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局)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2012)和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文处理办法(xx股办字2012732号),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共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局党委)的公文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局、局党委公文是局、局党委实施领导、履行职责、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制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
2、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和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第六条 总经理办公室(党委工作部)是局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机构,并对所属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第七条 各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勤勉高效,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各部门公文处理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公文处理工作的连续性;如确需调换时,要做好工作交接,并报总经理办公室(党委工作部)备案。第二章 公文种类和形式第八条 局、局党委公文种
3、类主要有:(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决策和安排、奖励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所属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通知。适用于印发规章制度;转发上级单位和不相隶属单位的公文;传达要求所属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调配干部。(四)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请求备案,答复上级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的询问。(六)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七)批复。适用于答复所属单位的请示事项。(八)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
4、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九条 局、局党委公文的主要形式为文件式公文、信函式公文、传真文件、签报,部门信函式公文。第十条 各类公文的适用范围:(一)文件式公文。用于向中国交建(中国交建党委)及有关主管部门呈报请示、报告和意见;传达贯彻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印发局、局党委制定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作出重要工作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有关人事任免;答复所属单位报请审批事项;通知重要事项;转发中国交建(中国交建党委)及有关主管部门重要文件等。(二)信函式
5、公文。用于向不相隶属单位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商洽工作、征询意见或答复问题;转发中国交建(中国交建党委)及其部门事务类文件;向所属单位布置事务类工作等。(三)传真文件。用于紧急情况下发送的公文。(四)签报。用于局各部门向局领导请示问题或报告工作等。(五)部门信函式公文。用于各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部门之间商洽工作、征询意见或答复问题,向所属单位的相关部门布置事务类工作、征询意见或答复问题等。第三章 公文格式第十一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发文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单位、印发
6、单位、印发日期和页码等组成。(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局不具有确定国家秘密的权限,但应遵从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涉及局商业秘密的事项,应当按照局商业秘密保护有关规定,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核心商秘”、“普通商秘”。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可以预见时限的以年、月、日计,不可以预见时限的应当标注“长期”或者“公布前”。(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
7、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7个工作日办结)、“加急”(10个工作日办结),传真文件应当分别标注“特提”(24小时办结)、“特急”(3天办结)、“加急”(5天办结)、“平急”(7天办结)。(四)发文单位标志。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单位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单位名称,主办单位排列在前,也可以单独用主办单位名称。局文件式公文发文标志为“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文件”,局及所属部门信函式公文发文标志为“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局党委文件式公文发文标志为“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党委文件”,局党委及所属部门信函
8、式公文发文标志为“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党委”。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 局发文字号由局代字“x局”、各部门代字、年份、序号组成。局党委发文字号由局党委代字“x局党”、各部门代字、年份、序号组成。各部门发文字号由部门代字、年份、序号组成。(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七)标题。由发文单位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其中,发文单位可视情况加以省略,但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公文标题中除法律法规和局规章制度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公文标题采用前置介词结构形式,通常使用的介词是“关于”。(八)
9、主送单位。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根据办文意图及受文单位权限确定主送单位,不要多头主送。(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公文如有附件(不包括转发、印发、报送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十一)发文单位署名。署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单位均要署名。(十二)成文日期。署发文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或会议通过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年、月、日要完整,不得省略。(十三)印章。公文除“纪要”和传真文件外,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印章,并与署名单
10、位相符。联合行文时,发文单位均要加盖印章。(十四)附注。公文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明。(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转发、印发或报送的文件,应当随同印发,但不必标明“附件”字样。(十六)抄送单位。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十七)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第十二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第四章 行文规则第十四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究实效,注重针
11、对性和可操作性。第十五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单位。第十六条 向上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单位,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单位和同级单位,不得抄送所属单位。(二)所属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单位。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四)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单位负责人名义向上级单位报送公文。(五)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一个上级单位行文,必
12、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单位。第十七条 向所属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单位的直接上级单位。(二)总经理办公室(党委工作部)根据局(局党委)的授权,可以向所属单位(所属单位党组织)行文。其他部门不得向所属单位(所属单位党组织)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所属单位(所属单位党组织)提出指令性要求。(三)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行文。各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可以向所属单位的相关部门行文。(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五)上级单位向受双重领导的所属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该所属单位的另一个上级
13、单位。第十八条 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平行文主要指不相隶属单位之间、部门之间的行文。(二)不相隶属单位之间、部门之间可以互相行文,一般以“函”行文。(三)对不相隶属单位之间、部门之间的行文,不得有指令性内容。第十九条 同级党、政、工、团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按主办、协办单位次序依次签发。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同级党、政之间不能互相行文。党、政部门依据职权可以互相行文。第二十条 传真文件不得有涉密内容。第二十一条 使用“签报”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签报”须有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如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应会签有关部门。(二)“签报”不得同时分送两位以上局领导审批。
14、(三)“签报”作为局内部文件,由总经理办公室(党委工作部)统一登记、编号,呈局领导签批、归档。(四)起草、送审公文时,相关的“签报”应当随公文一并流转并存档。第五章 公文拟制第二十二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第二十三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本单位有关规定,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拟制紧急公文,应
15、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七)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八)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九)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十)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文。 (十一)应附来文和必要的相关文件、资料。 (十二)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十三)局领导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
16、文起草工作。第二十四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承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会签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办公室(党委工作部)依次审核。审核的重点是:(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即是否确需行文。(二)行文方式是否妥当。(三)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四)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送审。第二十六条 局、局党委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局主要领导签发,平行文和下行文,按领导分工,由局主管领导或经其授权的其他领导签发;各部门发文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
17、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单位的领导会签。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第二十八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并注明签收时间。(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来文日期、收文编号)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一般事务性来文可视情况确定是否登记。(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审核。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单位、本部门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等。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
18、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四)分办。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根据文件内容及部门职责提出处置意见,呈局领导批示或者送有关部门办理。分办公文,应当分清主次缓急,分清阅件与办件,优先处理紧急重要的公文和需要办理的公文。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公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凡需要限时办理的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五)承办。承办公文应当做到:1.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说明;2.需请示局领导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先行提出处理意见;3.对领导的批示意见或文件办理完毕,应当在文件批转处理单上简要签注承办结果,并签注姓名和日期;4.涉及
19、其他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报请局领导协调或裁定;5.审批公文时,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6.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公文,应当迅速退回总经理办公室(党委工作部),并说明理由;7.主送各部门的公文,由各部门承办。(六)传阅。对需要传阅的公文应当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公文的传阅顺序原则上按照局领导的排序由前向后(办件由后向前)传阅;时限紧急的,由总经理办公室(党委工作部)同时送领导阅批,待领导阅批后收回统一整理。
20、公文传阅过程中,局领导批示有关部门阅处的,一般需待公文传批完毕后再转相关部门;时限紧急的,由总经理办公室(党委工作部)先行将复印件送承办部门办理,原件继续传阅。应当送局领导批示或阅知的文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上级机关下发的重要文件;2.涉及全局利益或局部重大利益的事项;3.无明确归口管理部门,需要领导批示的事项;4.特别紧急的需要领导批示的事项;5.领导交办的事项;6.其他需要领导批示或阅知的事项。(七)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应跟踪催办,重要公文应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应定期催办。(八)答复。承办部门应当将公文的办理结果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
21、要告知相关单位。第二十九条 主送局(局党委)公文,由总经理办公室(党委工作部)负责签收、登记、初审、分办、传阅、催办;主送各部门公文,由各部门负责签收、登记、初审、分办、传阅、催办。 第三十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局领导签批的公文,印发前总经理办公室(党委工作部)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公文一经履行签发手续即为定稿,具有正式文件的效用,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局(局党委)发文由总经理办公室(党委工作部)登记,各部门发文由各部门登记。(三)印制。局(局党委)发文由总经理办公
22、室(党委工作部)印制,各部门发文由各部门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设备、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四)核发。公文印制后由承办人负责校对,校对人应当对所校文件文字、格式、印制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并签字后分发。上行文或其他重要公文,由总经理办公室(党委工作部)进行二校。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渠道进行传递。第三十一条 公文整理归档应当做到:(一)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根据局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个人不得将应当归档的公文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二)归档范围内的公文,根据其互相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进行分类整理,便于保管和利用。(三)两个以上单位
23、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归档,相关单位保存复制件。(四)本单位领导兼任其他单位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单位归档。(五)各部门制作、保管的需归档的文件资料及音像资料等,按局档案管理办法统一交总经理办公室档案室,不得私自留存。(六)各部门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文件资料的日常整理工作。电子文件随时整理归档,纸质文件应在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已收集整理的案卷移交总经理办公室档案室,并办理移交手续。第七章 公文管理第三十二条 局、局党委公文由总经理办公室(党委工作部)统一管理。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效用,并将公文由文秘部门
24、或专人统一管理。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保密相关要求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第三十五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决定。第三十六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单位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单位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单位确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单位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七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
25、及商秘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局领导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单位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单位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第三十八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单位、上级单位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无效。 第三十九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单位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第四十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总经理办公室(党委工作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销毁。涉密公文由总经理办公室(
26、党委工作部)统一组织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应当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到指定场所由两人以上监销,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第四十一条 机构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构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移交总经理办公室档案室。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应当将暂存、借用的公文移交、清退。第四十二条 新设立的机构应当向总经理办公室(党委工作部)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机构,机构合并或者撤销的,相应进行调整。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电子公文处理工作按照局电子公文处理有关规定执行。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四条 局所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经理办公室(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公文处理办法(x局办字200387号)、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党委公文处理办法(x公局党办字200718号)同时废止。局其他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附件: 1.各部门规范简称及发文代字表 2.局、局党委公文发文字号表3.各单位规范简称及发文字号中单位(党组织)代字表4.局、局党委公文处理单及各类公文发文式样5.局、局党委发文范围 6.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公文格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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