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行运营条线上岗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为提高全行运营条线人员业务水平,有效防范操作风
险,保证运营条线人员能以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业务知
识、娴熟的操作技能为广大顾客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特制
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运营条线上岗资格考试由总行统一组织,通过
后,总行颁发上岗资格证书;上岗资格证书从取得的下一年
开始,须每年进行年检。年检如有中断或不合格,则视为年
检未通过。
第二条 运营条线资格考试按岗位分为柜员和非柜员两
类。
柜员类岗位分为 A、B、C 三类。A 类岗位包括营业网点
库管员岗、总分行现金中心除负责人之外的其他岗位、分行
对
2、账中心对账业务员岗;B 类岗位包括综合柜员岗和流动柜
员岗;C 类岗位为授权柜员岗。
非柜员类岗位为运营条线除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人、柜
员类岗位之外的岗位。
第三条 拟从事运营工作的新参加工作聘用人员(以下
简称新聘人员)、行外调入及行内其他条线转入运营条线的
人员,必须通过总行组织的运营条线上岗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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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聘人员及拟从事柜员类岗位人员的岗前培训时间原
则上不得少于三个月,岗前培训结束,并通过上岗资格考试,
方可从事运营工作;拟从事非柜员类岗位人员的岗位试用期
为三个月,试用期结束,考评合格,并通过上岗资格考试,
方可从事运营工作。
第四
3、条 取得上岗资格证书人员可从事柜员 A 类和非柜
员类岗位工作。
第五条 拟从事柜员 B、C 类岗位工作的人员在取得上岗
资格证书后,还需通过总行统一组织的柜员 B、C 类岗位所
需专业考试。
从事柜员 B 类岗位须通过系统操作考试;从事柜员 C 类
岗位原则上须在连续从事柜员 B 类岗位工作两年后,通过授
权考试。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分行是指晋阳支行、并州支行、
龙城支行以及异地分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营业网点是指各分行营业部、支行。
第二章 上岗资格考试
第七条 上岗资格考试内容分为应知应会和业务技能两
部分,业务技能包括汉字录入和手工点钞。
应知应会考试遵循
4、统一考试内容、统一考试时间、统
一考试标准”的原则,考试时间为 1 小时 30 分钟,题型为:
单选题占比 30%、多选题占比 35%、判断题占比 35%。考试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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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为运营工作涉及的各项制度、操作规程等,具体考试内容
在考试前公布。
第八条 考试实行百分制,应知应会占总分的 80%;业务
技能占总分的 20%,其中:汉字录入占 15%,手工点钞占 5%。
总分 60 分(含)通过,60 分以下者提供补考机会,补考通
过成绩按 60 分计。
第九条 根据分行实际需求,总行运营管理部适时组织
上岗考试,补考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年内结束。
第三章
5、B、C 类岗位专业考试
第十条 B 类岗位专业考试为系统操作考试,内容为核心
业务系统的上机操作、相关外围系统操作的笔试等。考试实
行百分制,80 分(含)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C 类岗位专业考试内容涵盖运营工作涉及的
各项制度、操作规程,其中客观题占 60%,主观题占 40%。
考试实行百分制,80 分(含)以上通过。
新增授权柜员通过 C 类岗位专业考试方可上岗,现任授
权柜员须在五年内逐步通过 C 类岗位专业考试。
第四章 上岗资格年检
第十二条 上岗资格年检首先采取继续教育考试的方
式,内容为新出台或修订的运营工作涉及的各项制度、操作
规程等,总行运营管理部统一
6、规定考试范围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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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继续教育考试,总行负责组织各分行运营管理部负
责人、总行运营管理部及下设各中心人员;分行负责组织所
辖范围内除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人以外所有运营条线员工。
总、分行运营管理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未能按时参加继续
教育的人员提供一次补考机会,并将情况报备总行运营管理
部,原则上补考应于本年度完成。
第十三条 在继续教育考试合格的基础上,对本会计年
度内,系统操作时间累计满 6 个月,严重差错笔数在 6 笔(含)
以上的操作柜员,如果严重差错率在 5‱(含)-10‱(不
含)的,取消运营上岗资格;如果严重差错率在 10‱(含)
7、
以上,退出运营工作。
严重差错的情况以总行业务监督与风险预警系统数据
为准,由总行运营管理部提供。
第十四条 对于年龄在 47 周岁(含)以上的女员工和年
龄在 57 周岁(含)以上的男员工,总分行运营管理部在综
合考评岗位工作性质、实际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等情况的基
础上,决定其是否参加继续教育考试,经总分行批准后,可
免于参加继续教育考试。
第十五条 每年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分行应将年检情况
上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对于年检未通过的人员,须退出运营
工作,其持有证书直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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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于本实施细则下发之日前已取得的各类上
岗资格证书继续有效。持有原操作 B 类证书,视同通过 B 类
岗位专业考试;原通过授权资格考试视同通过 C 类岗位专业
考试。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总行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总行于 2013
年下发的《银行运营条线人员上岗考试实施细则(修订)》
(银办[2013]72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运营条线人员
上岗考试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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