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出纳制度(*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出纳业务管理,规范出纳工作,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拟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出纳业务是指现金(本、外币现钞)、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贵金属等重要物饰的收付、兑换、整点、调拨、保管等业务活动及其管理,以及代理收付款、保管箱、自助设备运营、上门收款等其他出纳业务活动及其管理。第三条 出纳业务是银行经营活动的基础,在实现银行的所有职能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第四条 各级行应加强对出纳工作的组织领导,重视和关心出纳工作,加强出
2、纳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出纳人员综合素质。第五条 各级行应提升出纳业务的电子化、机具化水平,不断改善出纳业务处理手段。第六条 各级行应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开拓服务领域,完善服务手段,维护银行信誉,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率的出纳服务。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总、分行及各级营业机构的出纳业务。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第八条 机构设置:(一)总行营运部负责建立、健全全行出纳业务的所有规章制度,负责对分行营运部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二)分行营运部负责贯彻贯彻总行所有出纳规章制度,结合本行和本地情形拟定详细考核指标,并负责出纳人员上岗培训及业务技能考核,负责对辖内营业机构出纳工作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三)
3、经办出纳业务的营业机构应按银行等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设置符合安全标准的营业场所,确保出纳人员和现金等重要物饰的安全。第九条 人员配备:(一)总、分行营运部必须配备一名以上的专职管理人员。(二)营业机构必须配备一名出纳管理人员,可由委派会计兼任。(三)出纳管理人员要由品德好、素质高、懂业务、会管理的人员担任。(四)出纳人员必须通过业务培训和上岗考核,持有反假货币知识培训考试合格证方可上岗。第三章主要任务和基本原则第十条 出纳工作的主要任务:(一)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法规和关于法规制度,进行柜面监督。(二)严格依照国家金融政策、法规、条例,办理现金的收付、兑换、整点工作,调剂*场
4、券别比例,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三)办理现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贵金属等重要物饰的保管、调拨业务,保证银行资产安全。科学核定与调剂库存(备用金),保证支付,减少资金占用,提升经营效益,做好现金投放、回笼工作。(四)办理所有涉及现金及其他重要物饰的代保管业务、代理业务及其他中间业务。(五)办理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监制、发行、调拨和销毁工作。(六)负责票样管理,宣传保护人民币,做好反假币、反破坏人民币工作。(七)负责出纳业务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与反馈,为科学决策和强化管理提供数据。第十一条 出纳工作的基本原则:(一)谨慎收付原则。办理出纳业务必须坚持先收入现金(实物)后记账,先记账后付
5、出现金(实物);坚持大额现金进出要复核,大额现金支取要审批。(二)双人会同原则。出纳岗位要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相互制约。坚持双人管库、双人调拨、双人交接。尾箱封装、开启,自助设备清机、加钞,上门收款、金库业务等要双人操作。(三)转移交接原则。严密保管现金、凭证、印章、钥匙、密码等重要物饰,转移调拨或换人经管时,必须办理交接登记手续,做到交接清楚、责任明确。(四)日清日结原则。办理出纳业务必须坚持“一笔一清,日清日结”,做到账款、账实、账账、账证相符。(五)定时检查原则。金库、营业机构要遵守查库制度,出纳人员要遵守轧库制度,确保账实相符,保管有序,安全运营。(六)差错报告原则。发生突发事件或业务
6、差错,要快速反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理、确保现金等重要物饰安全。(七)确认负责原则。出纳业务要依据有关规定的凭证、登记簿办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做到操作定型、工具到位、数字准确、手续严密、责任分明、服务优质。(八)武装押运原则。现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贵金属的调拨,自助设备清机、加钞,上门收款等业务必须使用制式车辆,进行武装押运护卫。 (九)全面监控原则。出纳柜台及库房必须实施物理隔离、全方位监控,做到监督手段完善,监控设备齐备。第四章 收付、兑换与整点第十二条 收入现金。收入现金应先审查客户凭证,当面点清,一笔一清;坚持先收款,后记账。存入万元(含)以上现金需换人卡把复核。第十三条 付出现
7、金。付出现金应依据有关经审核合规的付款凭证办理。办理时,坚持先记账,后付款,当面点交清楚。对公大额现金支付须经有权人审批签章后方能办理。支付5万元(含)以上现金需换人卡把复核。第十四条 预约付款。取款金额达到2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取款客户应办理预约业务,预约客户应于取款前一工作日向银行预约取款金额。第十五条 自助设备存取款。自助设备要使用符合流通标准的现金,并及时清机、加钞,以满足服务需要。第十六条 兑换。开办出纳业务的营业机构均应办理大小票币、残损币兑换业务。兑换票币应按先收后付的原则办理。大额现金兑换业务应预约办理。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办理。对已停止流
8、通使用的票币,在兑付期内,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收兑。第十七条 整点。整点现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五好钱捆标准等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日结。现金等重要物饰须及时轧账,入库(柜)保管或办理交接。日终,柜员尾箱必须做到双人封包。第十九条 外币现金的收付、兑换、整点除执行本章关于条款外,还须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及外币现金业务的规定。第五章金库管理第二十条 银行金库是集中保管现金等重要物饰的专用库房。各级行要加强金库管理,严防发生火灾、霉烂、虫蛀、鼠咬、盗窃等责任事故。第二十一条 金库须符合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58-*)和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要求(G438)等规定。
9、新建、改建金库的设计及图纸须经总行行政保卫部和营运部审查批准。建成后,经公安等部门验收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能启用。保管箱库应参照金库标准建设。第二十二条 金库库管员每两人一组,定时轮换。营运部应对库管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上岗并予以备案。第二十三条 金库实行双人管库制度,库管员必须坚持同进、同出、同操作、同负责。非管库人员未经批准和登记不得进入库内。第二十四条 金库钥匙(密码)应配备两套,常用和备用各一套。当班库管员每人掌管一组常用钥匙(密码),金库常用钥匙营业终止入专门保险柜妥善保管。备用钥匙(密码)由分行营运部分管总经理和现金团队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封存后入保险柜保管。备用钥匙
10、(密码)一般不得启封使用,如需使用须报分行营运部批准并备案。金库备用钥匙每年拆封检查一次。第二十五条 金库钥匙(密码)应平行交接,严禁交叉掌管。库管员离岗应更换密码。变更库管员应报分行营运部批准,临时替岗的库管员可由现金团队批准。第二十六条 金库业务管理:(一)凡入库保管的现金等重要物饰均须有序记载,分类逐项建立保管明细账簿,代保管的物饰须建立代保管物饰登记簿,每天与系统账务核对,确保账款、账实、账账、账证相符。严禁白条抵库,挪用库款。(二)现金等重要物饰出入库均须经有权人审批的凭证办理。出入库交接应在指定区域监控下操作。两名库管员必须同进、同出、同操作,出入库的现金等重要物饰须双人复核。(三
11、)入库保管的现金要按券别码放整齐,各种重要物饰均应按种类有序摆放,保持库内整洁。库内不准放其它无关物饰。(四)营业终了,库管员要双人进行轧库,并与有关系统账务核对相符。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必须贯彻查库制度。查库人员要履行查库手续并登记查库登记簿。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逐级上报。第六章调拨业务第二十八条 现金等重要物饰运送业务必须使用制式车辆,由两名押运员(不包括司机和提解员)负责武装押运,提解员不得动用、保管枪支弹药,押运员不得接触现金等重要物饰。第二十九条 办理调拨业务时,必须配备两名提解员。若采用封箱交接的,提解员应对箱包的数量及完整性负责;若采用实物交接的,提解员应当场验看实物、点清明细、核
12、准总数。第三十条 原封新票币(实物)开箱、拆包、拆捆和拆把清点时,必须双人在指定区域的监控下操作。第三十一条营业机构提取和解缴现金等重要物饰须经有权人申请、审核。第七章 其他出纳业务第三十二条 其他出纳业务包括代理收付款业务、保管箱业务、自助设备运营业务、上门收款业务等。第三十三条 分行营运部集中办理自助设备清机、上门收款等其他出纳业务的,应设置专职管理人员一名,业务员至少两名,坚持双人办理,使用制式车辆。第三十四条 代理收付款业务须凭合规的凭证办理。第三十五条办理出租保管箱业务必须设置专用库房,配备坚固、可靠、保密性强的保管箱,建立健全代保管制度,做到手续完备,责任明确,切实保障客户和银行各
13、方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 自助设备应坚持定时清机,双人操作,武装押运,及时处理吞没卡和长短款,保证账款相符。第三十七条 上门收款业务必须签订上门收款协议,双人操作,武装押运,交接清楚,及时入账,定时对账。第八章 票样管理与反假货币第三十八条 票样是鉴别现金、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真伪的重要资料文件资料。各级行应指定专人严格管理,建立领取、分发、保管及上缴手续。第三十九条人民币及国债票样由中国人民银行分发。在领取人民币及国债票样时应办理签收并登记保管登记簿,票样必须入库保管。第四十条 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的票样,由总行负责监制和发放。第四十一条 凡发现流入*场的票样,应予以收回,并追查票样来源
14、。凡本行流出的票样,应对责任人严肃处理;非本行流出的,应上报追查。第四十二条 各级行应重视反假币工作,加强宣传,做好培训,不断提升职工或员工及公众的识假能力。第四十三条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须取得反假货币知识培训考试合格证,假币收缴和鉴定工作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四十四条 假币按人民银行规定及时上缴,严禁已收缴假币流入*场。第九章出纳差错第四十五条 出纳差错是指在办理现金的收付、兑换、整点、调拨、保管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造成银行或客户资金损失的长短款。 第四十六条 发生差错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逐笔在长短款登记簿上登记,同时组织查找,力求挽回损失。第四十七条 出
15、纳差错按权限审批后作挂账处理,不得以长补短,达到重大事项报告标准的,还应及时向总行报告。第四十八条发生出纳差错后,应认真分析差错原因,并及时进行改进。第十章 出纳机具第四十九条 凡出纳业务和管理所需的机具、设备均为出纳机具。第五十条 出纳机具应符合人民币鉴别仪通用技术条件(B1999*)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依照“先进、可靠、实用、经济”的条件由总行统一选型。第五十一条 建立出纳机具管理制度,按业务需求配置机具。出纳机具要做到定时维护保养、及时升级。第五十二条 出纳业务系统由总行统一开发和管理。第十一章 交 接第五十三条 各业务环节凡涉及现金及金库(保险柜)钥匙、印章、机具等重要物饰换人经管或
16、转移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登记交接登记簿,签章确认,明确责任。第五十四条 金库(保险柜)钥匙、密码换人经管时必须遵循平行交接原则,严禁交叉交接。掌管密码的人员变更时,应及时变更密码。第五十五条 出纳业务印章应依据有关中国人民银行及*银行会计专用印章管理办法等本行制度要求,按制发权限建立制发、领用、交接、回收、销毁制度,专章专用,专人负责。第十二章 监督与检查第五十六条 监督与检查工作要以所有法规、制度为依据,监督检查所有规章制度的贯彻贯彻情形,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纠。第五十七条 出纳业务应建立总行随机检查、分行定时检查、营业机构日常自查的三级监督检查体系。各级检查人员对辖内营业机构的出纳人员负
17、有业务指导与监督责任。第五十八条 营运部应建立出纳业务监督检查制度,坚持不定时对辖内营业机构进行出纳业务检查。第五十九条 检查人员应履行职责,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或意见,明确整改限期。第十三章 奖励与惩罚第六十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或个人,上级行均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一)管理规范、严谨、经营效益明显的;(二)工作中表现突出,为银行赢得荣誉的;(三)堵截大额差错、经济案件,维护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四)在与犯罪分子斗争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第六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给予惩罚:(一)工作不负责任、有章不循、违规操作、造成重大差错、事故、案件,使银行资金及信誉受到严重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二)对管理混乱、监督不力,违章违纪严重,造成事故、案件的,应追究管理人员责任。第十四章 附 则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由总行负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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