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颁布单位】 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 【颁布日期】 19950106 【实施日期】 19950106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既要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安全,又要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第三条 科学技术保密应当突出重点,确保重要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安全,有控制地放宽一般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交流与应用。 第四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是科技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做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依靠广大科技工作者。 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2、以下简称国家科委)按照职责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本地区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按照职责管理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的职责。 【章名】 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七条 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应当列入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范围: (一)削弱国家的防御和治安能力; (二)影响我国技术在国际上的先进程度; (三)失去我国技术的独有性; (四)影响技术的国际竞争能力; (五)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
3、系。 第八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 (一)绝密级 国际领先,并且对国防建设或者经济建设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 能够导致高新技术领域突破的; 能够整体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 (二)机密级 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具有军事用途或者对经济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 能够局部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 我国独有、不受自然条件因素制约、能体现民族特色的精华,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显著的传统工艺。 (三)秘密级 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与国外相比在主要技术方面具有优势,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较大的; 我国独有、受一定自然条件因素制约,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很大的传统工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国
4、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 (一)国外已经公开; (二)在国际上无竞争能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三)纯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四)在国内已经流传或者当地群众基本能够掌握的传统工艺; (五)主要受当地气候、资源等自然条件因素制约且很难模拟其生产条件的传统工艺。 第十条 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民用科学技术,原则上不定为绝密级。确需定为绝密级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关于绝密级的规定,并报国家科委审批。 【章名】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密级的确定、变更及其解密 第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确定密级: (一)产生单位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 (二)按照本规定第七条、
5、第八条的规定,对科学技术成果难以确定其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的,由产生单位按照科技成果国家秘密密级评价方法,及时确定密级; (三)制定科研计划、规划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确定项目或者课题的密级。科技成果完成的同时,应当对其密级进行评价; (四)有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后三十日内,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或者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 确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同时确定其保密期限和保密要点。 第十二条 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由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确定密级,并按照本规定予以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科
6、学技术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级: (一)知悉范围拟作较大改变的; (二)一旦泄露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密级的变更,由确定其密级的机关、单位决定。 第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密: (一)技术趋向陈旧,失去保密价值的; (二)为使我国占领国际市场,且已有接替技术或者国外即将研究成功的; (三)已经扩散而很难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已在大范围试验推广,可保性较差的; (五)可以从公开产品中获得的。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对需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
7、可以提出解密建议。秘密级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或者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审定;机密级、绝密级的报国家科委审定。审定结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三十日内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 国家科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以及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对认为需要继续保密的,可以作出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并在保密期限届满前三十日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国家科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对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确定、变更及其解密不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各省、
8、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应当将本地区、本部门确定和变更国家秘密技术的密级及其解密的情况按年度报国家科委,由国家科委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会同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定期发布。 【章名】 第四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科委管理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指导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确定和调整工作; (三)按规定审查或者审批涉外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四)协助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对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检查和查处重大科学技术泄密事件; (五)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组织科学技术保
9、密干部培训; (六)表彰、奖励科学技术保密先进单位和个人。 国家科委下设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负责科学技术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在国家科委和本地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的确定和调整工作; (三)按规定审查或者审批涉外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四)参与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重大科学
10、技术活动和涉外科学技术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专项保密方案; (五)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和查处科学技术泄密事件; (六)表彰、奖励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先进单位和个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科学技术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在下列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一)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 (二)利用广播、电影、电视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或
11、者发表论文; (三)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技术表演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中,确需对外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因工作确需携运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资料、物品出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办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二条 接待境外人员参观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应当由接待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或者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国家秘密技术在国内转让,应当经技术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合同中明确该项技术的密级、保密期限及受让方承担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应当
12、依照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以国家秘密技术在境内同境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开办合营合资企业的,应当在立项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或者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审批;在境外合办企业的,视同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应当依照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推广应用国家秘密技术,应当选择有相应保密条件的单位进行,有关人员均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对参与国家秘密技术研制的科技人员,有关机关、单位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的评定。 对确因保密而不能在境内外公开刊物上
13、发表的论文,有关机关、单位应对论文的实际水平给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绝密级国家秘密技术在保密期限内不得申请专利或者保密专利。 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技术在保密期限内可申请保密专利,但机密级的应当报国家科委批准,秘密级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或者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批准。 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技术申请专利或者由保密专利转为专利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解密手续。 第三十条 各级机关、单位对于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做出贡献、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对于违反国家保密法规
14、的行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章名】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以国防为目的或者为主要目的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由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依照国家规定的职责范围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科委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一年颁布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同时废止。 合同管理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
15、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3 定义、符号、缩略语无4 职责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
16、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4.5.5 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
17、部门报告工作;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
18、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合同管理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管理机构、职责、合同的授权委托、洽谈、承办、会签、订阅、履行和变更、终止及争议处理和合同管理的处罚、奖励;本标准适用于龙腾公司项目建设期间的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厂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厂内所属各具法人资格的部门,参照本标准执行。2 规范性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龙腾公司合同管理办法3 定义、符号、缩略语无4 职责4.1 总经理:龙腾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厂内各类合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法人代表名义或授权委托他人签订各类合法合同,并对电厂负责。4.2 工程部:是发电厂建设施工安装等工
19、程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签订管理基建、安装、人工技术的工程合同。4.3 经营部:是合同签订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设备、材料、物资的订购合同。4.5 合同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4.5.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办法并逐步完善规范;4.5.2 参与合同的洽谈、起草、审查、签约、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签证、公证、调解、诉讼等活动,全程跟踪和检查合同的履行质量;4.5.3 审查、登记合同对方单位代表资格及单位资质,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技术装备、信誉、越区域经营许可等证件及履约能力(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4.5.4 保管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并按编号归口使用;4.5.5 建立合
20、同管理台帐,对合同文本资料进行编号统计管理;4.5.6 组织对法规、制度的学习和贯彻执行,定期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作;4.5.7 在总经理领导下,做好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4.6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及材料、燃料供应部兼职合同管理员履行以下职责:4.6.1 在主任领导下,做好本部门负责的各项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保管“法人授权委托书”;4.6.2 签订合同时,检查对方的有关证件,对合同文本内容依照法规进行检查,检查合同标的数量、金额、日期、地点、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并提出补充及修改意见。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提出解决方案;4.6.3 对专业对口的合同统一编号、登记、建立台帐,分类整理归档。对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法规咨询和日常协作服务工作;4.6.4 工程技术部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合同,建立合同统计台帐,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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