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厂内交通管理规定 *Ⅱ-C-AH-0020 编订:安全环境部 审核:* 批准:* 公司*中心 *号 分发号 *资料文件资料资料文件 ***有限公司 文 件 履 历 表 制定、修订日期 施行日期 修改页/款/条 修改内容 编制 审核 审批 */6/20 */6/30 调度中心 * * */6/30 */6/30 对组织架构名称、制度格式进行了修改 * *
2、 目 录 1 目的 1 2 适用范围 1 3 工作职责 1 3.1 设备部 1 3.2 物流部 1 3.3 采购部门 1 3.4 安全环境部 1 3.5 综合管理部 1 3.6 生产部门 1 4 厂内交通管理规定 2 4.1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2 4.2资质管理 2 4.3交通信号及标志 2 4.4车辆载货规定 2 4.5车辆交通规定 3 4.6叉车安全管理规定
3、3 4.7铲车安全管理规定 4 4.8私家车安全管理规定 5 4.9 其他车辆及行人管理规定 5 5其它管理规定 6 5.1大门通行规定 6 5.2车位管理规定 6 5.3交通标识牌管理规定 6 5.4防撞设备管理规定 6 5.5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7 6 附则 7 1 目的 为规范驶入公司厂区车辆和行人的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司财产及员工人身安全,确保安全、畅通的厂内交通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2.1适用所有进入厂内车辆、人员的道路交通管理。 2.2本规定内厂区包括以围墙为界的公司所属区域及中央大道。 3 工作职责
4、 3.1 设备部 3.1.1建立公司厂内专用机动车(叉车、铲车)的管理台账和技术档案。 3.1.2负责公司厂内专用机动车的登记注册及年检。 3.2 物流部 3.2.1 负责业务对接单位车辆、人员的归口管理。 3.2.2 制定装卸车辆的操作、维护规程。 3.2.3 确保装卸车辆驾驶员持证上岗。 3.2.4 负责业务对接单位人员进入公司应遵守的相关规章制度告知,并监督管理。 3.2.5 负责本部门所辖区域的装卸车位、防撞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和保养。 3.2.6 装卸车辆的统一分配及沟通沟通协调管理。 3.3 采购部门 3.3.1负责业务对接单位车辆、人员的归口管理。 3.3
5、2负责业务对接单位人员进入公司应遵守的相关规章制度告知,并监督管理。 3.3.3负责新购入车辆的资料文件资料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收集,并及时移交使用部门(属特种设备的资料文件资料资料文件资料文件资料移交设备部)。 3.4 安全环境部 4.4.1 监督、检查厂区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情况及驾驶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4.4.2 对厂内交通规则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考核。 3.5 综合管理部 3.5.1 对出入厂区的车辆、人员进行检查、登记,根据厂内车辆整体布局监控进入车辆的数量。 3.5.2 对生活区、中央大道车辆行驶、停放的日常监督、检查及考核。 3.5.3 负责机动车辆通行证的
6、办理,以及自行车、电动车等公司内巡检车辆的挂牌和编号。 3.5.4 负责对进出公司车辆所载货物的检查,出门车辆所载货物须出示由主体管理部门签发的出门证,并且核实所载货物数量、种类与出门证上所列项相符后方可放行。 3.5.5 负责向外来人员告知本规定要求。 3.6 生产部门 3.6.1负责规划所辖厂区车辆停放区域,制定厂区行驶路线图,对本部门所辖区域内行人道路、停车位画线并维护。 3.6.2所辖车辆的主体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所属车辆的操作、维护规程。 3.6.3确保驾驶员具备相应资质。 3.6.4建立并更新本部门的车辆管理台账。 3.6.5对本部门所辖区域内车辆的安全行驶、停放情
7、况进行监督检查。 3.6.6制定本部门所辖区域内的交通标志,并进行维护及更换。 4 厂内交通管理规定 4.1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4.1.1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4.1.2严禁酒后开车。 4.1.3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档溜车。 4.1.4严禁带病行车。 4.1.5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4.1.6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宽、超重)装载行车。 4.1.7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氨站。 4.2资质管理 4.2.1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叉车、铲车)需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号牌。 4.2.2使用部门必须制定车辆的检查及维护保养制度。 4.2.3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按特种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时送检
8、合格后方可使用。 4.2.4其它厂内车辆投入运行前必须进行编号并挂牌。 4.2.5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后方可驾驶。 4.2.6其它厂内车辆驾驶员必须经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驾驶,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驾驶。 4.2.7凡进入公司厂区内的车辆及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资质(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等),并遵守公司道路行驶相关规定(行驶路线、限速、停车位置等)。 4.3交通信号及标志 4.3.1厂区内应按《安全色》、《安全标志》、《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等标准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色、安全标志。 4.3.2厂区限制路段、管制路段应设置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
9、 4.3.3应根据车流情况制定行车路线图,明确停车区域。 4.4车辆载货规定 4.4.1严格遵守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4.4.2装载的散货、粉状或易滴漏物品,须封盖严密,未能散落、飞扬或滴漏车外。 4.4.3大型货运机动车除驾驶室内可乘坐的人员外,其它部位不准载人。叉车、铲车禁止载人。 4.4.4装载集装箱或吨袋货物时,根据装货需要,车辆可停放在道路中央,车辆前后放置警示牌或拉警戒线做好安全提示。 4.5车辆交通规定 4.5.1机动车辆在保证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在无限速标志的生产厂区内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4.5.2特殊路段限速规定 4.5.2.1在交叉路口、装卸作业区、
10、人行稠密地段、下坡道、设有警告标志处或转弯、调头时,货运汽车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4.5.2.2在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无人看守的道口或恶劣天气能见度在30米以内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4.5.2.3在进出厂房、仓库大门、停车场、上下地中衡、危险地段,生产现场倒车或拖带损毁车辆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米以内,或道路最大纵坡在6%以上、能见度在10米以内时,严禁行驶。 4.5.2.4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在保证安全行驶的情况下不受车速的限制。 4.5.3机动车辆倒车时,驾驶员必须先查明周围情况
11、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在货场、厂房、仓库、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驾驶员的一侧指挥。 4.5.4车辆只能在公司规划的停车区域、位置停放,禁止随意停放。未经允许,禁止任何外部车辆在厂区内过夜停放。 4.5.5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制动,切断电源,锁好车门。 4.5.6外来加油的专用车辆必须在公司划定区域内停放,并按经公司审定的相关作业要求实施作业。 4.5.7公司生产区域道路的行驶路线有单行线和双行线,机动车辆必须按道路交通指示牌行驶。 4.5.8冰雪、泥泞路段行驶规定 4.5.8.1缓慢行驶,避免紧急制动。 4.5.8.2同向行驶车辆,两车之间的安全距离应保持在5~20米
12、以上。 4.6叉车安全管理规定 4.6.1使用前检查 4.6.1.1叉车作业前,应检查燃料、润滑油和冷却水的加注情况。 4.6.1.2检查起动、运转及制动性能。 4.6.1.3检查灯光、音响信号是否齐全有效,压力、温度是否正常。 4.6.1.4起步前,观察四周,确认无妨碍行车安全的障碍后,方可起步。 4.6.1.5电瓶叉车除应检查以上内容外,还应按电瓶车的关于规定检查内容,对电瓶叉车的电路进行检查。 4.6.1.6气压制动的车辆,制动气压表读数须达到规定值后方可起步。 4.6.2具体操作要求 4.6.2.1叉车运行后应检查外漏泄情况并及时更换密封件。 4.6.2.2叉车
13、行驶时,货叉底端距地高度应保持在300~400毫米,门架须后倾,并注意上空有无障碍物刮碰。 4.6.2.3卸货后应先降落货叉至正常的位置后再行驶,禁止行驶过程中升降货叉。 4.6.2.4转弯时,如附近有行人或车辆,应发出信号。禁止高速急转弯。 4.6.2.5在坡面上载物行驶时或用高于一档的速度上下坡时,非特殊情况不得使用制动器。内燃叉车在下坡时严禁熄火滑行。 4.6.2.6叉车在运行时要遵守厂区内交通规则,必须与前面的车辆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6.2.7叉车行驶时,载荷必须处在不妨碍行驶的最低位置,门架要适当后倾。除堆垛或装车时,不得升高载荷。在搬运庞大物件时,物件挡住驾驶员的视
14、线,此时应倒开叉车。 4.6.2.8禁止在坡道上转弯,也不应横跨坡道行驶。 4.6.2.9叉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4.6.2.10内燃叉车必须安装限速装置,速度设置要求:前进时报警速度设为10公里/小时,锁死速度设为12公里/小时,后退锁死速度设为10公里/小时。叉车限速装置遥控器指派专人进行保管,司机不得私自进行解锁和调试。叉车使用部门应指派专门的负责人每周对限速装置进行一次检查,以确保其完好性,负责人应公示并登记在册,一旦变更及时更新。叉车所属部门自行制定考核制度,对违章超速行驶造成锁死的司机进行考核。 4.6.2.11物品的一面应贴靠档货架。叉载的重量应符合载荷中心
15、曲线标志牌的规定,不得超载。 4.6.2.12载物高度不得遮挡驾驶员的视线。 4.6.2.13在进行物品的装卸过程中,必须用制动器制动叉车。 4.6.2.14叉车作业时,禁止人员站在货叉上。 4.6.2.15叉车作业时,禁止人员站在货叉周围,以免货物倒塌伤人。 4.6.2.16严禁用货叉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以免发生高处坠落事故。 4.6.2.17叉车卸货时需将托盘一端放置在车底或货物上支撑,不得悬空停置卸货。 4.6.2.18不准用制动惯性溜放物品。 4.6.2.19禁止使用单叉作业。 4.6.2.20禁止超载作业。 4.6.2.21叉车需出厂区作业时必须有其所在部门主任
16、或部门经理的同意才能外出作业。 4.6.2.22严禁使用叉车转运五金材料,确需领用重量在1吨以上的五金材料时,需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叉车仅可协助协助配合板车装卸。 4.7铲车安全管理规定 4.7.1发动机的水温及润滑油温度达到规定值时方可进行全负荷作业,水温超过90℃时应停车检查,查找原因,待水温低于90℃时方可作业,否则会损毁发动机。 4.7.2 禁止在前后车体形成角度时铲装货物。取货前,应使前后车体形成直线,对正并靠近货堆,同时使铲斗平行接触地面,然后取货。 4.7.3不准用高速档取货。不准边行驶边起升铲斗。铲斗铲装货物时应匀衡,不准铲斗偏重装载货物。 4.7.4装载车是用来进行
17、装载及短途运输散装物料的车辆,禁止用铲斗进行挖掘作业。 4.7.5驾驶员离车前,应将铲斗放到地面,禁止在铲斗悬空时驾驶员离车。 4.7.6禁止用铲斗举升人员从事高空作业,行驶时,严禁斗内及斗臂载人。 4.7.7在架空管线下面作业,铲斗起升时应注意不要碰到上方的障碍物,在高压输电线路下作业时,铲斗还应与输电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4.7.8停车后应将换向操纵杆放到中央位置。 4.8私家车安全管理规定 4.8.1进入厂区的私家车必须先向综合管理部申请,取得车辆通行证后方可进入,车辆通行证必须放置在醒目位置,便于保安检查。 4.8.2进入生产厂区的私家车必须依照公司的规定从相应的大
18、门驶入。 4.8.3进入生产厂区的私家车必须依照厂区内的交通指示标识行驶,不得超速或逆行。 4.8.4进入生产厂区的私家车必须停放在指派的停车位,不得在非停车位随意停放。 4.8.5车位规划:行政办公楼南停车位、中央大道停车位、淀粉生产部办公楼停车位、动力部办公楼停车位、物流区办公楼停车位。 4.9 其他车辆及行人管理规定 4.9.1 严禁机动车辆牵引自行车、三轮车行驶,严禁三轮车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行驶。 4.9.2个人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应集中存放在公司指派区域,不得进入生产区。 4.9.3因厂区巡检、取样需要进入生产厂区的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必须先向综合管理部申请,取得
19、车辆通行证后方可进入,车辆通行证必须放置在醒目位置,便于保安检查。所有电动车、自行车应在允许和划定的区域内停放,严禁私停乱放。巡检人员所用电动车或自行车如果停放时间在半小时以内,可不用存放在指派区域内;如果时间超过半小时,巡检人员应依照各部门的要求,停放在指派区域内。 4.9.4在厂区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右侧通行,不得在机动车道行走或随意穿插,禁止突然横穿道路或逆行。 4.9.5行走时要注意脚下有无沟、坑、井,头顶上部有无管线、架子、电缆、电线等障碍物。 4.9.6穿越道路前先观察有无来往车辆,在安全的前提下快速通行。 4.9.7禁止在有毒、有害物排放及危险化学品存储区域停留;禁止在
20、起重物下穿行。 4.9.8进入厂区、车间(不含生活区、中央大道)的人员,在行走时必需执行“两人成行,三人成列”的行走规定。公司组织的各类集体性综合检查,各类外来参观团体、检查组织、外来供应商相关活动,公司组织的各类大型活动,公司总经理临时批准的关于活动可不执行“两人成行、三人成列”的要求。 4.9.9进入厂区的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须在距离厂区大门5米处下车,推车沿右侧行进,不得占用车流通道。进入生产现场,需按规划人行通道行走。 4.9.10两人以上上、下楼梯需保持两级台阶距离沿右侧行走。 4.9.11上下楼梯相遇时,上楼梯人员需站在楼梯右侧,待下楼梯人员经过后,再行前进(楼梯宽度小于
21、0.8米执行此标准)。 5其它管理规定 5.1大门通行规定 5.1.1淀粉生产部厂区:南门为物流门,所有的货运车辆从该门出入,其它车辆及人员从北门出入。 5.1.2赖氨酸生产部厂区:北门为物流门,所有的货运车辆从该门出入,其它车辆及人员从南门出入。 5.1.3 动力部厂区:南门为物流门,所有的货运车辆从该门出入,其它车辆及人员从北门出入。 5.1.4综合管理部保安根据每个生产厂区的车位数量引导其有序进入厂区。 5.2车位管理规定 5.2.1物流部负责各库房装卸车位的定位、画线(在线内喷涂“装卸车位”)和日常管理、维护。 5.2.2生产系统各部门负责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各自所属
22、的车位定位、画线和日常管理、维护。 5.2.4综合管理部负责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综合办公楼前车位、生活区及1号门岗前中央大道的车位定位、画线和日常管理、维护。 5.3交通标识牌管理规定 5.3.1生产各部门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部门所辖区域内的交通标识牌进行日常的管理、维护。 5.3.2交通标识牌应依照行驶路线的规定放置,应指向正确,表面应清晰整洁,标识牌应完好无破损,立杆、牌面应稳固不松动。 5.3.3限高标识牌应依照最低架空管线的高度设置,悬挂时应坐落于管架中心,标识牌上的数字应与地面保持平行,牌面不得倾斜、翻转。限高标识牌应面向车辆驶入方向,双向行驶路线应设置双向的限高标识牌。
23、 5.3.4生产系统各部门对本部门所辖区域的交通标识牌应定时进行检查,发现与上述规定不符合时,应及时进整改,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5.4防撞设备管理规定 5.4.1物流部负责设置库房大门附近的防撞设备,并对其进行日常的维护、管理。 5.4.2生产系统各部门负责设置本部门所辖区域内易受到车辆撞击的道牙、管架防撞设备,并对其进行日常的维护、管理。 5.4.3防撞设备应刷成黄色或黄黑色相间的警示色,以便引起注意。 5.4.4各责任部门应定时对防撞设备进行检查,发现破损的应及时修复。 5.5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5.5.1各部门应对所辖区域内的厂内交通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4、5.5.2安全环境部应定时对厂内交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以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形式下发各责任部门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 5.5.3调度中心在巡查过程中有权利和义务监督厂内交通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5.5.4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其原因和责任依照公司相关制度处理。厂前区、中央大道由综合管理部出具处罚通报。生产厂区、物流区由安全环境部统一出具处罚通报。 5.5.5对于损毁管架防撞设备、道牙、草坪等设备的要责成赔偿,无赔偿主体的由属地部门自行承担修复费用。 6 附则 6.1 本规定由安全环境部制订、解释和修订。 6.2 本规定自*年8月3日起实施,原《厂内交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7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