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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学院专业实习教学管理条例模版.docx

1、美术学院专业实习教学管理条例 (**教研字 [**] 3号 **年4月4日颁发) 专业实习是专业教学中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我院专业实习教学工作的管理,提高专业实习教学质量,推进专业实习教学工作有序化、规范化,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专业实习教学必须按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我院专业实习教学时间安排如下:一年级下学期第一周至第三周;二年级下学期第四周至第八周;三年级下学期第十周至第十四周。毕业班不统一安排专业实习教学时间,由各系根据本专业的实际情况考虑安排。 第二条 校外专业实习教学原则上应安排在已与我院签订协议的校外专业实习教学基地进行。已与

2、我院签订协议的校外专业实习教学基地有:海南省博鳌镇政府、顺德市杏坛镇文化馆、新会睦州、乐昌市政府、南海西樵山、汕头澄海市西蒲管理区、饶平县渔村镇政府、肇庆市鼎湖山旅行社、深圳宝安金泽轩艺术馆、中山市横澜镇文化教育办公室、**平城广告有限公司、广东美术馆、**市106中学、**市晓园中学等。 今后,学院将根据实际需要与情况变化对实习基地进行调整。 如系认为有必要安排到学院教学实习基地以外的地点考察实习,必须事先报告教务处。教务处和系必须与当地的兄弟院校、美术单位取得横向联系,求得对方的协助和指导。 第三条 使用校外专业实习教学基地的申请办法:各系于上学期结束前将本年度的学生专业实习教学计

3、划安排报教务科,由教务科与校外专业实习教学基地协商,根据“未用过或近年少用者优先使用”的原则,确定本年度各系使用专业实习教学基地的计划。使用校外专业实习教学基地可免收或少收住宿、水电等费用,需收费的基地,费用标准由教务科与基地协调并在系上报计划时通知各系,费用由带队教师收齐后交教务科或直接交基地有关部门。基地尽可能为专业实习的师生提供教学、交通、生活等方便。 第四条 专业实习教学可根据实际情况集中教学或分散教学,原则上低年级学生实行集中教学,由指导教师带队,以班级为单位进行专业实习;高年级学生可实行集中教学或分散教学,分散教学以学生个体或组合的形式进行。对于分散专业实习,学生出发前由指导教

4、师布置专业实习教学任务(实习目的要求、作业量等),确定出发和回校时间,学生自行选择专业实习的地点进行。实习结束后,学生向指导教师汇报实习的情况,并按要求缴交作业。指导教师对学生实习的作业进行检查、评分,做好总结向系汇报,并参加全院性汇报展览。 第五条 系领导要高度重视专业实习教学工作。不允许非教学或管理人员随队参加专业实习。实习前根据教学大纲下达有关要求,实习期间作阶段性检查,实习结束后听取汇报,检查作业并进行总结。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工作情况纳入教师的考核、奖惩、职称评定与聘任之中。 第六条 参加校外专业实习的师生要遵守国家和地方法规,要尊重当地的民俗、风俗和生活习惯,主动与当地干部群众

5、搞好关系,积极向人民群众学习、向社会学习、向生活学习。 第七条 专业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 1、贯彻执行专业实习教学大纲,切实做好实习前的有关准备工作,认真组织好整个实习过程的各项教学活动。 2、与校外专业实习教学基地(单位)联系,落实好生活、交通、教学的安排。与当地政府或文化教育部门、兄弟院校取得联系,必要时可寻求当地政府的帮助、支持和保护。 3、关心学生思想状况、身体健康和生活情况。了解和处理实习中的问题,定期向系及实习基地(单位)汇报。 4、做好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加强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使全体实习学生树立安全防范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学生的人身

6、和财产安全。当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或学生要求保护人身、财物安全等情况时,教师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5、做好对学生的考勤工作。对擅自离队不知去向的学生,指导教师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院和家长,务求查明下落,取得联系。 6、指导教师有权对各种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口头警告、取消课程成绩学分,有权对突发事件进行果断处理,有权向系和学院建议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7、专业实习教学结束后,做好对学生的考勤统计、成绩评定工作,写好工作总结,书面向系汇报。 第八条 专业实习学生应遵守的纪律: 1、“专业实习”是必修课程,学生必须按时按质按量认真完成指导教师布置的各项学习任务

7、因事不能参加学习者要向系主任请假,报教务处批准,并安排以后重修。 2、实习期间,要严格遵守作息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开。有事必须向指导教师请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坚持集体活动,外出活动一般不少于三人。 3、遵守国家法令、大学生守则及学院有关管理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及有关地域政策。言行举止必须维护学院与师生的声誉。 4、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注意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不得擅自爬山、游泳,不得涉足娱乐场所;晚上归队后未经指导教师批准,不得外出,如有急事必须外出者,需经指导教师批准并在同学的陪伴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归队。 第九条

8、对擅自离队个体活动、逾期不回校且未说明原因的学生,学院可张榜公布,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专业实习教学期间,教师、学生因不遵守纪律和规章制度而发生意外所造成的后果,学院不负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在专业实习教学期间正常的教学、生活中,由于不可抗拒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意外事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出发前,各系要为校外专业实习教学的师生办理人身保险手续。 第十三条 专业实习教学结束后,各系应组织展览、观摩等活动,表彰先进,找出不足,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应组织全院性的专业实习教学展览、观摩等活动,对本年度的专业实习教学工作进行总结,促进各系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第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学院教务处。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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