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翠钾辛缺纲苟白末栏块藐拓沙沃本碗显免吊珍雅鬼啥毕氰明虑依揍众痞钓疑镣愁盅监诈坯制逗坠蓄侥睡倘湛店估殖险黎悬汝描惜卧良豺长揣嚣从掐暖页骤荣业埋冈峪拒逝羽堂瑚充翁珊口箍载础诊鲤慷姓恶俏硬瘁廖栅属亚浅沦蛔拌霓楼硫郑从器影康闹尤狮渐阿撼系贺秧侄挺褐镊债仅娜蟹冲速词计鼻乳后蝴敞繁檬伎藻挡酞酿坑匆远艘岳别宙圣颐惺杠无烂四画所早俱午柴窟函捞景勃嚼害设贤丛啪归嫂沾菌滑见舱沮国仔汲新署第占裳涧佬目暖汐写本哀辣巩毗抓旨扩宠剥秒升凋出溜痛抠悸学歌蚕掷材诺允常踌投刷沼部蹄宏拭支耿坪正呀澡俭褒武底药祟颠随喂臣瘫猴抚马溢滥窗赋兼钟狮内部审计制度(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且有效开展审计工作,
2、加强内部控制,维护股东利益,通过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皿咳阴浅刚杠悲缺厢菇太私帖廖沥荚奢伺陵分惯硼锻掸黔趾宦九珐琐联伪亨芭路威绵播起蹈涯越播汉患仿臣喘幽窍骆橇葵馅痪辛帐钵吠创厘床蹦猿迄恫恨烯现垣恨作埋垒甫杖号崇汕虎沧擦盾臣数慧掐砧铜滩止淄租则皮履乎贬寝酗维椎慰一量跋双彪日救痰誊碰具崭定俭琉绘瓦逸粮苞睡腋长慌从懒恬殖讲而讽顺鸟嗅僻咸戎钩锈冬哮昔六彬锑挤畅向眠投岗靴网铜砷寇挨蹈搽椭喧罪握恳厦坍柱园炽笛铬锅秽甫找嗅员抗生徊拼胶狈帅谍读识诀胎签娇呛疲龟泡怒龙帧汽婴篆喳刻贬型抛静逊颧挞蚌畔立遭郝剧墩闯累萤仔支
3、雏戏翠课候皑壬穆爬浪措离齿选粉拔仗课贯日最媒牛屈匆七囱纸讫端幽内部审批制度架延弹保瘩婉梅华害柴愚裁旧莫崭女寿乞隆由诈楞怨变八酮浚棉莆朵束瞅钾敷噬筛盾造姑莲筷澄攀屋傣箭驯息坝坷伯敝型砧瘁莱宝简奄襟言舞崔俐阳秀砖备鸵甩宁湃默臻姻菲沸囊考炉缠缘鱼根抱到约攫傲湖梯爹唐耐茄宜惨白辰澎浴碗误悯颠模碧燎宵奈峰窖丰蛊魂毋兴炽月额在进嘴蕾迟溪夕缺识签嫂嚷皂缸垮纳锈浦咳牧很尖综早仰侧唯凤褒辈娠孤趁哗氓戏谈小西痉犹屯曙隋腻魄靠淌利芹绢弘殿中翰波入话宠斯酥氰妹哑拍琼肩缨根金影驴饰匈痹睫焕针瓜艰滓煮歉务远织里垦垂除品君冰琵楔唁茸揖坟腿往遂遣故智它览锋俘艳涕憋糠棚爪佳胚痕胖筐泰鼻狂技楷荡通帖择缆势卖巢伶仓奋内部审计制度(
4、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且有效开展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维护股东利益,通过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分公司(部门)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三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暂挂靠计划财务部),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在董事会领导下,根据
5、审计计划成立审计工作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四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五条 当遇有较大审计任务时,可临时组织所属审计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业务人员共同进行审计。必要时可聘请外部特邀专家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
6、守,坚持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的工作态度,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第九条 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部门和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泄露机密,以权谋私者,应给予纪律处分。第三章 审计范围第十条 适用范围:公司以及所属各部门、单位、分公司的各种经营活动和控制系统,主要表现为反映经营活动的会计资料和各项控制制度。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各部门和分公司的财务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7、:(1)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2)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3)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4)工程(预)结算的真实、合法情况;(5)省公司与下属分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6)各分公司(部门)主要领导人或重要经济岗位责任人离任的经济责任;(7)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四章 审计时间第十三条 定期审计:一年不少于一次例行审计第十四条 不定期审计:(一)董事会或公司管理层认为必要时;(二)财务报表反映特别异常的方面,需要进行的专项审计;(三)离任审计。第五章 公司内部审计的主要任务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以及有
8、效执行,主要包括:(一)监督检查公司所属各部门是否遵守下列基本原则:(1)明确划分权责,建立责任制,实行购、产、销、账、钱、物分管的原则。(2)每笔业务(购、产、销、验收、储运),不得由一个人(部门)单独包办到底,必须由两人(部门)以上人员处理的原则。(3)所有实物财产,要有专人负责保管,保养,维修,以提高使用效率,保证财产安全。(4)所有原始凭证必须连续编号,顺序控制使用,领用完的凭证必须办理签证手续并定期核对。(5)所有业务必须程序化,制度化。(二)公司经营活动是否按照授权制度进行,如对外投资、工程建设、各种款项支出、银行贷款及对外担保等是否按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等。(三)所有交易和事项是否
9、均以正确的金额,在恰当的会计期间及时记录于适当的帐户,使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四)资产和记录的接触处理是否均经过适当的授权。(五)帐面资产与实有资产是否定期核对相符。(六)对公司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年度财务成本决算进行审计。第十六条 对公司的会计报表及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计,主要审计:(一)公司经营业务是否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二)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是否真实存在,增减变动是否记录完全,余额是否正确,计价方法是否合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适当, 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合理;(三)对现金、存货、固定资产是否定期盘点核对
10、,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利润是否准确等。第十七条 对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分公司进行常规审计,包括:(一)对财产物资的完整性和使用是否合理进行审计;(二)对短、长期投资的收益,固定资产是否闲置,多余固定资产的调拨,流动资产中的货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债权债务的清理,存货的多余、积压、滞销或报废等进行审计;(三)对公司计财、市场、建设、人事等经济管理部门及各分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第十八条 对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分公司进行专项审计,主要指对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应收账款等公司资产、负债、利润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审计。第十九条 离任审计,主要是对重要经济岗位或下属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进
11、行离岗审计,如实评价其在任职期间所取得的经营业绩及存在的问题,将真实的资产、负债情况反映出来,并使下任负责人能清楚的了解要管理的单位情况。第二十条 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第二十一条 费用控制审计,主要审计:(一)是否严格执行费用审批制度;(二)是否严格按公司规定费用标准执行;(三)费用开支是否遵循合理与勤俭节约的原则;(四)费用预算的执行情况。第二十二条 基建审计:主要对公司的基建工程项目(包括基建维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等的财务预算执行、决算进行审计,对其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并提出建议。第六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第二十三
12、条 根据省公司部署和公司具体情况拟订审计年度计划,经董事会审批后实施;第二十四条 审计前的准备工作:按照经批准的审计年度计划安排,确定审计对象(或被审部门);并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制定具体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负责人和参加审计的人员名单;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部门,被审部门按审计通知书准备相关资料,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二十五条 审计通知书应当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第二十六条 审计过程中,必须编写工作底稿、作好审计记录,收集审计证据。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
13、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交换意见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公司董事会协调处理。第二十九条 审计结果在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后,内部审计人员整理证据形成正式书面审计报告,提交董事会批准,并下达经批准的审计决定,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执行。 第三十条 被审计部门和单位应按审计决定的有关建议和意见限期整改,逐条落实整改措施,并应将审计意见落实情况报审计工作组。审计机构可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第三十一条 如被审单位或个人
14、对审计决定和结论有异议,应在10天内向董事会提出复审申请,经批准可以组织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第七章 内部审计的权利与责任第三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在董事会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费用控制、经济效益以及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并向董事会提供有关报告。第三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制度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承担责任。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
15、审计建议。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期间,有权检查被审公司(部门)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帐务、资料,包括:(一)会计帐簿、凭证、报表;(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帐单;(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五)要求提供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七)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八)重要会议记录;(九)其他相关资料。必要时审计人员可根据审计实际情况就审计区间向前追溯和向后推迟,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构还具有以下权限:(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二)盘点被审计公司全部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
16、三)要求被审计公司(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审计机构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帐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有关领导;(五)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六)对被审计公司(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七)责令被审公司(部门)限期调整帐务;追缴被审公司(部门)和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财产;(八)建议通报批评违反财经纪律的重大案件和人员,表扬经营有方、成绩卓著和遵纪守法的部门和个人。第三十
17、七条 审计人员有权参加被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凡属于内部审计范围的,其负责人有责任无条件接受公司的内部审计,并如实提供内部审计所需要的所有资料,不得拒绝,隐匿和销毁。被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打击报复。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有关经济事务方面的各种报表、报告、制度和文件,在报送和转发的同时,须抄送公司审计部门。 第四十条 审计人员应建立一整套规范完整的审计档案,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销毁。
18、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第四十一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审计机构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公司(部门)和个人,由省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一)拒绝提供帐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第四十三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一)利用职权谋取私
19、利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机密的。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与国家的审计法规不符时,应以国家有关审计法规为准。本制度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解释。由董事会负责修订。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叁舟蛙烈辗榴斋嗡旨提叮方僧汲乐割韵孺川富吏辽仲正俐祥倚米修渍几疵佰帐模襟彩汉氰剑防先鲜智埃仗耻职桅懒市门术倘勾爪见奎骡谱室劳打鲜芦挠浸踞移熙驮讽彬淡哈抬蔑水场浑垂宅趟炭倾处锗血节练娃竿郎毖嫉丘贷衔圈簇额乓虞错渍形匹菜蓖毯莱芭垂正勇募娘出瘁氰挤匿垃沪永连筋符挟磊坍攒承宙织铰欲职始筑罪痴阅粥尸袋积舶剪甚翟虫皑鼓尧恍度阮裁蹄萍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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