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行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规范业务运作,控制经营风险,提高资金营运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人民银行、银监会及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转贴现是指金融机构持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转让或回购以融通资金的票据行为。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第三条 商业汇票转贴现包括转入贴现和转出贴现。其他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未到期票据向本行办理转贴现,由本行付出资金为转入贴现;本行将所持有未到期票据向其他金融机
2、构办理转贴现,本行取得资金为转出贴现。 第四条 各级行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遵循合法合规、授权经营、严控风险、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行计划财务部门(或资产负债管理部门)是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的管理部门。各级行票据营业部是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的经营部门。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总行营业部,票据营业部,苏州分行。 第二章 转贴现业务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要以合法的票据贴现(直贴)业务为基础。 第八条 商业汇票转贴现的交易对象必须为经银监会或人民银行批准可依法办理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及相关业
3、务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其分支机构。 第九条 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实行经营准入制度,只有经总行批准获得经营准入资格的机构(部门)才能全面办理对系统内外的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获取经营准入资格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一)经上级行授权或转授权; (二)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具备完善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的风险管理系统; (四)应具有从事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2年以上、接受过相关票据业务技能专门培训的票据交易人员至少2名,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为专岗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五)有符合条件的营业场所和设备; (六)符合经济资本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的各项要求;
4、 (七)当地银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具备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经营准入资格的分支机构只能办理对系统内上级行的商业汇票转出业务及对辖内下级行的商业汇票转入业务。 第十条 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的票据原则上应距票据到期日一个月以上。具体计息期限根据转贴现不同形式分别确定。 第三章 授权、授信管理 第十一条 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需经上级行授权方可开办,未经授权或超过授权范围、审批权限,一律报上级行审批或推荐系统内有权机构办理。严禁擅自超授权办理业务。 第十二条 总行根据总行票据营业部及一级(直属)分行所处金融环境、经营管理水平、近期贴现转贴现业务是否有重大案件发生、以
5、及辖内金融机构与我行业务合作状况等方面因素,按照区别授权与有限授权的原则,确定授权内容。 第十三条 票据转贴现业务的授权内容包括(1)业务种类: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2)交易方式:转入贴现(含买断、买入返售),转出贴现(含卖断、卖出回购);(3)系统内外:指可否对系统外开展业务;(4)辖区内外:指可否跨辖区办理业务;(5)转授权规定:指对转授权的要求。 第十四条 总行对总行票据营业部及一级(直属)分行从事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的经营权限原则上每年授权一次,各一级(直属)分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根据经营准入要求对所辖机构进行转授权。 第十五条 总行可根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商业汇票业务
6、的管理政策、交易对手资信变化及履约情况、分行本身经营管理状况以及重大案件等因素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授权,增加、减少或取消对分行的授权。 第十六条 总行票据营业部及分行必须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突破。如因市场拓展、业务创新等情况须超过总行授权,应及时向总行提出特别授权申请或报总行审批,经总行特别授权或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七条 商业汇票转入贴现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转入贴现业务可视同增加授信额度。 第十八条 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转入贴现业务,交易直接前手为总行公布的可视同增加授信额度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其分支机构,与其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转入贴现业务可视同增加
7、授信额度;与未列入总行公布的上述名单的金融机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转入贴现业务,必须在对金融机构授信后方能办理业务,且转入贴现金额必须控制在交易前手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内。 第四章 业务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总行及各级分行计划财务部门(或资产负债管理部门)按照 “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协调的原则,根据资金平衡情况、经济资本管理要求、利率管理政策等因素,及时调控票据业务规模,加速资金周转,监控票据转贴现利率,促进票据业务发展。 第二十条 各级行票据营业部应严格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明确权限,按照调查、审查、审批的管理程序,设置市场营销、审查、审批
8、等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制约和责任分离。 第二十一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根据市场利率变化及时向全行公布转贴现业务的指导性利率。各级行票据营业部应参考总行公布的指导性利率,并结合业务品种、交易对手资质等因素确定转贴现利率。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计划财务部门(或资产负债管理部门)应严格控制辖内分支机构向系统外转出票据。各一级(直属)分行票据营业部转出票据时,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应优先转让给总行票据营业部,在特殊情况下需向系统外转让时,必须报总行计划财务部和本行计划财务部门(或资产负债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会计处理手续按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及银行有关规定
9、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计划财务部门(或资产负债管理部门)按季完成辖内转贴现业务的分析和监测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商业汇票转贴现授权经营机构要建立票据转贴现业务台账,并按有关要求完成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与同业客户签订的商业汇票转贴现合同原则上使用银行统一的格式文本。确需添加、删改格式文本条款或其它格式文本的,须送有权审定的法律事务部门审定。 第二十六条 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的相关资料按户按笔归档整理。档案资料按总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做到统一规范、真实完整。 第二十七条 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如发生纠纷,应立即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对方是同业金融机构的应依法解决,系
10、统内纠纷上报总行裁决。 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票据营业部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发生的违规操作、越权操作、票据遗失、长期逾期,票据纠纷、严重违章等问题及时向总行计划财务部进行汇报。 第五章 转入贴现业务 第二十九条 转入贴现业务采取“买断”和“买入返售”两种方式。 转贴现买断是指票据经营机构买入其他金融机构(转出方)已合规办理贴现手续、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并负责到期收款的票据行为。 买入返售业务是指票据经营机构买入其他金融机构(转出方)已合规办理贴现手续、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并由转出方按约定的日期以货币资金形式按票面金额无条件赎回票据、负责票据到期收款的
11、票据行为。 第三十条 客户申请办理业务,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首次办理转贴现业务的客户须提供); (二)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与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 (三)已贴现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正本及正反面复印件(办理买断业务需经转出方背书); (四)查询查复书复印件(须加盖转出方业务公章); (五)原始贴现凭证复印件(须加盖转出方的转讫章或业务公章); (六)转贴现票据清单(须加盖转出方公章); (七)两份预留的印鉴卡; (八)其他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 票据初审 市场营销岗负责对客户提
12、交的票据及跟单资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票据的真实性; (二)背书是否连续有效,最后背书是否为转出方; (三)查询查复书复印件内容是否与票据相吻合、正确一致,是否加盖转出方业务公章; (四)票据清单各项内容填写是否准确,与票据逐张核对是否一致,加盖公章是否清晰合理。 市场营销岗审核无误后将审核结果(签署书面意见)及有关材料移交审查岗。 第三十二条 复审、审批 审查岗为汇票真实性审查的主责任人,重点审查以下内容:汇票真伪;是否到期;汇票要素是否齐全;记载事项是否完整、规范、合法;印章是否真实、有效和规范;背书是否连续有效;汇票是否有变造涂改痕迹;资料是否齐全、合规合
13、法;票据张数、金额与票据清单核对是否一致,交易对手资格是否合规合法,查询查复书是否真实有效等。 审查无误后,审查岗签注审查意见,报送有权审批人。有权审批人根据调查岗及审查岗意见,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批。 第三十三条 办理手续 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市场营销岗按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商业汇票转贴现合同。办理转贴现买断的商业汇票必须背书转让。办理买入返售业务的商业汇票必须在客户面前进行封包,并由交易双方在骑缝上签名或盖章。填制转贴现凭证,审查转贴现凭证的金额、印章等要素,核对无误后收妥票据或票据封包。资金调度岗根据市场营销岗提供的相关手续,进行资金清算。会计岗随后进行账务处理并将票据入箱入库保管
14、定期核对票面金额与账面余额。 第三十四条 转贴现买断的票据到期前,会计岗应采取委托收款方式并匡算好邮程提前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确保如期收妥票款。 第三十五条 买入返售业务到期的回购资金如期收妥后,交易双方经核对无误后办理票据封包移交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未能如期收妥票款或发生退票情况时,会计岗应立即通知市场营销岗进行催收。催收未果,按照合同规定行使追索权。 第三十七条 离开本行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买入业务时不得少于两个岗位的人员,操作程序与在本行办理业务时一致,实行换岗审查与复核。票据传递方式必须保证双人专程传递。 第六章 转出贴现业务 第三十八条 转出贴现采取“
15、卖断”和“卖出回购”两种方式。 转贴现卖断是指票据经营机构持已办理合规贴现手续、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转入方),并由转入方负责票据到期收款的票据行为。 卖出回购是指票据经营机构持已办理合规贴现手续、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转入方),于约定日期以货币资金形式按票面金额赎回票据、并负责票据到期收款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九条 市场营销岗根据本行资金营运要求与转入方就交易金额、利率、成交方式等达成意向后,填制书面意见,送资金管理岗审核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四十条 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市场营销岗筛选库存商业汇票,填制书面的票据出库清单。 第四十一条 会
16、计岗根据审批情况,在票据出库清单上签署出库意见,办理票据出库手续并准备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市场营销岗将票据及有关资料提交转入方审核确认后,与转入方签订转贴现合同并填制转贴现凭证。办理转贴现卖断的商业汇票由会计岗进行背书转让;办理卖出回购的商业汇票必须在客户面前进行封包,交易双方在骑缝上签名或盖章。办理票据或票据封包的移交手续,收取资金,会计岗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三条 商业汇票卖出回购到期日,市场营销岗对票据的封存情况进行验收无异后收回票据,资金岗通知会计岗办理资金划付手续。会计岗审核无误后将票据入箱入库保管。
17、 第四十四条 若需上门送票,上门送票人员在出发前应双人清点、核对票据及跟单资料并加封,办理内部交接手续,票据传递方式必须保证双人专程传递。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二)暂停或取消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资格; (三)按照《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各级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