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合作,防范和控制中小企业信用风险,促进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若干意见等法律、政策规定及本行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xx”授信业务是指:符合授信条件的中小企业,在本行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投保“贷款保证保险”作为主要担保方式,本行向中小企业发放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第三条 “xx”授信业务由合作的保险公司承担贷款还款风险。在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险公司应对贷款本金和利息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
2、条 本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原则为:平等协商、依法合规、紧密合作、风险可控、稳健经营。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总行中小企业部负责制定和完善“xx”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对全行“xx”业务管理行资格进行认定,协调各分支行之间的营销、管理工作;授信审批部负责对保险公司综合授信进行审查;信息管理部负责对“xx”业务数据的统计与分析工作提供平台支持。第六条 “xx”业务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实行管理行制度。由管理行负责与保险公司洽谈“xx”业务合作方案;向总行中小企业部申请管理行资格认定;与保险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对保险公司在合作期间的授信额度期限进行控制和管理。第七条 “xx”贷款业务实行经办行管理制度。贷款
3、经办行负责按本行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开展贷前调查、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发放及贷后管理工作。管理行与经办行可以在一个分支机构。第三章 保险公司准入及管理第八条 “xx”授信业务合作的保险公司应为国有控股且上年度保费收入在全国排名前十的大型商业保险集团省级分公司(含)以上机构。除此之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取得其总公司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资格的授权,并报省级(含)以上保险监管机构备案;(二)具有提供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服务能力,在本行机构辖区范围内设有专营部门(专门机构)及配置专业服务团队;(三)愿意与本行签订合作协议,并遵守协议约定及相关规定。第九条 保险公司如出现有下列情形时
4、, 本行可对保险公司采取降低担保额度、调整业务区域、暂停办理业务、停止办理业务等措施:(一)在本行机构辖区范围内的专营部门或指定的专门机构被取消;(二)总公司及保监会暂停或取消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资格;(三)保证保险赔付率(赔付金额占全部保费的百分比)达到150%;(四)贷款不良率超过3%;(五)未履行与本行签订的协议约定。第十条 “xx”授信业务必须在本行对保险公司进行综合授信并签定合作协议后,各经办行方可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综合授信的操作流程(一)分支行根据第八条之条件与拟合作的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商谈,收集保险公司基础资料,初步拟定合作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原则、
5、合作内容、双方权利及义务、违约责任等),向总行中小企业部提交申请管理行资格的书面报告和合作协议。(二)总行中小企业部对分支行提交的书面报告进行审核的同时,应将合作协议进行初审。初审结束后,再将审核协议连同审定的“xx”业务管理行批复件移交给相关分支行。(三)分支行在取得中小企业部管理行资格批复后,按以下要求对保险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形成授信调查报告,向总行授信审批部申报保险公司综合授信:1保险公司资金实力:包括注册资本金总额、股东出资方式、股东结构及经营历史等;2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包括近2年保费收入、在保规模、其他银行在保余额、户数、主要行业、客户集中度等;3保险公司管理能力;包括管理层的综合素
6、质、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反担保措施落实情况;4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历年保费收入情况、责任准备金的计提及积累情况等。(四)总行授信审批部初审同意后,应将分支行呈报的保险公司授信申请及合作协议样本提交信审会进行审批。保险公司综合授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授信总额、授信期限、单户(笔)限额、合作区域等。本行对所有保险公司的授信期限原则上为2年,最长不得超协议合作期限。若保险公司发生第九条所列情况时,本行可对保险公司的授信随时予以调整或终止。(五)总行信审会审批后,授信审批部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管理行并抄送中小企业部,中小企业部应及时将合作信息在全行发布。(六)管理行根据信审会意见,连同业务合作协议提
7、交合规管理部进行法审,在完成本行业务类合同审批流程后,与保险公司签订正式合作协议。第十二条 日常管理。(一)中小企业部牵头管理行定期或不定期与保险公司召开工作例会,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沟通与联系,对“xx”业务发展情况进行适时通报,并就业务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适时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二)管理行应确定专办客户经理对保险公司在本行的合作额度进行总量控制。同时,设立贷款业务电子台帐,按协议约定时间与保险公司就“xx”业务进行核对,并按月将台帐情况报备中小企业部。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综合授信到期前三个月,管理行应根据“xx”业务收益与风险、运作成本与效益、保险公司与其它银行同类业务的合作额度等情
8、况进行综合分析后,按程序重新申报综合授信。第四章 借款人授信操作流程第十四条 授信要素(一)贷款对象。xx”业务的贷款对象为同时符合本行授信条件和保险公司投保条件的中小企业。(二)贷款金额。单户(笔)贷款金额保险公司出具的贷款保证保险单对应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保险金额包括贷款本金+贷款逾期前利息,但不包括该笔贷款产生的逾期利息、罚息、滞纳金及催收所发生的费用。(三)贷款期限。“xx”业务的期限应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保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限。(四)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本行现行利率政策执行,经办行可根据客户资信情况以及客户贡献度进行差别定价,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利率上浮
9、30%。(五)还款方式。本贷款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方式。第十五条 贷款申请。借款人向经办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按本行授信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第十六条 经办行经初步调查了解,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可使用“xx”产品:(一)经办行认为有必要的;(二)缺少抵押物或其抵押物不符合本行对授信抵、质押的规定;(三)能够提供符合条件的抵押物,但其合理资金需求超过本行对抵押率的上限规定;(四)能够提供本行不认可而保险公司认可的动产作为反担保物,包括但不限于机器设备及生产工具、交通运输工具、库存商品及材料、股票、证券、专利权、黄金等。第十七条 经办行客户经理应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借款人进行“xx”产品
10、介绍,经借款人同意方能向保险公司进行业务推荐。第十八条 联合调查。保险公司受理后,经办行客户经理应与保险公司业务员开展授信联合调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借款人及其主要股东的信用记录、经营管理能力、借款用途、还款资金来源,盈利能力、现金流状况、还款意愿以及担保方式等进行调查核实。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完成联合调查后,在合作协议约定时间内形成保与不保意见,如若承保应向本行出具承保确认函告知承保方案。第二十条 贷款审批。本行在接到保险公司出具的承保确认函后,对贷款是否发放进行独立审查。贷款审查人员除按业务流程规定的一般审查事项外,还须重点核查承保确认函内容和贷款申请的主要内容是否一致。贷款审查通过后,按贷
11、款审批权限报有权审批人审批。第二十一条 贷款意向函。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经办行应及时与借款人面签相关合同文本,督促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提交所需的投保资料,并向保险公司发出贷款意向函。第二十二条 若保险公司需要对借款人的资产进行抵、质押登记的,应事先向本行发函告知。经办行根据来函内容,与借款人到相应登记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取得登记权利。应特别注意的是经办行在办理抵、质押登记时,应落实本行是资产唯一抵、质押权益人,同时抵、质押债权不低于贷款本息。第二十三条 签订保险合同。经办行客户经理应与借款人一同前往保险公司服务网点与保险公司签订相关保险合同,核实保险缴纳费,在获得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公司
12、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单的文件后,对保单要素进行核实:(一)保单上的被保险人应为本行;(二)保单到期日应不早于贷款到期日;(三)保险金额包含借款合同项下应偿还的贷款本息。核实无误后,客户经理应将保单放入借款档案妥善保管。第二十四条 贷款发放。贷款发放必须执行“先投保、后发放”的程序。在收到保险公司出具并生效的*保险公司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单后,经办行客户经理办理借款人贷款发放手续。贷款发放原则上采用受托支付方式。贷款发放后,经办行客户经理须将所有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专夹保管。同时,应及时按照与合作保险公司的约定将相关资料提交保险公司。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xx”业务贷后管理除严格按本行贷后管理相
13、关规定执行外,还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签订借款合同后,若保险公司需要借款人提供贷款卡附带的信用信息,本行可协助借款人提供相关材料给保险公司。(二)本行应及时检查借款合同的执行情况,做好贷款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如出现以下事项时,须在5个工作日内以合作协议认可的方式通知保险公司:1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时;2贷款存续期间,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被司法查封或冻结;3本行通过相关信息获悉借款人在其他银行开立的账户已被司法查封或冻结、或借款人拖欠其他银行的贷款本金或利息等事项时。 (三)本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有变更或解除,须事先告知保险公司并征得其书面同意。 (四)借款人如出现逾期还款或付息
14、的情况,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五)本行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时,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六)未经本行书面同意或未出具借款人还清本息的书面文件,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与借款人如需变更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应事先征得本行的书面同意。(七)以上通知等书面文件须采用与保险公司协议认可的传送方式。第六章 违约索赔程序第二十六条 保险责任事故。在保险期间,当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付息义务或贷款到期后次日借款人未履行偿还贷款本金的义务时,视为保险责任事故发生。第二十七条 当发生逾期或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经办行应继续履行催讨贷款的义务。第二十八条 追偿未果的,经办行应在发生
15、保险责任事故之日后的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索赔申请。行使索赔权利时,应向保险公司提供以下资料:(一)索赔申请书(原件)。(二)借款合同(复印件)。(三)保险单正本(复印件)。(四)投保人(借款人)还款记录清单和未按期还款记录清单(复印件)。(五)对投保人的催收情况说明及相关催收证明资料(复印件)。(六)借款人借款借据及借款账户清单(复印件)。(七)其他相关资料。以上材料均须加盖经办行单位行政公章及与原件一致章提交给保险公司,并取得保险公司签收回执。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接到本行书面索赔申请和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应在40天内向本行出具赔偿通知书,赔偿保险合同项下的全部赔款,或根据
16、其责任免除条款出具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三十条 符合保险公司赔偿条件的,保险公司按下列方式计算保险赔偿金向本行进行赔付:赔偿金额 = 逾期贷款本金和利息 - 已实现的催收款 - 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已清偿的金额第三十一条 在保险公司向本行按协议约定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后5个工作日内,本行须将借款合同约定的所有债权合同正本移交给保险公司,并配合保险公司前往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抵(质)押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如需)。变更登记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第三十二条 若借款人在保险公司赔偿本行全部债权后继续偿还贷款的,本行应在3日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将已收款项划账至保险公司指定的账户上。若保险公
17、司采取措施向借款人进行追偿,需要本行协助提供其他证据材料时,本行应予以协助。第七章 不良责任追究第三十三条 管理行对保险公司合作的管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保险公司因无法代偿而形成风险的,管理行相关责任人应与贷款经办行一起承担责任,依据本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处罚办法进行处罚。经办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管理行、保险公司、总行中小企业部提示和报告风险。第三十四条 当符合与保险公司协议约定的责任免除赔偿条款,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时,经办行应及时向借款人进行追偿,收回全部债权。同时,应将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提交本行资产保全部进行审核,决定是否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冻结账户、冻结资产等。形
18、成不良的“xx”贷款,应依据本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处罚办法进行处罚。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行中小企业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附件:1承保确认函 2贷款意向函 3索赔申请书附件一 承保确认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部):兹有申请人 向贵行申请贷款本息金额人民币(大写) ,期限 月,并向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经我公司审核,该申请人满足我公司承保条件,我司同意与该申请人签订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并按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合同和我公司与贵行签定的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承保确认函仅限于上述申请人向贵行申请企业贷款之用,不得用
19、于任何其它用途。本承保确认函自出具之日其30日内有效。 *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 年 月 日附件二 编号:20 年意向 号贷款意向函 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以下称借款申请人)向我行提出申请企业贷款,申请贷款本息金额 元(大写 ),期限 月,利率 。经我行审查,借款申请人的该项贷款申请符合我行贷款条件。在贵公司同意为借款申请人承保贷款保证保险,且贵公司与借款申请人之间的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生效后,我行同意在借款申请人满足我行全部贷款发放条件的情况下,按上述借款要素向借款申请人发放贷款。本意向函仅用于*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为借款申请人出具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单专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部) 年 月 日附件三 编号:20 年索赔 号索赔申请书*保险有限公司*分公司:根据我行与借款人 的借款合同(编号: ),该借款人出现 保险事故,(保险单号码: )。请贵公司根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的规定,在 年 月 日前向我行赔付本金 元(大写 ),利息 元(大写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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