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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人文科技学院“校长信箱”管理办法模版.docx

1、人文科技学院“校长信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和信访行为,密切学校与师生员工的联系,推进学校的民主化、科学化建设,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学校稳定,保障师生员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有效推进机关效能建设,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本校校情,设置两种形式的信箱:一种是以学校办公网为载体,设置网络“校长信箱”;一种是在学校办公区、教学区、生活区等处设置墙体式可装载实物的铁皮小信箱,由信箱管理工作人员

2、定期收集。两种方式都是学校党委行政联系师生员工的一种渠道。 第三条 “校长信箱”工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密切与师生员工的联系,促进校务公开,推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建设,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学校稳定。 第四条 “校长信箱”实行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牵头,其他领导配合的领导责任制。“校长信箱”工作受人文科技学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日常工作由学校党办、校办负责。 第五条 “校长信箱”有关事务处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党办、校办按照工作职责范围,受理“校长信箱”的来信。 第六条 “校长信箱”工作遵循解决

3、实际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在信访工作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以正确的思想引导相关人员。 第七条 “校长信箱”工作遵循“及时、高效”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师生员工反映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校长信箱” 工作遵循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及时排查和分析师生员工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 第二章 来信事项的提出 第九条 师生员工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校长信箱”来信: (一)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意见建议; (二)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三)对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不受理的问题; (四)反映有关人员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学校研究解决的

4、问题。 第十条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校长信箱”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来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来信应事实清楚、诉求合理、语言文明。提倡签署真实姓名。 第十二条 来信人不得诬告他人,不得无中生有,不得冒用他人名义发表恶意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从事其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党办、校办收到师生员工的来信后,应根据来信的内容,确定是否受理;对于不属“校长信箱”受理范围的来信,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四条 党办、校办收到师生员工的来信后,应根据来信的性质和内容

5、一般在当日内及时呈报给学校相关领导或转至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收到“校长信箱”转办的来信后,应当认真、及时予以处理。对于一般的信访问题,应在收信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结果;对于无法按期办结的问题,应当告知原因和办结的预期时间。 第十六条 对于涉及面广、反响强烈、有可能影响校园稳定的突出问题,党办、校办和具体办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深入基层做好调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协助做好稳定工作。 第十七条 对师生员工反映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问题,应当积极稳妥地予以解决;对一时解决有困难的,应当向师生员工解释清楚,争取尽早解决;对超出政策规定或过高的要求,

6、积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以取得师生员工的理解。 第十八条 对于需要自办的信访事项,党办、校办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并直接答复来信人;对于需要多个部门协调解决的,党办、校办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做好协调会的通知、会议纪要和会议决定的落实等工作。 第十九条 党办、校办在收到各单位、各部门的办理结果后,要严格审核把关,审阅修改后,答复来信人。 第二十条 对领导批示件和重要来信,由党办、校办填写《人文科技学院领导批示件转办单》,以书面形式交由有关单位、部门办理,并做好处理结果的督办。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各部门收到领导批示件后,应认真办理,处理结果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审阅

7、签发后,按时答复党办、校办。如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说明需要延期办结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 对承办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处理结果且未作情况说明的,党办、校办应及时催办;未按《信访条例》规定在60日内办结的,视情况予以通报或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具有普遍性、代表性、政策性的来信,可以在“校长信箱”主页上公开答复。 第二十四条 检举揭发类来信交由校纪委、监察处直接处理。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公布来信人要求保密的姓名、地址、单位等内容,不得将检举揭发信转至当事人或泄露有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地处理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得互相推诿、拖延办理,上交矛盾,更不能激化矛盾。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与来信人、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对于因工作失职而造成重大事故的,将按照校纪校规追究有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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