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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模版.docx

1、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承包、承租单位或人员(以下简称“相关方”)作业的安全管理,消除不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质量部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项目部监督相关方完善安全措施,保证作业安全,收集汇总相关方资质和安全合同(协议)。 第三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办公楼承租单位或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公司办公楼承租单位或人员资质与相关方签订安全合同(协议),监督相关方完善安全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第四条 预算部负责公司工程承包单位或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工程承包单位或人员资质与相关方签订安全合同(协议)。 第五

2、条 工程部、工程项目现场管理部负责监督工程承包单位或人员完善安全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第六条 物业部负责公司自管住宅和商铺承租单位或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审核自管住宅和商铺承租单位或人员资质与相关方签订安全合同(协议)。 第七条 工程承包单位或人员安全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对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内容为: 1、验证承包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承包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资格证、法人委托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工程取费资格证、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以

3、上证书必须真实有效,未按期审验,视为废证; 2、承包方的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承包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二)实施安全保证条件确认,由安全质量部组织、有关部门、项目部参加,进行联合审查、认证后,方能委托。 (三)安全保证条件确认完毕后,由发包部门、项目部签订安全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工作责任或违反规定的处罚条款。 (四)承包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做到: 1、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 3、工程部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一级安全教育,向乙方介绍本企业的各项安

4、全管理制度; 4、工程项目现场管理部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对承包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作业现场或环境的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5、承包方对全体施工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全面安全三级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进入作业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情况要填写《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并报工程项目现场管理部审核存档备案。 (四)承包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用水、用电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工程项目现场管理部批准,方可作业; 2、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

5、现场施工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 4、现场工作人员应接受工程部、工程项目现场管理部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企业安全生产的作业,工程部、工程项目现场管理部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第八条 承租单位或人员安全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承租单位或人员签订租赁或承包合同(或协议)前,应对承租单位或人员的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承租单位或人员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具有承担安全生产风险的经济能力,是否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经验; 2、承租单位或人员是否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

6、安全管理资格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租赁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业务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二)与承租单位或人员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同时,应签订安全合同(协议)。安全合同(或协议)签订后,应向安全质量部备案。  (三)出租部门应为承租单位或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经双方验收、签字后存档。出租部门应如实告知承租单位或人员(承包)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企业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标准,形成记录,双方签字、存档。出租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

7、准,对承租或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四)承租单位或个人因生产经营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由出租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会签,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安全质量部及安全生产行政监督部门,经安全生产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并办理开工证后,方可实施。 (五)出租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消防、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对租赁(承包)方的消防、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六)出租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租赁(承包)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承租单位或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第九条 临时工安全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凡在公司工

8、作三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合同工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工手续,由综合部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安全管理、工伤保险、职业病等方面的内容,并同时办理工伤保险。  (二)依据综合部签订的合同,分别由安全质量部、用工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填写《安全教育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未进行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从事任何作业。  (三)临时工(合同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规定,遵守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接受安全检查。  (四)临时工(合同工)享有公司员工等同的安全权力和义务。凡在公司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外来人员的安全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9、外来人员主要指在公司内临时作业的人员,如临时搬运工、实习人员、参观人员等。 (二)外来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和安全培训。 (三)公司内临时作业的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外来人员的作业现场必须有明显的范围标志; 2、所用的施工工具、材料、设备均不得占道,要保持道路、通道的畅通整洁。因施工形成的坑、壕、绊脚物等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在作业过程中需动用公司设备设施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 4、特种作业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5、临时用电线路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6、必须遵守修理工艺和施工规范,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维修设备时必须同时维修安全防护设施和装置,保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装置的完好可靠。 (四)外来人员必须自觉接受安全质量部和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不符和安全要求必须整改。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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