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奖惩办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某银行的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纠、奖惩严明、强化内部管理,有效防范事故案件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银行所有营业网点及全体员工。第二章支行网点的违规处罚第三条网点都要成立安全保卫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搞好本单位的安全防范、安全教育及日常的安全保卫工作。要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并按要求做好登记并备档,凡有达不到要求的,对该营业网点处以每项100元的罚款,如弄虚作假或档案登记不规范,一经查出,加倍罚款。第四条支行私自调换保卫科长、保卫人员,事前未向人力资源部及安全保卫
2、部报告的,对该支行罚款1000元,调回原岗位。第五条对公安、银监和上级单位提出的问题隐患,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整改的,处罚该支行500元,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第六条对发现支行在(安全检查登记;非机房、监控人员出入登记;安全员值班登记;非营业人员出入登记;来访人员记录;调阅监控登记;防火巡查登记;值班登记;保卫人员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员工安全教育情况记录;接送库认证登记;预案演练登记)等自查登记填写上与事实不符的,处罚当事人100元,保卫科长50元。第七条对未设立专(兼)职保卫机构的对支行罚款3000元,保卫人员少于3人的罚款1000元,并责令限期配足、配强保卫人员。第八条两个月内没有定期组织防暴
3、演练或登记与录像不符的,处罚该支行主管行长200元。第九条支行未按规定进行每月两次安全教育的,或无登记,无记录的,处罚主管行长100元,保卫科长50元。第十条按规定行长应查库登记的,未按规定查库或未填写登记的,处罚当事人200元。第十一条营业网点在营业时间内必须将通勤门、后门关闭上锁、开启报警、催泪装置,钥匙妥善保管(指定专人负责),对违反者处罚200元。第十二条各网点营业期间必须坚持三人以上在岗,查出有无故脱岗、值班期间外出购物等脱岗行为,凡是值班期间少于三人的支行罚当班负责人500元,责任人200元。第十三条营业室内禁止非营业室人员进入,营业人员因重大事情或紧急情况走通勤门时,经确认安全情
4、况下方可开锁。凡检查发现没有支行领导带领非营业室人员进入营业室内的,未按规定填写非营业室人员出入登记的,处罚当事人500元,营业室主任200元,当天安全员100元,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第十四条网点营业时工作人员,严禁营业时间聚众娱乐、会客、聊天等非营业性质活动,一经发现处罚当事人200元,予以通报批评。第十五条网点未按规定执行3人以上持械接送库的,每少1人或未持械,处罚支行负责人100元,处罚保卫科长50元。第十六条营业网点上午接款时,由行长或副行长组织接库,要做到人等车,绝不能车等人。车到以后迅速护卫款箱进入营业室,及时关闭通勤门,办理交接手续,动作要快,交接手续完毕,目送解款员离开后锁好通
5、勤门,违者处罚网点负责人200元,当事人50元。第十七条营业网点下午送款时,将款箱整理好,尾数必须扎捆,装入箱内锁好放在柜台内,不得将款箱提出柜台外等候,接款车到后,与接库时一样,组织人员持械送款上车,等交接完毕,接款车离开后方可离开,违者处罚网点负责人200元,当事人50元。第十八条营业网点在接送款箱时,提前清场,如不及时清场处罚大厅保卫1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第十九条公安、银监和上级部门在检查时发现运钞车接送库款停靠位置不合理或监控画面不能全程录像的,保卫科长工作不到位的,处罚100元。第二十条各类安保及消防器械要配备齐全,保卫科长负责部署器械的摆放,全部放在随手可取的地方,不
6、得随便乱放,凡达不到要求的,处罚保卫科长100元,安全员100元,损坏者加倍赔偿。第二十一条安防、消防设施未经机关保卫部门批准,凡擅自改动和移址的,处罚网点负责人5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二十二条网点营业室安全员轮流值班,挂牌上岗,按时认真填写交接记录,发现超登、漏登一次罚款50元。发现安全员不挂牌,罚款100元。安全员要遵守职责,照章办事,认真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安全保卫部检查时如发现安全员对职责不熟悉的,处罚当班安全员50元。第二十三条营业室防尾随联动门钥匙营业期间必须由营业室主任妥善保管,不准携带钥匙离开营业室,如违反处罚该营业室主任100元。第二十四条接送款时相关人员或当事人
7、员,不准泄漏行车时间、路线、人数及账户金额,做好保密工作,如违反罚款500元,直至开除公职,造成后果的将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柜员除收、付现金时,柜面严禁摆放大宗现金(暂定30万元),整点完及时入箱,安全保卫部在检查时发现超额,处罚当事人100元。第二十六条保卫部中午查岗,如发现睡觉、打扑克、酗酒或把小孩带入营业室等现象,对当事人罚款200元,并责令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第二十七条在检查时如发现大厅安保人员值班期间有看小说、聊天、打瞌睡、长时间打电话,没有按规定持械、着装、流动执勤或脱岗5分钟以上的,处罚当事人100元,(保安人员通知保安公司进行处罚,发现2次以上违反者,予以辞退)。第三章自卫
8、器械使用管理违规处罚第二十八条保卫人员要爱护自卫器械,正确使用自卫器械,因电警棍亏电不能正常使用,不报告的一次罚保卫科长或保管人50元。第二十九条保管自卫器械人员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要按实价赔偿。第三十条电警棍、狼牙棒等自卫器械,严格管理不准私自带出与工作无关的场合,并因使用不当造成人员误伤的,处罚当事人200元,并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第三十一条一线员工和保卫人员不能熟练操作安防、消防器材、自卫器械、报警设施、催泪防暴装置的,处罚当事人50元。第四章值班违规处罚(包括外包单位)第三十二条夜间值班人员值班必须保证2人以上(不包括临时工),发现有值班人员未按规定值班,处罚当事人100
9、元,未按规定填写值班登记的,每少一次处罚当事人50元。第三十三条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有打架斗殴、滋事者,罚款5001000元,写出检查,停发工资,到机关接受培训730天,直至开除公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遇有重大节假日放假期间,必须由领导带班,值班必须两人以上,发现违反值班规定者,处罚带班领导200元,值班人员100元,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第三十五条总部监控值班室每天正常下班后开始值班上岗,至第二天早班上班,监控值班室要保持2人值班,夜间值班擅离职守或未按规定值班者,罚款200元。未按规定填写登记者,每少一次罚款50元。因值班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者,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
10、任。第三十六条非守卫、闲杂人员严禁进入监控值班室,严禁非值班人员进入监控值班室和随意动监控图像。未经领导批准调阅监控图像的,处罚200元,除按以上情况处理值班人员外,对擅自进入者处罚100元,并进行严肃处理。第三十七条外围监控和现金区监控画面不清晰或录像资料保存不足30天以上,未及时发现或报修的,处罚保卫科长或管理人200元。第三十八条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迟到5分钟罚款50元,迟到半小时罚款100元,无故缺岗者,罚款300元,并严肃处理。第三十九条夜间值班人员定时或不定时进行巡逻,必须对门、窗进行全面检查,违反规定罚款30元100元。第四十条支行夜间值班人员要对ATM自助机具进行巡视,对未按
11、照规定进行巡视和登记的罚款200元。第四十一条保卫人员上班时间不准串岗、串科室,违者一次扣款50元,两次加倍,保卫人员工作期间,不履行职责,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50元200元。第四十二条总部及支行夜间值班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准个人到营业室或机关总值班室随意动微机、保险柜和他人抽屉及不该动用的其他物品和设施,违者罚款300元。第四十三条机关总值班室担负着全辖各支行的监控报警、信息的收集、对ATM机安全隐患的排除,如发现有漏报、迟报、瞒报等情况,除一次扣罚当事人200元外,造成后果严重的将负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总部值班室对自助机具负有异地监控的职责,因失职造成损失的,罚款当班保卫人员100元,当班
12、保安员予以辞退。第四十五条各支行加钞员白天对ATM机具负有检查巡视的职责,因不作为造成损失的罚款支行500元,当事人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运钞车辆押运违规处罚(包括外包单位)第四十六条运钞车辆要严格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中途不准停车办私事或捎带无关人员,违者处罚运钞车司机200元,并追究责任。第四十七条要加强网点库款接送的保卫工作,各支行车辆要优先保证接送款工作,运送款箱必须三人以上押运(司机除外),网点的箱包必须有明显的区别标志,一律上锁保管接送,避免不应有的差错。发生差错按实际赔偿,并罚押运员每人50元。第四十八条运钞车运送款包,要及时锁好车门,认真填写款项出库、押运交
13、接登记表,保证接送环节有序无误,发现不锁车门,未登记清楚处罚责任人50元。第四十九条接送款包、箱包,驾驶员将运钞车辆停靠在距离营业室门口最近及监控全覆盖区域,押运员到营业室柜台内办理交接手续,动作要迅速。在车上警卫人员要把车门关好车辆不熄火,驾驶员不准离开座位、保证高度警惕,不断观察左右形势。违者罚责任人50元。第五十条接送款车辆在途中行驶,押运员在车上不准打瞌睡、看书、大声喧哗、听录音机、与司机开玩笑,要集中精力,认真观察前后、左右的情况,违者每人罚款50元。第五十一条押运员每次押运必须佩带自卫武器,身着防弹衣,头戴钢盔。在下车接送款时要注意观察周围情况,处于临战状态,对不带自卫武器押运人员罚款100元。第六章奖励第五十二条各支行设立安全保卫奖励基金,对安全工作搞得好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奖励。安全检查所扣罚的款项与安全奖励基金一并使用。第五十三条每年评选一次安全保卫工作先进单位,对于以上无安全事故的部门,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五十四条每年评选一次安全保卫先进个人,其奖励标准与单位的先进工作者等同。第五十五条对于避免重大安全事故的部门和个人可以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表扬、记功、奖金或物质奖励。第五十六条对工作积极勇于与歹徒搏斗,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的,经机关研究给予重奖。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某银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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