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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大学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制度实施办法模版.doc

1、 师范大学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为全面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文件精神和实施《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为加强青年教师培养,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工作中的示范指导作用,使青年教师尽快适应和熟悉高校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建设高素质的教学团队,根据市教委《关于完善高校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制度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对象 新应聘到校从事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工作年限未满三年,不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位的教师岗位人员(不限于专技职务的助教),每位新教师需配备教学和科研导师。 二

2、助教工作的基本任务 1.进一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忠于教育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培养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吃苦耐劳的学术精神; 2.虚心向指导教师学习,尽快掌握教学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了解教学管理和运行的规章制度,弄清教学计划的基本结构、课程构成、其他教学环节以及所承担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 3.在随堂听课阶段,努力完成指导教师制定的学习任务,随堂听指导教师为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讲授的全部课程,参加答疑、批改作业、实验指导及其他教学环节,并参与指导教师的科研工作; 4.在试教实践阶段,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担任一门课程的部分教学任务(不少于该门课程三分之一的教学任务),必须

3、按课程要求认真备课、撰写教案及制作多媒体课件,做到课前与指导教师沟通试教内容、要点及主要教学方法,课后征求指导教师意见,及时改进不足之处,调整教学方法。 三、指导教师的聘任条件及职责 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实施导师制度,指导教师选拔实行院系推荐与导师自愿相结合,每位导师同时指导的培养对象不超过2人,由学院审批后报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1.指导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师德高尚、爱岗敬业、治学严谨、学术造诣较深、教学经验较丰富; 2)原则上应具有教授职务,少数教学科研俱优的副教授; 3)至少主讲一门全日制普通本科课程,教学效果良好; 4)具有与主讲课程有关的较深厚的理论基础知识。 5)

4、有较高的科研能力。 2.指导教师的职责 1)关心培养对象的思想品德修养,通过言传身教,养成培养对象严谨治学、教书育人的良好风尚; 2)指导培养对象掌握至少一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重点及难点, 明确该课程在培养计划中的作用,熟悉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3)指导培养对象学会备课、写教案,指导培养对象熟悉并基本把握各教学环节以及教学基本要求,能结合课程的内容、特点,运用多种教学方式与手段、现代教育技术,鼓励并指导培养对象大胆进行教学改革实践,提高教学质量; 4)与培养对象所在教研室、系(部)协商,负责制定并落实培养计划;检查培养对象的教案、备课、批改作业、指导实习及指导设计等教学环节;在试教

5、实践阶段随堂听培养对象授课不少于10学时,并做到课前检查备课情况,课堂做好记录,课后进行评议总结; 5)指导青年教师从事科学研究; 6)对青年教师进行全面考核。 五、青年教师应达到的培养要求 1.对承担的讲授课程,要从该课程的结构和内容上全部掌握,并学会根据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内容,选择教学方法和手段、技术,选用有关参考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 2.写出承担课程的完整教案和教学计划、多媒体课件,准备好承担课程的测验、考试、实验、实习等所有教学资料,并通过指导教师审核; 3.所承担讲授的课程,教学效果良好,学生评教在良好水平; 4.掌握并学习导师和其他教师的教学经验与教学方法、教学技术,学

6、习导师和其他教师的工作作风和爱岗敬业精神; 5.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要求; 6.熟悉学校的教学规章制度,能按要求做好教学各环节工作。 六、管理、考核与待遇 1.学校人事处、教师专业发展中心会同教务处、财务处、研究生部负责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制度的实施,各学院负责本部门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制度的组织实施、监控和日常管理。 2.由人事处、教师专业发展中心、教务处成立专门考核小组对青年教师进行全面考核,对青年教师导师带教工作进行专项考核。 对青年教师的考核分:个人工作总结、导师评价、公开试讲、学生评价四个方面。对导师的考核分:个人工作总结、青年教师评价、公开示教、学生评价四个方面。并将考核结果与年

7、度考核、绩效工资、职务晋升等挂钩。 3.担任助教工作期限一般为二年。第一年,前一学期为入职培训见习阶段,主要工作是入职培训、听课、备课、编写教学大纲、试讲、辅导、答疑,为教学做准备;第一年后一学期为践习(试习)阶段,在指导教师具体指导下,承担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接受指导教师以及教研室、督导员、学生的评教;第二年为研习阶段,承担1-2门课的教学工作,并在评教的基础上,针对评教结果,对教案、教学大纲、教学手段何教学方法等进行修改完善。 若需要,可延长半年至一年,经考核仍达不到要求,则转岗。 4.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青年教师须提交本学期听课或践习计划安排,由学院审定,报教务处备案,并列入课程表

8、中。青年教师若经抽查未到者,将按教学事故处理。 5.青年教师在助教期结束时对自己的助教工作进行总结,提交工作小结、听课笔记及其他教学任务完成情况的材料,由教师所在学院对其思想政治和业务能力进行综合考核,写出学院考核意见,报人事处备案。 6.青年教师助教工作考核合格者方可担任某课程的主讲教师和晋升讲师职务资格。对暂不合格的教师,应继续承担助教工作,待下一轮重新考核。两年之内考核均未合格的青年教师,不适合担任教学工作,必须转到其他岗位或不再聘用。学院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安排新教师授课的,应事先报教务处和人事处,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排课。对不履行助教工作制度的青年教师和导师,提供虚假考核记录或结果者,一经查实,将取消考核结果。 7.导师在履行青年教师助教工作期间,给予一定补贴,经教务处、人事处考核合格后切块到学院。 青年教师在履行助教工作期间如无课程授课的工作量要求,学校认可助教工作期间的任务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教学工作量要求。 七、本实施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师范大学 201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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