12、355 57508786970469327917088100343355274 10122994432583337917088100343355275 10186673293883200817088100343356107 10158115250150052217088100343356108 10100018005987173217088100343354295 10107419414268701717088100343356184 10187866086962880217088100343356185 10177583117408667417088100343356109 10108601437357284617088100343356110 10115220721601491617088100343355237 10102704160570270917088100343355238 10122936486142541417088100343356169 10186220440263571817088100343354928 101760654089788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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