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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doc

1、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是指境外机构在我行营业网点开立的外汇账户(NON-RESIDENT ACCOUNT,以下简称NRA账户)。其中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通过NRA账户办理的存款、支付结算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办理的其他银行业务统称为NR

2、A业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境外机构B股外汇账户、具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地区)驻华使领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等开立、使用和关闭,国家外汇管理局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开户行,是指我行有权开立NRA账户的分行、支行(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总行国际业务中心职责: (一)负责NRA业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和修订; (二)负责境外机构开户资格的审核; (三)负责NRA业务涉及的在岸业务外汇政策管理、指导、检查和培训; (四)负责短期外债指标的总额管理; (五)负责汇总报送

3、外汇管理局要求上报的报表; (六)负责对分行进行相关NRA业务培训、业务指导和检查; (七) 协助总行运营管理部开展全行NRA账户管理检查、辅导和培训工作。 第五条 总行运营部职责: (一)负责全行涉及前台交易类操作的NRA账户管理与监督检查、辅导和培训工作; (二)负责指导全行各机构开展外汇账户清理和银企对账工作。 第六条 分行国际业务部职责: (一)负责牵头我行与当地外汇管理局NRA账户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务;贯彻和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关于NRA账户管理方面的政策和制度; (二)负责制定我行NRA账户管理及与其他部门间的分工职责,建立全辖职责清晰、分工明确、信息畅顺、

4、管理到位的NRA账户管理体系; (三)负责根据内、外部监管要求,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NRA账户管理政策和制度规定,加强对日常业务数据的监控和牵头组织对我行及辖内机构NRA账户管理及账户使用情况的专项合规性检查;负责对内、外部监管部门查出NRA账户管理有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进与监督。 第七条 开户行的职责: (一)负责NRA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二)负责NRA账户预留印鉴的建档和印鉴卡的保管; (三)按照相关规定保管账户资料和银企对账工作。 第三章 NRA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 第八条 总行国际业务中心审核境外机构开立NRA账户资格时,需注意: (一)境外机构应

5、提供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其总(母)公司确认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或者商业登记证等。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 (二)NRA账户户名应与其在境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或对应的中文翻译)记载的名称一致; (三)总行国际业务中心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赋码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31号)等规定,为开立外汇账户的境外机构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向外汇局办理境外机构基本信息登记; (四)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查询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6、状态,若为“已核查”,可直接开立账户;若为“待核查”,需待其转为“已核查”状态时才能开立账户;若为企业首次办理外汇业务,申报系统中无记录,国际业务中心需先为企业新建《单位基本情况表》,查询为“已核查”状态时再开立账户。国际业务中心审核人员需在纸质《单位基本情况表》上签注查询日期、状态及国际业务经办人员签章,原件留存国际业务中心,复印件与开户材料一起交予开户行。 第九条 开户行为境外机构开立NRA账户应对开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资料如下: (一)开户申请书 (在现有结算账户申请书上标注NRA字样),外汇账户管理协议,留存原件; (二)境外机构应提供在境

7、外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其总(母)公司确认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或者商业登记证等。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非中文的,还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 (三)开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留存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身份证件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办理的)。联网核查中国公民身份证件,若联网核查系统暂不支持查询的身份证件,需认真核查身份证件原件; (四)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 (五)国际收支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复印件; (六)开户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NRA外汇账

8、户的变更包括更改境外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址等。 第十一条 境外机构申请变更NRA外汇账户,应按照第九条规定提供变更前后的相关资料。对于变更机构名称的,还应提供变更前后的机构为同一机构的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 开户人提交关户申请的,开户行应参照人民币账户销户的要求审核资料,应与开户人核对账户余额,进行销户结息,将账户余额与利息按照外汇局的相关规定划转,收回各种未用完的重要空白凭证,按规定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并将关户情况逐笔登记入《开销户登记簿》。 第四章 NRA账户的使用 第十三条 NRA账户从境内外收汇、相互之间划转、与离岸账户之间划转或者向境外支付,可以根据客户指令

9、等直接办理,但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与NRA账户之间的外汇收支,按照跨境交易进行管理,国际业务中心应当按照跨境交易外汇管理规定,审核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后办理。 第十五条 因我行未完成NRA账户的NRA标注,国际业务中心在办理NRA账户向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支付时,应在汇款指令交易附言中注明NRA PAYMENT。在办理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向NRA账户支付时,除按规定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供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外,还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供收款外汇账户性质证明材料;如因提供的收款外汇账户性质证明材料不明等原因而无法明确该外汇账户性质

10、国际业务中心应向收款银行书面征询该外汇账户性质并取得其书面回复确认。 第十六条 未经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批准,NRA账户不得办理外币现钞存取,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将NRA账户内资金结汇。 第十七条 NRA账户使用时,应遵守有关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 第五章 NRA账户的管理 第十八条 NRA账户(不含境外银行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同业存款等外汇账户)纳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国际业务中心需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向外汇局报送NRA账户开户、余额和收支明细信息,具体实施时间及具体要求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通知后遵照执行。

11、 第十九条 NRA账户资金纳入我行经营头寸统一运用,按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 第二十条 NRA业务涉及的利率、费率原则上按照我行在岸业务的利率、费率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办行以NRA账户资金余额作为境内机构从境内银行获得贷款的质押物,按照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自行办理,并应报备总行国际业务中心。 第二十二条 NRA账户资金纳入全行短期外债指标统一管理,实行逐日监控。 第六章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二十三条 与NRA外汇账户有关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一)NRA外汇账户与境外发生涉外收付款时,各行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

12、010]22号)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境内银行应为开立NRA外汇账户的境外机构建立《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将《单位基本情况表》《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信息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报送外汇管理局。 此类收付款统一在“其他投资——负债——货币和存款——境外存入款项/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申报交易性质,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802031”,交易附言应注明“非居民从境外收款”或“非居民向境外付款”; (二)NRA外汇账户与境内机构或境内个人发生的涉外收付款时,境外机构无须申报,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

13、[2010]22号)的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1.境内机构或个人向NRA外汇账户支付外汇款项时,应当要求该境内机构或个人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交易性质按照其与境外机构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向境内非居民支付款项”字样; 2.境内机构或个人在收到NRA外汇账户的外汇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交易性质按照其与境外机构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中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注明“收到境内非居民外汇款项”的字样; (三)NRA外汇账户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收付款业务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分行可根据《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并报备总行国际业务中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行制定,由总行国际业务中心负责解释、修订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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