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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大学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模版.doc

1、*科技大学青年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优秀青年教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建设我校科研后备队伍,增加学校的整体科研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特设立“*科技大学青年科学基金”(简称校青年基金),并制定管理办法。第二条 校青年基金用于资助从事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方面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优秀项目。选题要结合学校的学科建设和发展,兼具科学技术上的先进性、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促进性以及经济上的合理性。学校鼓励和重点支持以下项目:1. 已有较好预研基础,较高学术水平,前瞻性的基础研究。2. 具有重要科学意义或广阔应用前景,有望取得应用成果的应用性基础研究项目。3. 对

2、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影响的应用研究或开发研究项目。4. 能发挥我校综合性优势的跨学科的联合攻关项目。5. 对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及学位点建设和发展有促进作用的项目。第二章 申请条件第三条 校青年基金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学术思想活跃、有创新意识、治学严谨、学风端正、能独立开展研究工作。2申请人和项目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充足的研究时间和完成项目所需研究条件,具有适当的研究团队。3项目负责人申报时年龄应该在40周岁(含)以下,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并且具有硕士学位的我校在职在岗的教师、专职科研人员和其它从事专业技术的相关人员。只有初级技术职称且具有硕士学位的,须有两名副高技术职称的同行

3、专家书面推荐。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申请,但可以作为项目参加人员参与项目的申请:1.已获国家、省(部)和地厅项目立项资助的项目负责人。2.已具有正高级技术职务的青年教师科研人员。3.在读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攻读本校学位除外)。4.外单位参与项目协作的科研人员。第五条 每位申请人限报一项,对曾获得过校青年基金(含以往的校基金)资助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再资助。第六条 已获得省(部)级项目立项,但无经费资助的项目,申报校青年基金时,将优先资助。第三章 申请程序第七条 校青年基金的申请每年一次,一般下半年进行,具体时间由科技处通知。第八条 申请人须填写*科技大学青年基金项目申请书

4、,经申请人所在院(系、部)学术委员会审查、签署推荐意见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校科技处,同时提交申请书的电子文档。科技处不受理个人申报。第四章 评审程序第九条 学校成立校青年基金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由校内学科专家和校学术委员会部分成员组成。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和“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原则,由科技处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第十条 科技处根据评审专家组的评审意见,结合校年度资助预算,提出拟资助项目的建议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发文公布。第十一条 获资助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到科技处签订协议书。无故逾期不签约者视为自行放弃。第五章 项目管理第十二条 校青年基金统一归口科技处管理,实行校、院(

5、系、所) 、课题负责人三级管理体制。科技处每年编制校年度计划,并按年度计划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各院(系、部)负责计划的实施,并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实施和完成负主要责任。第十三条 获资助的项目,其经费设立专门账户管理。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科技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执行。不得进行各项提成,不得用于购买计算机等通用设备,一般不得用于协作费、加工费、通讯费、招待费、交通费等开支。第十四条 因客观原因确实需要进行项目预定目标、研究内容调整或中止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申请须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校、院(系、所)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科技处,经科技处批准后,方可更改或中止研究。第十五

6、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的,由所在学院(系、所)提出申请,报请科技处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中止研究:1.项目负责人调离我校的。2.项目负责人因出国、进修、病休等原因一年以上不能主持项目工作的。3.因政策调整等原因使得项目继续研究已经没有必要的。第十六条 校青年基金资助下取得成果,在发表论文论著、结题和成果鉴定时,须标注“*科技大学青年科学基金资助”字样。第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中,项目负责人按年度填写*科技大学科研项目进展报告。科技处将对资助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检查发现项目计划执行不力、实施效果不好,难以取得研究结果的项目,将调整或中止

7、项目的执行。第十八条 对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对受资助项目因管理不善、违反项目管理规定,造成项目进展不力,学校将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对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等严重违反科学精神和学术道德的,学校将对资助项目予以撤消,并对项目负责人通报批评。第十九条 连续两年不按时报送项目进展报告或总结报告的单位,酌情减少下一年度可申报校青年基金项目数量额度。第六章 项目结题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邀请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对项目完成的情况进行评议,同时认真填写*科技大学科研项目总结报告,将总结报告、研究成果目录、完成论文论著、取得专利及其它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科技处。第二十一条 对完成的项目,学校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议,对完成质量优秀的项目,将重点推荐申报省级项目和国家级项目。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后剩余的科研经费按*科技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发的*科技大学科研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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