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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细则模版.doc

1、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股份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以下简称高经)的专业水平,加强经济系列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股份高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证书的人员,即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具备高经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条  评审范围:从事工程经济、经济调查和研究、市场开发、计划及经济活动分析、经济管理、物流管理、劳动经济、企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企业改革、投资管理、经济合同管理、社会保险、运输经济、房地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商业经济、劳动保护、股份工程

2、学院管理等工作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对既可纳入工程系列也可纳入经济系列的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尊重本人最初的系列选择,按现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进行评审。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根据中央职改领导小组《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4号)第九条“高级经济师,应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国内外现代的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政策性意见,在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贡献显著”的规定,评审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工作经历、能力、业绩和成果方面的基本要求

3、如下: (一)有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有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本企业、本系统经济管理工作的经历,有解决本专业领域重要经济活动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熟悉并掌握本专业管理政策、法规、程序和方法,具有主持或主要参加过本企业、本业务系统经济改革方案、规划、规章及管理办法等起草、修改、审定全过程的经历。 (三)具有较高的信息收集、分析和判断的综合运用能力,能够对经济专业报表进行统计、分析、归纳,提出较高水平的统计分析报告或主持组织专题调研工作,提出有价值的调研报告。 (四)有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加推行、应用新的经济法规、管理办法的能力和经历。

4、五)有指导研究生或经济师完成经济类业务工作的能力。 (六)任经济师期间,在国际、国内及股份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 第六条 任经济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大型项目的技术业务管理工作或二项中型或三项中、小型项目的经营开发工作,工作成效显著;或在某一地区、某一产品、某一领域的市场开发中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二)作为主要业务骨干,主持或主要参加过本单位管理制度、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经营方针等起草工作不少于三项,并颁布实施取得成效。 (三)主持或主要参加本企业、本系统推广和应用新技术、

5、新材料、新工艺二项以上,为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并取得明显成效;或主持解决本企业、本系统重大难题二项及以上,效益显著。 (四)作为业务骨干,参加本企业计划及经济分析活动或成本价格的测算等业务工作三年以上,成绩显著;或主要参加本企业、本系统企业管理及质量认证工作,均通过鉴定,验收合格,在加强科学管理工作中贡献突出。 (五)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股份二级企业贯彻推广国家、省部、股份公司颁发的新标准、新办法、新规定3项及以上,达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要求,验收合格;或主持制定了本单位新标准、新办法、新规定3项及以上,并颁布实施,取得明显成效。 (六)正式出版本专业著作,是前五

6、名作者,或主笔撰写不少于2万字的章节。或参加撰写股份或二级企业《规范》、《标准》、《技术手册》、《定额》及ISO9000系列认证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执笔累计不少于3万字。 第三章 破格评审 第七条 对不符合规定学历、资历,但成绩显著,业绩突出,在业绩考核优秀的基础上,经三名以上经济管理专家推荐,确实达到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符合下列两条的可破格申报高经专业技术职务: (一)主持制定或主笔起草股份二级企业管理制度、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经营方针、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生产操作规程等工作不少于五项,均已颁布实施,并取得明显成效。

7、 (二)作为课题组主要负责人承担的研究分析任务,或作为重点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承担的科研任务,已通过省部级、股份的鉴定或评审,或研究成果已被列为省部级、股份推广项目。 (三)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正式出版过5万字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学术价值的专著(前三名作者);或主持编纂并正式出版两部以上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教材(其中本人承担任务累计不少于三万字);或在国际、国内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两篇以上(限第一、二作者)。 (四)少数(小于单位当年申报高经总数的3%)经验丰富,任经济师期间工作业绩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所在单位公认的业务骨干(经所在单位公示,并附公示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正式出版的专业著作,未署名作者的,须附著作主编或副主编及业务主管部门的证明。      第九条   本细则中所提及的工程项目等级,参照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十条   经评审通过取得高经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证书由股份统一印制和用印。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股份人力资源一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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