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220.01 DB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64/T593—2010 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5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建设要求和验收等。 本标准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易燃易爆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DB64/T587-2010 宁
2、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DB64/T587-2010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 指火灾危险性类别属于GB50016中甲、乙类生产、储存和销售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的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的场所。 4 建设要求 4.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4.1.1 易燃易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车间负责人对本部门、车间每周至少应开展1次
3、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4.1.2 易燃易爆场所及其内设部门、车间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 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使用和完好有效情况; c) 灭火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各类灭火用药剂、材料、油料等是否齐备充足; d)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e) 压力容器、管道、工艺装置、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是否完好有效,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措施落实情况; f) 是否与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g) 工艺装置和管道的色标
4、和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完好、醒目,各种设备、管道、阀门及连接处有无跑、冒、滴、漏; h) 电气线路、设备是否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有无违章使用情况等; i) 有无违章动火情况; j) 消防值班(控制)室、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及巡检记录情况; k) 库房储存物品的下垫、堆垛和养护管理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l)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情况; m)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1.3 易燃易爆场所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生产和使用场所可以结合工艺巡检进行防火巡查。防火巡查时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4.1.4 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动火、用电有无违章; b
5、) 温度、压力、流量、液位等各种工艺指标是否正常; c)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d) 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e) 设备、管道、阀门有无跑、冒、滴、漏; f) 库房储存物品外包装是否完整; g) 有无其他异常情况。 4.1.5 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4.1.6 员工班前、班后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动火、用电有无违章; b) 压力、温度、流量、液位等各种工艺指标是否正常; c)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6、 d) 设备、管道、阀门有无跑、冒、滴、漏; e) 有无其他异常情况。 4.1.7 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用明火时,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至少进行如下检查: a) 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 b) 动火地点与周围建筑、设施等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动火地点附近四周是否有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易燃、可燃物品是否清理; c) 动火检修的容器设备及相关管道是否排空并经过清洗,相关阀门是否关闭,是否经检验合格并确认; d) 焊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e) 电焊电源、接地点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7、 f) 动火地点是否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 a) 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 4.1.8 进行防火检查和防火巡查时,检查巡查人员应根据工艺特点穿带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4.1.9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发现人应及时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4.1.10 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消防安全责任人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
8、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1.11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4.1.12 易燃易爆场所应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1.13 易燃易爆场所导除静电雷电的设施,应当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4.2 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4.2.1 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抓好第1、第2灭火力量的建设,熟悉初起火灾扑救的组织指挥程序。根据本单位的特点
9、配置堵漏、防毒等抢险救援装备。 4.2.2 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向企业专职消防队或公安消防队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在1分钟内形成第1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 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灭火器、消火栓等器材、设施灭火; b) 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和值班人员 c) 采取控制泄漏、防爆炸、防毒、防蔓延等措施。 4.2.3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向“119”报警,并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在3分钟内形成第2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a) 控制室操作人员应立即启动相关消防设施设备,通知相关车间(控制室)启停有
10、关设备; b) 通讯联络组按预案通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急组织人员(灭火行动组、堵漏组、安全救护组等)到场扑救,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传达火场指挥员的指令; c) 灭火行动组立即佩带个人防护装备器材,使用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d) 堵漏组穿着专业防护服装实施堵漏作业; e) 疏散引导组组织人员、物资疏散; f) 安全救护组负责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g) 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4.3 组织疏散逃生能力 4.3.1 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灭火、救援和物资疏散的装备、器材。 4.3.2 消防安
11、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逃生路线以及疏散程序,掌握避难逃生设施使用方法,具备火场自救逃生的基本技能。 4.3.3 火灾发生时,员工应按照预案要求组织疏散人员和物资。 4.3.4 根据火场的实际情况,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援人员撤离。 4.4 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4.4.1 易燃易爆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是消防安全明白人,熟知以下内容: a) 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b) 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c) 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4.4.2 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
12、视、网络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4.4.3 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员工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消防安全教育。 4.4.4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单位员工应达到以下要求: a) 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b) 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c) 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d) 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e) 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4.4.5 易燃易爆场所应在显著位置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张贴总平面布局图,标明消防车道、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器材位置等内容。并按照DB64/T587-2010附录A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5 验收 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验收应按照DB64/T587-2010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