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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

1、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1为进一步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充分调动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2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3任课教师、学院(部、单位)教学秘书、教学院长、院(部、单位)教学委员会、教务部成绩管理人员共同承担课程考核实施与成绩管理的责任。二、课程考核范围和考核方式 1凡纳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均应按学期组织考核,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应以相应方式组织考核。2课程考核由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组成。平时考核

2、可以由出勤情况、期中考核、课程作业、读书报告、随堂测验、课堂提问或讨论会、小论文等组成,在具体组织实施时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内容特点和要求决定。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或者网络考试等多种考核方式。笔试时间一般以2小时左右为宜最多不超过3小时,可以采用开卷、闭卷或者开卷、闭卷结合的方式,若采用开卷方式,须经学院(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须当场公布题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堂下开卷的方式。 三、课程考核的基本要求1所有课程要求考核方法的科学性、考核形式的多样性、考核内容的覆盖面、考核过程的可回溯性、考核结果的公平性。2任课教师在开课第一周内必须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组成情况、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比

3、例等。公布方式可采用课堂公布、成绩记分系统首页公布、课程中心平台公布等任一种方式。3在复习考核阶段,教师应当帮助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所学过的知识,但不得划定考核范围。4任课教师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成绩评定,所有考核形式的成绩评定均应有依据。任课教师应将考核与成绩评定依据妥善保存,以备产生成绩争议处理时进行复查。学生成绩表、试卷质量分析表、试卷应完整成套交开课学院(部、单位)集中保存,其保管期限为五年。四、命题与试卷管理(一)命题要求1课程考核的命题可由任课教师或教学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实施教考分离的课程考试的试卷任课教师不能参加命题工作。2课程考核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进行命题。注重考核学生对

4、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及应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学生创新性思维的引导。3试题的覆盖面要广,题型结构要科学、题量要适当,难度要适中。同一课程试卷分为A、B卷,其中一份为备用卷,A、B卷试题不得重复。考核若采用口试方式,口试所用考签的总数不得少于学生班级人数的1/2,每张考签的容量和难易程度力求均衡,且任课教师应在考前向学生明示考核要求及具体程序。4已建成试题(卷)库的课程必须使用题库试卷,试题(卷)库应定期更新。5往年已用过的试卷不能整卷继续使用,使用前必须重新调整、修改、整合。6试卷按统一规定的格式打印后报审。7采用其它考试形式的课程须将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报教务部

5、备案。(二)管理要求1学院(部)要认真做好试卷的逐级审核工作,试卷(含其它考试形式材料)须由教研室主任审阅,学院(部)分管领导复审批准。2试卷(含其它考试形式材料)须在停课前报送教务部。3试卷须由定点印刷厂打印并印制。4试卷必须妥善保管,存放在锁定的物品柜中,以确保安全性。5试卷在考试当天由监考教师到学院(部)教务办公室领取。五、成绩评定与管理1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含期中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组成。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要求对学生进行平时考核,平时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60%左右,期末考核成绩占40%左右,具体比例由任课老师确定并向学生公布。艺术类、音乐类、体育类等的专业课程考核过程可

6、以依专业特点做个性化设计。2课程总成绩的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等级或学分绩点转换。3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成绩由任课教师按学校有关规定(如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办法)评定成绩。 4任课教师在评定学生成绩时,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做到“严格公正,评分确切”,综合评定成绩应呈正态分布,避免出现偏严或偏宽的现象。5期中、期末考核成绩须由任课教师在考核结束一周内录入教务管理系统。6参与过程化考核改革试点的课程所进行的过程化考核均应在“大学课程过程化考核管理系统”中及时记录,并在学期期末考核结束后及时进行成绩汇总,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将成绩导

7、入学校教务管理系统。7考核结束后,各学院(部、单位)及教研室应对本学期的考核工作进行认真总结。8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修读前由学院(部、单位)提前进行对应修读课程的审核。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部、单位)审核、教务部确认后,导入教务管理系统。跨校修读课程学分的审核认定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9任课教师在成绩评定中若因某种原因产生成绩争议,按有关成绩争议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教务部备案。若任课教师未经教务部同意而未按时提交成绩,或因工作缺乏责任心漏报、错报成绩者,由各学院(部、单位)启动教学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六、免修1学生学习成绩优秀,记录等

8、级的课程均达B及以上等级,且其它课程GPA3.6(4分制),在选课后可申请部分课程免修。2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试听课结束后,填写大学本科专业免修课程申请表交课程所在单位,由课程所在单位在第三、四周组织课程考核,成绩达85分及以上者可同意免修,课程所在单位在考核结束后将免修学生名单报教务部备案。七、重修、免考、缓考、弃考1凡课程学分绩点低于1.0、违纪、作弊、无故缺考或者缺课1/3以上者应当重修该门课程;对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1.0的课程成绩不满意者亦可申请重修。重修课程成绩以最高成绩作为有效成绩记录。 2重修课程应当尽量避免与本学期的专业必修课程冲突。重修课程与本学期专业

9、必修课程不完全冲突者可以申请部分免听,但须完成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并参加所有考核环节。3学生选课后必须参加考核。因生病、考试时间冲突、因事(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考核者,需于考核前提交期中免考或期末缓考申请。因病者需同时提交医院证明,因事者需同时提交事假审批证明等文件。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未及时于考前提出申请的,必须在事后及时补办免考或缓考手续。期中免考无不可抗因素原则上不予批准。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不得申请缓考。4免考、缓考申请和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部、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部审批。免考成绩于期末考试结束后,按期末考试成绩记载;缓考须在期末考试成绩录入前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缓考标注,且开课学

10、院(部、单位)须于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为缓考学生安排开学初的考核。5学生根据课程的学习情况,可在期末考试前两周内申请放弃课程考核,每学期限申请1门课程。经学院(部)分管教学领导、校教务部批准后,该门课程成绩以“弃考”标记。弃考课程需参加该门课程的重新学习。八、成绩争议处理程序1学生对某门课程成绩有疑问,且有正当可信理由,可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填写课程成绩核查申请表申请查分,逾期不予受理。2任课教师是学生查分的第一责任人。在收到学生提交的课程成绩核查申请表后一周内,首先由任课教师进行自查。若确有因评分、计分失当的,填写学生成绩更正表,附考核、考查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学院(部、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教

11、务部审核修改。无论核查结果如何均应及时通知到学生本人。3若任课教师认为评分适当,学生仍有争议,此时学院(部、单位)可以启动下列程序进行处理:两名以上专业教师对有关课程考核依据材料进行复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学院(部、单位)教学委员会认定结果并报教务部。4若确因任课教师问题导致成绩争议,由院(部、单位)教学委员会根据具体原因和后果,参照学校有关教学事故处理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教务部。九、课程考核的组织与保障1任课教师或学生助教(助教工作按大学学生助教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在组织课程考核中若发生泄题、徇私舞弊等不当行为,由学院(部、单位)参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为了保障课程考核的效率,方便成绩管理,教务部课程中心平台相关功能已开通,可实现学生作业等的网上提交、网上批阅,所有均可回溯,以便于规范管理。十、附则1本办法适用于2014级起的各年级本科生,2014级以前的各年级学生按关于做好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修订稿)、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实施期间新旧政策衔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文件执行。2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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